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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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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政府没有任何权利;它是许多个人为了保障他们自己权利的目的而选择的代表团体。因此,政府仅仅在这些人的同意之下而存在,其作用也仅仅在于为他们的福利而进行活动。

    二

    如果这些个人认为他们自己或他们的先人所制定的政府形式已不适于为他们谋福利,他们有权改变它。

    三

    政府是为了保障权利而设置的。人的权利是自由权,以及平等地使用自然界的权利。

    四

    由于被统治者的利益就是,或者说应该是,政府的根源,任何人都不能拥有任何不是显然来源于被统治者意愿的权威。

    五

    虽然并非所有的政府都坏得像土耳其政府那样,但也没有一个政府好得像它们理应做到的那样。每一个国家的大多数人有权改进他们的政府。少数人不应该扰乱他们;少数人可以退出,依照他们自己的方式,建立他们自己的制度。

    六

    人人有权平等享受政府的利益和分担政府的担负。任何不能表示意见的现象本身意味着,在政府方面是赤裸裸的暴政,在被统治者方面则是无知的奴性。

    七

    在目前社会状态之下,人权的保障,只能依靠对于违犯人权者的某种程度的强制。但被强制者有权要求尽可能从轻施行这种强制。

    八

    任何见解如果需用强力来推行,而不是依靠理性来说服人们接受,这可以被认为是一个显然的证明,证明这种见解是虚假的。当政府不能依靠理性来支持自己的时候,才会用弄虚作假的办法来维护自己。

    九

    任何人都无权独自反抗不管怎样坏的法律的执行,从而扰乱公众的安宁。他应该服从,同时竭尽他自己的理智力量,来促成这种法律的废除。

    十

    每一个人必须有权以某种方式进行活动,在这种活动成为他的义务之前。在他应该 这样做之前,必须让他可以 这样做。

    十一

    每一个人有权按他的理性去思考;他对他自己有义务进行自由的思考,以便可以根据他的信念来活动。

    十二

    每个人都有权享受无限制的讨论自由。谎言是自己会毒死自己的蝎子。

    十三

    每个人不仅有权表明他的思想,而且这样做,正是他的义务。

    十四

    任何法律都无权阻挠真理的实践。每个人应该在一切场合说真话。一种义务绝不是犯罪行为;既不是犯罪行为,就不可能是有害的行为。

    十五

    法律不可能使本质上是道德的或纯洁的行为变为犯罪行为,正如它不能使犯罪行为变成纯洁行为一样。政府不能杜造任何法律;它只能在它的组织面前宣布什么是法律:法律就是事物之间的不可消除的关系在道德上的结果。

    十六

    现在一代人不能束缚他们的后代:少数人不能预定多数人的事。

    十七

    任何人无权为了可能的善而做任何坏事。

    十八

    权宜手段是道德所不允许的。政治的正当全在于根据道德原则实行之:政治事实上就是各民族的道德。

    十九

    人没有权利杀害自己的弟兄。也不能以穿军服作为杀人的借口:这样仅仅在杀人罪之外又加上奴才行为的耻辱。

    二十

    人,无论什么国籍,在任何地方都有同样的权利————享有人类公民权的权利。

    二十一

    一个国家的政府应该对一切言论保持完全的超脱态度。宗教上的歧视,那是最血腥、最狠毒的偏见,是从偏袒中产生的。

    二十二

    由某些个人为了保障他们自己的权利而选出的代表机构,绝没有选举者未曾授予这种机构的限制选举者们言论的权利。

    二十三

    信教并不是人们有意识地决定的;任何非有意识地决定的事,既无可赞扬,也无可非难。不能凭任何人的宗教来判断他的好坏。

    二十四

    一个基督徒,一个自然神论者,一个土耳其人和一个犹太人,都有同等的权利:他们都是人,都是弟兄。

    二十五

    如果某一个人的宗教观念与你的不合,你仍然应该爱他。要是出生的机缘使你生长在鞑靼国或者在印度,那你的宗教观念又会如何不同呢!

    二十六

    有的人相信天国也和地上历来的情况一样,天国也是少数幸运者们垄断的地方;这些人还是重新考虑一下他们的见解为好;如果他们明白过来,他们就会知道,这是从他们的教士或他们的老祖母那儿得来的见解。他们最好还是抛弃这种见解。

    二十七

    除了道德和才能以外,任何人无权凭其他条件而受人尊敬。称号像一片涂金纸,权力是一种腐蚀剂,荣誉是一个肥皂泡,过多的财富是对于其所有者的诽谤。

    二十八

    任何人无权独占多于他所能受用的财物;当千百万人在饥饿线上时,富人给予穷人东西,不能算作一种完善的恩施,而只能算作一种不完善的权利。

    二十九

    人人都有享受一定闲暇与自由的权利,因为他有义务求得一定程度的知识。在他完成这一义务之前,应让他有可能。

    三十

    凡是愿意自由的人必须有健全清醒的躯体和心灵;因为如果不清醒,高度的慈善心不可能激动心灵,也不可能有冷静而坚决的勇气去执行心灵的命令。

    三十一

    政府的唯一作用就是镇压人们的恶行。如果今天人们消灭了罪恶,明天他们就有权要求取缔政府及其所有恶事。

    人啊!上面宣告了你们的权利,请你们再别忘记你们崇高的目的地。想一想你们的权利、你们的那些天赋吧,它们将给你们以道德与智慧,靠了这些,你们将会得到幸福与自由。向你们宣告这些权利的是这样一个人,他知道你们的尊严,他的心每时每刻都因想到你们可能取得的成就而激荡起光荣的自豪感;是这样一个人,他忘不了你们的堕落,因为他也时刻想到你们的现状————这种使人痛苦的事实。

