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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渠敬东 李英飞

    在涂尔干的思想体系中,《职业伦理与公民道德》一书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而学界并未给予相应的重视。本书虽曾作为一门“社会学教程”,后为根据笔记整理出版的一份“讲义”,但可以说,涂尔干此前或此后广博而繁复的论著,都可从此书中找到关键性的线索和题解。众所周知,涂尔干一生的学术思考遍及哲学、心理学、政治经济学、法学、政治学、历史学、宗教学、人类学乃至教育学的诸领域,而如何在这些繁纷的论述中找到实质性的问题化纽带,如何从不同领域的考辨中发现其基本的思想旨趣,是件很不容易的事情。眼前的这篇文献,几乎贯穿于涂尔干在波尔多大学和索邦大学教书的整个时期,特别是1904年和1912年的授课,正是他思想进阶的关键阶段,将《社会分工论》所提出的原初问题,向社会史和基本宗教方向拓展和提升,并最终落实为《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这部集大成式的作品,为西方当时最重要的理性和知识问题、信仰和宗教问题、社会及政治构成之神圣性问题都给出了明确的回答。

    《职业伦理与公民道德》一书,是解答涂尔干社会思想中基本问题面向的钥匙,它将《社会分工论》提出的团结概念向西方古典时期和中世纪时期的社会史方向进一步铺展,并将这一立论内核确立为现代国家构成和建设的途径。与此同时,本书也开启了社会自成一类的神圣性研究向原始宗教发展的问题线索,已显露出从总体上回应康德等思想家提出的现代问题的理论志向。

    一

    《职业伦理与公民道德》原名《社会学教程》,是由题为“民情和权利的物理学”的手稿整理而成,所以早期版本还会加上一个副标题,即《社会学教程:民情和权利的物理学》。按照莫斯的介绍,这些手稿是涂尔干1890到1900年间在波尔多大学开设的“社会科学公共课”的讲稿,而这门课的内容在涂尔干离开波尔多后,又分别于1904年和1912年在索邦大学讲授过,并且在他临终前几年还讲过这些内容。实际上,涂尔干1890-1891学年开设的是一门叫作“权利和民情的生理学”(Physiologie du droit et des mœurs)的课,中间停了五年,直到1896年才首次以“民情和权利的普通物理学”(Physique générale des mœurs et du droit)为题来讲授。 注1 然而,从涂尔干在索邦大学开的历年课表来看,在索邦大学,他并没有开设“民情和权利的物理学”这门课。不过,从1908年开始,到1915年,除了1912至1913学年因故没开课之外,每年都会开设“社会学”这门课,而从“社会学”这门课的内容来看,其中有很大一部分都与《职业伦理与公民道德》一书的内容相关,尤其是公民道德部分。 注2 所以,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整理出版的法文书名《社会学教程》,正是取自这门在索邦大学开设的课程的名称。

    相较于涂尔干讲授的这门课而言,该书的出版则显得更为曲折一些。这里不得不提及侯赛因·库巴利(Hüseyin Nail Kubali)的贡献。1934年,库巴利先生在巴黎做博士论文,由于其论文题目是关于法国社会学派先驱们所持的国家观念,所以他在考察涂尔干思想时发现,现已出版的涂尔干著作,无一涉及该论题,他感到很奇怪,也不相信作为这个学派的奠基人对此毫无研究。进而,他猜测也许在涂尔干未出版的著作中会有讨论。在做此判断之后,库巴利联系了涂尔干的外甥马塞尔·莫斯,莫斯很快就答复了他。当时莫斯拿给库巴利看的正是“民情和权利的物理学”手稿。与此同时,莫斯也表示他正打算整理出版这部分手稿。不过,1937年,《形而上学和道德杂志》(Revue de métaphysique et de Morale )只发表了论述职业伦理的三篇讲稿,更为遗憾的是,莫斯在期刊上承诺整理出版的三篇公民道德讲稿却迟迟不见踪影。1947年,回到土耳其并在伊斯坦布尔大学法学院取得教职的库巴利,率先翻译了那次拜访莫斯时莫斯给他的六篇论述公民道德的讲稿,并发表在了《伊斯坦布尔法学院杂志》(Revue de la Faculté de Droitd’Istanbul )上。

