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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如何獲得我們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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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外面給與。若使社會從外面給與我以一番言論與思想,此即是我言論與思想之不自由。可見言論思想自由,實際該向內向自己覓取,不能向外向社會爭求。言論思想之自由如此,凡屬人生行為之一切自由,實則無不皆然。若我們不明白這一層,則社會縱使給與我以種種自由,而我仍可無自由。故社會立法,至多可使我們不不自由,而不會使我們眞有了自由。

    現在我們依次說到裴斯泰洛齊所說的人類生活之第三級,即最高一級的生活情狀,他稱之為「道德情狀」。他曾說:在我本身,具備一種內在力量,這並非是我的動物性慾望,而且獨立於我的一切社會關係之外。這一種力量,生出於我之本質中,獨立存在,而形成了我之尊嚴。這一種力量,並不由其他力量產生,此乃人類之德性。他又說:道德只是每一人所自身具有之內在本質,道德並非來自社會關係。他又說:在道德力量之影響下,人不再感覺有一我,作為生活之中心,他所感覺者,則只是一種德性。在裴斯泰洛齊所認為不再有一我,而只是一種德性者,此種「德性」,實則猶如詹姆士之所謂「精神我」。而他所謂不再有一我作為生活中心者,此一我,則猶如詹姆士所謂之身我與社會我。

    三

    上述裴斯泰洛齊這番話,頗可與中國儒家思想相發明。孟子說:「由仁義行,非行仁義。」行仁義不足算道德。因在社會關係中,規定有仁與義,我依隨社會之所規定而行仁義,則此種行為實出於社會關係,而並非出於我。只有由我「自性行」,因我自性中本具有仁義,故我由自性行,即成為「由仁義行」。此乃我行為之最高自由,此乃我內在自有之一種德性,因於我之有此德性而發展出此行為,此行為纔是我自由的行為。即由我自主自發的行為。而非社會在指派我,規定我,亦非我在遵守服從社會之所規定而始有此行為。

    再試舉一人所共知的歷史淺例作說明。當南宋朝廷君和相均決定了對金議和,連下十二道金牌,召回正在前線作戰的岳飛的軍隊。岳飛是一位宋朝派出的將帥,依照當時社會關係,政治關係,岳飛自該退兵,不該違抗政府的意旨和命令。故在社會關係中,岳飛無自由。即在近代,還不是說軍人無自由嗎?但岳飛所以招致殺身之禍者,則在其堅持反和主戰的態度上。岳飛此一態度之堅持,則發於其內心,決不能說是發於岳飛之身我。苟為其身安全計,則不該反和議。亦不能說是發於岳飛當時之種種社會關係上,果遵照當時社會關係,則君相已決策議和,岳飛僅是一朝廷所派的將帥,不該反抗,因此岳飛之反和議,確然發於其內心之精忠與耿直。為其忠於國家民族前途,為其耿直不掩飾,不屈服,而確然表現出了他個人的人格與德性。此乃岳飛內心精神上一種最高之自由。岳飛之在風波亭,正如耶穌之上十字架。我們儘可不信耶穌教,儘可不信耶穌心中所想像的上帝,也可在某種見地上,贊成秦檜主和,而懷疑岳飛之主戰,但耶穌岳飛,同樣表現出了一種人類在自然生活與社會生活之上之有其更高一級的精神生活與道德生活之絕對自由之存在。若我們誠心追求自由,則不得不嚮往於耶穌之上十字架與夫岳飛之在風波亭受刑之這一種內心精神之絕對自由,不受身我與社會我之一切束縛之表現。

    照裴斯泰洛齊的話,人類生活,先由自然情狀演進到社會情狀,再由社會情狀演進到道德情狀,有此遞演遞進之三級。但人類生活,並不能過橋拔橋,到了第二級,便不要第一級。人類生活則只有因於進入了社會情狀中,而從前的那種自然生活的種種情狀亦受其規範而追隨前進,遂有所改變。又因於進入了道德情狀中,而從前的那種社會生活之種種情狀,亦受其規範有追隨前進,遂有所改變。而惟人類的自由,則必然須在第三級道德情狀與精神我方面覓取之。人類因於有了此種精神我之自覺與發現,因於有了此種道德情狀的生活之逐步表現出,而不自由的身我與社會我,也得包涵孕育在自由心我之下,而移步換形,不斷地追隨前進,不斷地變了質。因此,人類之追求自由,則只有逐步向前那一條大路,由肉身我自然情狀的生活進一步到達於社會我社會情狀的生活,而更進一步,到達於精神我道德情狀的生活,纔始獲得了我之人格的內在德性的眞實最高的自由。我們卻不該老封閉在社會關係中討自由,我們更不該從社會關係中想抽身退出,回到自然情狀中去討自由。更不該連自然情狀與這肉身之我也想拋棄,而幻想抽身到神仙境界與天堂樂園中去討自由。