    然而,由于迟迟得不到莫斯出版的讯息,为了确认到底是否已经出版,在多次打听无果之后,库巴利转而求助法国大使贝尔若(Bergeaud)先生,并通过他联系到了涂尔干的女儿雅克·阿尔方(Jacques Halphen)女士。从阿尔方女士那里得知,莫斯因为事务缠身,耗费了他大量精力,已无暇顾及此事。值得庆幸的是,阿尔方女士告诉库巴利说,她知道库巴利所询问的手稿,这些手稿都在人类博物馆(Musée de l’Homme),此外,该博物馆还藏有莫斯收罗的所有涂尔干的著作和文章。更让人欣喜的是,阿尔方女士还告诉库巴利,除了已经出版的论述职业伦理的三篇讲稿外,手稿还包括15篇论述公民道德的讲稿,而这部分讲稿迄今为止都未曾在法国面世过。自然,库巴利担负起了该书的所有手稿的编辑和出版任务,并且也得到了阿尔方女士的支持。至此,加上莫斯先前整理出版的三篇,这18篇手稿就是我们目前所能看到的《职业伦理与公民道德》一书的全貌。至于这18篇讲稿的成稿时间,仍需做一交代:尽管涂尔干后来在索邦大学又讲授过几次,但根据《形而上学和道德杂志》上发表的职业伦理部分讲稿中莫斯所做的导言的说法,这份手稿是涂尔干讲授这门课的唯一手稿,定稿于1898年11月至1900年6月之间,后来在索邦未做进一步修改。

    库巴利除了自己编辑整理之外,还请来乔治·达维(Georges Davy)为手稿最后把关,并邀请他为此书作序。1950年,这本《社会学教程:民情和权利的物理学》,即《职业伦理与公民道德》的法文版,终于在法国和伊斯坦布尔同时面世。法文版出版不久,该书即由科妮莉亚·布鲁克菲尔德(Cornelia Brookfield)译成英文,并于1957年由罗德里奇(Routledge)出版社出版,同时书名也改成了《职业伦理与公民道德》。法文本遗漏的一到两页可以查询涂尔干参考文献出处的部分,布鲁克菲尔德也根据伊斯坦布尔大学出版的版本做了补录。中译本沿用了英译本的书名。

    二

    本书采用英译版的书名,是出于几种考虑。一是因为本书的原本,本应为依据一个时期的讲稿为底本,再根据不同时期的讲稿做修订合编而成,但18篇成稿的时间无从依各个时期考证和修订,更何况无法还原涂尔干在不同时期授课内容的差别,因而所谓《社会学教程》仅是一种大概意义上的教程,无法一一复原。二是因为本书的副题,即不同时期的教程所采用的副题有所差别,无法从具体授课的内容上加以参证,因而难以判断在涂尔干的思想发展脉络中最终选择的副题是什么,只能仅就“权利与民情”的主题词上加以确认。三是一个较为根本的考虑,“职业伦理与公民道德”很准确地揭示了“社会学教程”的主题和内容,法团与国家、职业与民主、民情与权利、道德与政治这一议题,乃是涂尔干社会理论的核心所在。

    在涂尔干的整个道德学说中,职业问题始终是一个焦点。早在《社会分工论》中,其对分工的讨论便有别于功利主义的看法,涂尔干将分工看作是现代社会中的社会组织化过程,而非纯粹的资本竞争。此外,他接续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奠定的分析传统,亦将分工视为民情产生社会性作用的机制;现代社会中广泛存在的民情状态,与社会分工带来的交换、流动、传染和社会密度化密切相关。由是,涂尔干的权利科学,便不再完全落实在康德以降由意识哲学发展出的理性基础上,而是在个体存在之外,确立了一种基于社会实体为基础的自成一类(Sui generis )的存在,而这种更高存在的活动,才具有更为本质的理性意涵。因此,相对于自我意识的学说,涂尔干明确提出了一种集体意识(conscience collective)的学说。即人的存在,或人性、人的权利的本质,乃为其存在其中的群体或集体(即社会体)的本质,个体间虽然有其自然性的差别,有其感性带来的个性的差别,有其职业确定的社会性机能的差别,而真正构成其道德生活之神圣性基础的,必来自他所依恋的社会。社会是其理性的来源、信仰的来源和道德团结的来源。 注3

    不过,涂尔干以《社会分工论》代表的这些理论工作,显然在很大程度上提出的是一种预设,还未做出充分的证明。这部早期著作,虽然提供了一些历史片段式的说明 注4 ,但还没有形成历史贯通的论证;同样,有关社会作为自然原理的证明,则要等到更晚的时候在《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中得到确证。这里,有一条线索很有意思,即涂尔干于1902年为《社会分工论》所写的“第二版序言” 注5 ,其中的大部分内容均来自他于1890到1900年在波尔多大学开设的“社会科学公共课”的讲稿,而这恰是《职业伦理与公民道德》一书前三章的主体部分。由此可见,涂尔干显然已表露出,本书的前三章,也就是有关职业伦理的论述,完全是对于《社会分工论》之论述的拓展和深化。

    在本书中,涂尔干再次强调了古朗治、瓦尔沁和拉瓦瑟尔等人对他的影响。他借助《古代城邦》等著作的思路,指出《社会分工论》所提及的法团组织,可一直追溯到古代希腊和罗马时期。换言之,古朗治等历史学家对于希腊和罗马的认识,已然突破了此前仅在家庭与城邦框架下的分析角度,而将群体性的职业生活及其神圣信仰作为理解古典时代的第三条线索。沿着这条线索,涂尔干特别考察了法团的历史形态。而这一考察的基本出发点,涂尔干则开宗明义,是为探讨道德和权利科学的基础。这一问题具有直接的当下关怀,正如《社会分工论》第二版序言指出的那样,现代社会面临着严重的道德失范状态,因而若重拾规范性的生活,就必须确立有关规范的科学。

    涂尔干在本书的第一章即明确指出:“任何人要想生存,就必须成为国家的公民。不过,显而易见的是,有一类规范却是多样化的;它们共同构成了职业伦理。”因而,规范本质上具有两种形式,一是均一的政治性规范,即卢梭所说的公意共同体下的每个公民个体,其权利在人民的形式上作为主权者,同时也作为国家的臣民,而必有其被规定的义务。涂尔干说:“无论何时何地,这些义务在基本特征上都有相似之处,如忠诚和服务的义务。”第二类规范则有所不同,对于职业生活来说,不同职业组织所规定的义务往往差别很大,教授与商人、士兵与牧师都各自履行自己的职业,其规范性的要求不仅殊有不同,甚至有些竟是对立的。这意味着,职业伦理与公民道德不同,它既不同于家庭的逻辑,亦不同于国家的逻辑,而必须有群体组织的保护,它必须诉诸一种集体的权威,而这种权威也不可归为个人的特殊意志,只能来自功能性的职业规范的要求,以及共同生活的集体情感和价值基础。

    很显然,一个国家的义务要求,不因个体的差异而有着政治原理的共同规定;而职业群体的义务要求,既有其差异化的组织纪律的不同约束,同时彼此必然存在一种互为开放的功能空间,这两种规范颇与《社会分工论》提出的机械团结与有机团结的机理相一致,即职业伦理与公民道德共同构成了每个历史时代的公共的规范生活。而且,如何从个体上升为群体,从群体上升为国家,如何将职业伦理与公民道德进阶式的有效结合起来,便是这个时代的社会科学的最大要务。

    三

    在涂尔干看来,规范的科学之确立,必须要进入文明起源的历史状态来加以考察。涂尔干提供追溯罗马“百人团”(Centuries)的制度体系,指出这种带有手工业行会特点的职业组织,虽然处于萌芽时期,还不能对城市政治结构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却已经呈现出法团制度(régime corporative)的基本特征。

    在罗马,法团带有宗教社团的特点,每个组织都有各自特有的神灵和仪式,而且同每家都有一个家神(lar familiaris),每个城市都有自己的公共神(genius publicus)一样,每个社团也都有自己的保护神,即社神(genius collegii)。正因为有着自身的神圣崇拜,所以在这样的法团活动中,神圣的共同生活便成为了纽带。无论是节日中的祭祀仪式,还是宴会或庆典,无论是在生活上能够给予成员定期帮助的公共基金,还是成员死后也要葬于一处的公共墓地,乃至最后他们的墓碑上都刻着“敬社”(pius in collegio)的字样。这足以说明,职业社团中的工匠们过着一种集体生活,彼此称呼为“弟兄”(sodales),虽像是同族兄弟(gentiles)一样,却不像家族制度的约束那样范围很窄;虽可比拟为亲属关系般的亲密,却已超出血缘的纽带,而依据职业生活及其专有范围内的社团信仰,结合成为更大范围内的行业组织,将家庭与政治上的纵向等级结构拉平,最后呈现出一种社会性的维度。