    四

    以上所說,或許是人人走向自由的一條正確大道。而中國儒家思想,則正是標懸出這一條大道來領導人的發蹤指示者。這一條大道,再簡括言之,則是由自然情況中來建立社會關係,再由社會關係中來發揚道德精神。而人類此種道德精神,則必然由於人類心性之自由生長而光大之。

    因於此一大道之指點,人不該藐視由自然所給與的身我,因此儒家說「明哲保身」,又說「安身立命」。命則是自然所與而絕不自由者,但人能立命,則把不自由的自然所與轉成為自我的絕對自由,而此一轉變,則正需建立在自然所與上,因此儒家講「安身」,又講「知命」,再循次而達於「立命」。

    若要安身保身,則必然須由自然我投進社會我。惟種種社會關係之建立,則應建立在人類之自心自性上,即須建立在人生最高情狀之道德精神上。不能專為着保身安身而蔑棄了心性自由之發揚。當由人類心性之自由發揚中來認取道德精神,不該僅由保身安身起見而建立出社會關係,而遽認為服從那樣的社會關係即算是人類之道德,或說是人類之不自由。因此儒家心目中之道德,乃確然超出於種種社會關係之上者,而又非必然脫出於自然所與之外者。若在自然所與之外來覓取道德,則必然會於肉體之外來另求一靈魂,必然會於塵世之外來另求一天堂,或說無我湼槃。而儒家思想則不然,因此儒家不成為一宗教。

    又因此而儒家心目中之道德精神,必然會由人類之實踐此項道德精神而表現出為社會種種關係之最後決定者。如是則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凡屬種種社會關係,皆將使之道德化、精神化,即最高的自由理想化。而社會關係決然只能站在人類生活之第二級,必然須服從於人類生活之最高第一級之指示與支配。如是則凱撒的事,不該放任凱撒管,而大道之行,決不在於出家與避世。

    正因為儒家思想,一着眼即直瞥見了「心我」,即直接嚮往到此人類最高的自由,因此儒家往往有時不很注重到人類生活之外圍,而直指本心,單刀直入,逕自注重到人之精神我與道德我之最高自由上。當知人類儘向自然科學發展,儘把自然所與的物質條件盡量改進,而人類生活仍可未能獲得此一最高之自由。又若人類儘向社會科學發展,儘把社會種種關係盡量改進,而人類生活仍可未能獲得此一最高之自由。而若人類能一眼直瞥見了此心我,一下直接接觸到了此精神我,一下悟到我心我性之最高自由的道德,人類可以當下現前,無入而不自得,即是在種種現實情況下而無條件地獲得了他所需的最高自由了。於是在儒家思想的指示下,既不能發展出宗教信仰,而同時又不能發展出科學與法律兩方的精密探檢,與精密安排了。

    然則在中國儒家思想所用術語中,雖不見有近代西方思想史所特別重視的「自由」一名詞,其實則儒家種種心性論道德論,正與近代西方思想之重視自由,尋求自由的精神,可說一致而百慮,異途而同歸。

    五

    無論如何,人類要尋求自由,必該在「人性」之自覺與夫「人心」之自決上覓取。無論如何,人類若要尊重自我、自由、人權、人生,則必然該尊重人類的自心自性,而接受認許儒家所主張的「性善論」。一切人類道德只是一個善,一切的善則只是人類的一個性。必得認許了此一理論,人類纔許有追求自由的權利。必得認許了此一理論,人類纔可獲得自由的道路。否則若專在宗教信仰上,在科學探討上,在法律爭持上來尋求自由,爭取自由,則永遠將落於第二義。

    此乃中國儒家精神之最可寶貴處。而由唯物史觀、歷史必然論,所發展出來的共產極權政治,則只知人有第一我身我,第二我社會我,而不知人有第三我精神我。只許人生活在第一情狀即自然情狀,與第二情狀即政治情狀社會情狀中,而不許人生活在第三情狀即道德情狀中。在此環境中之更不能有絲毫自由可言,即是無絲毫人性可言,亦就不煩再說了。

    (一九五五年一月香港人生雜誌九卷四期,人生問題發凡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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