    在涂尔干看来,“基督教社会所属的框架与城邦社会的模式不同”。法团在中世纪的发育与罗马社会相比表现出不同的样态。无疑,基督教的影响,不仅在宗教维度上培育了人们的“作业”观,而且这种职业群体在公共政治上也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涂尔干引证拉瓦瑟尔的研究指出,法团往往是在一个专门的教堂中成立的,成员们在举行庄严堂皇的弥撒后,便开始一场宴会,将具有同样职业的人们集合在一起,通过业绩来做出信仰的证明。在这样的组织中,既有着收支平衡的预算制度,也有带有慈善性质的公共基金,雇主之间、雇主与雇工之间皆有明确的义务规定,同业公会对于本行业的用工办法、技术标准、买卖规矩、信用制度等都制订有严格的规则。通过这样的组织化方式,人们彼此联系、彼此依赖,分享着共同的观念、利益、情感和职业,同舟共济,休戚与共,共同的事务与共同的生活结合起来,在日常状态中构成了道德规范的整体。

    法团在中世纪的复苏,非但不是一种旧有传统的遗续,反而变成了“由一部分人口组成的常规结构。”而这部分的人口,恰恰就是第三等级、平民阶层或资产阶级的起源,亦即现代世界的起源。从人文地理和社会形态学的角度看,最初作为工商业者的资产阶级,通过作坊生产和买卖活动,逐渐将贵族在自己领地开辟而成的市场转化为工商业人口的聚集地,城镇化过程也由此展开。一旦城镇成为制造和交易活动的中心,工匠和商人成为主要的城镇居民,城镇便脱离了贵族的监护,具有了自由市的特点。涂尔干指出:“商人(mercatores)和居民(forenses)这两个词与公民(cives)是同义的:都同样适用于公民权(jus civilis)和居民权(jus fori)。这样,手工业的架构就成了欧洲资产阶级最早的结构形式。”也就是说,城市居民权的获得,意味着近代公民权的最初确立。

    资产阶级的双重权利结构的确立,说明法团这样一种群体组织在中世纪中后期的发展,不仅强化了其本来的职业特征,而且也显露出其城市自由化过程中的公共政治的性质。若是说居民权的获得与法团的职业性有关,那么公民权的获得,至少在自由城镇的范围内也源自于此。因而,中世纪法团制度的确立,事实上将职业伦理与公民道德密切联系在一起,法团的职业组织化过程,与近代国家之公民政治的构成是不可分割的整体。这一讨论,也再次呼应了现代社会早期的民情与权利之间的微妙关联,即职业群体的道德性的传染机制,与现代政治之基本权利结构的形成和规定,不过是一体两面的发展过程。

    因法团的发育而导致的城镇的独立,使得当时欧洲无论在道德还是政治上都产生了“去贵族化”的趋势。而顺应这一趋势,法团也不断得到扩充,逐渐形成行会的集合体,进而结成了公社(commune)组织。“在几乎所有的公社中,政治体系与行政官的选举都是以公民分化为各种手工业行会为基础的。” 注6 “人们往往通过手工业行会进行选举,而法团和公社的首领也往往是同时选出来的。”涂尔干认为,从这些事实中,可以看到法团最终为整个政治体系奠定了基础,而政治体系也恰恰是从公社的发展中产生出来的。由此看出,在中世纪中晚期或现代早期的总体构造中,职业性的法团、社会性的公社以及政治上的城市国家,形成了一个相互支持和相互保护的治理体系,道德与政治之间呈现为一种互补关系。

    可是,法团制度的研究,还牵涉到一个更为关键的问题,即历史中的传统究竟与现代生活之间有着什么样的关系。事实上,大工业社会的来临,对于曾经存在的法团制度极具摧毁作用,面对资本化的强制,传统上的职业群体抱残守缺,很难适应新的竞争需求而分崩离析。“所有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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