    醒来吧!————站起来吧!————否则就永远堕落下去。

    为德·伊·伊吞先生,

    潘恩《理性时代》一书第三部分的出版者,

    被判刑事件

    致艾棱巴罗勋爵的信

    “这是违反基督教的慈惠精神的,因为这种宗教的教义,绝不会赞同一个政府根据任何人的宗教信仰,而宣布此人在法律上无资格或者处以刑罚。”

    见《听吧,听吧。》一文。韦尔斯里侯爵的演说。

    载《环球》杂志,七月二 日。

    刊行说明

    我已不耐烦地等待了四个月,希望有比我更适于担当这一重要任务的人握起笔来,使我可以免除享受一种“危险的快乐”————就是说成为一位无辜的人的保卫者的快乐。————对于有些认为我错过了最适切时机的人来说,上述理由也许可以算作我的迟延的借口;但是不能认为,经过短短四个月的时间,由于伊吞先生不应该受到的苦难而引起的公众愤慨已经平息。

    勋爵:

    由于你的国家给你的职位很重要,你的责任也就更重大,对你说来,也就更应该注意务必不要罚了有德的人,而赏了有罪的人。

    你所主持的法庭是受权镇压犯罪行为的,人民服从这个法庭的权威;除了要求法庭的判决应该公正以外,他们再没有提出别的条件。

    如果事实证明一个法官误判了无罪的人为有罪,那么虽有判处被告受刑所依据的法律存在,这仍然不能减轻法官的罪责。宗教裁判官烧死坚决的异教徒时也可以编造类似的借口,然而不会有人偏执到完全盲目的程度,承认这种借口为有理。对于这样的法官说来,他处罚了一个未曾犯罪的人,尽管宣布根据什么方针作出这种判决,但仍然无济于事。在一个公正的法庭上,法律和道德应该被认为是同义语,凡是一贯按照道德原则行事的人,就不应该由于某种臆想的违犯刑法行为,而受到刑法的制裁。确实,我的勋爵,有许多法律存在,它们足以掩护你,使你不受任何有司机关的谴责,虽然你对伊吞先生判处了不该判处的罪名;但是并没有任何法律能够掩护你,使你不受全民族的憎恶谴责,没有任何法律能使你躲避后人的公正判断,如果后人竟还不惜提到你。

    你凭什么权利处罚了伊吞先生?除了从教士和暴君统治时代收罗来的一些陈腐先例以外,什么东西能救援引来文饰如此污辱人道和正义的暴行呢?他究竟损害了什么人?他究竟犯了什么罪?为什么就不许他和其他人们一样地行动,从事他历来的事业?这个人,被控告进行的活动毫无不体面之处;监禁他,究竟是何用心?为什么迫害他的人,利用流行的偏见,对于十分诚恳坦率的辩护不作别的答复,而只作一种司空见惯的蔑视的答复?最后,作为基督教徒的陪审员们的偏见,强烈地、不公正地狂扑到这位作为自然神论者的受害者身上时, [1] 我的勋爵,你为什么不约束一下这种违反宪法的辩论,并要求陪审团无论宣判被告无罪或有罪均不得涉及被告所信仰的宗教。 [2]

    什么叫作公正,上述这些问题怎样回答呢?野蛮的雅典人回答苏格拉底的话,是同基督教的英格兰企图压服这一受害者的支持者们而作的答复是一样的:“他怀疑了公认的观念。”呜呼!“寻根究底”这一罪行是宗教所永远不会宽恕的。盲目的信从和无畏的探究,在一切时代都是不可和解的仇敌。不受束缚的哲学,在每一个时代都让自己同轻信和迷信的幻觉为敌。牛顿所证明的天文学真理驳倒了占星学;由于现代化学的发现,再没有人认为可以找到“哲人之石”了。随着研究自然现象的学者阐发了深奥的原则,各种各样的“奇迹”越来越少了。谬误的事物到头来总要被其自身的谬误所推翻。凡是真理,所需的只是让公众知道而后得到承认。有的人靠权力和强制,而不是靠理性和说服,来使某一种见解得到承认,这件事本身就已证明了,这些人知道自己所倡导的见解是谬误的。谬误只能潜伏在洞穴中、角落里,“它使我不敢留在我愿意留的地方,就像谚语里的可怜的猫儿一样”, [3] 只有当它有了权势时,它才敢于出来;它过去既是一个懦夫,因而现在它也只会成为一个暴君。但是,那不可动摇的、正直的明朗阳光,照亮着整个宇宙,而真理的明察秋毫的鹰眼终能高瞻远瞩!

    我再问一遍,伊吞先生是为了什么而被处罚的呢?————因为他是一个自然神论者吗?————那么,你又是什么呢,我的勋爵?————一个基督徒。哈哈!面具掉下了;你迫害他是因为他的信仰和你的不一样。你的行为仿效了从前那些迫害基督教徒的人,这再一次证明,你们的宗教与迫害你们者一样血腥、野蛮和偏执。如果在黑暗和野蛮时代,有一个信奉自然神论的顽固不化的当权者(为了说明问题,姑且假设有这样一个人物吧)颁布了一道法令,说信仰基督教者有罪;如果那时你,我的勋爵,是一个信奉基督教的书商,而伊吞先生却是法官,那么,你认为足以证明你的判决为有理的那些论据,在这个假想的案件中,也必然足供伊吞先生用来理直气壮地判处你禁闭到纽盖特监狱里去,并戴枷示众,因为你是一个基督徒。由此可见,你有什么权利这样做呢?只是势力给了你害人之权罢了。难道你以为靠了折磨他的躯体,就能使伊吞先生改信你的宗教么?你也许可以用折磨的办法,迫使他承认你们的教义,但是他心里永不会相信这些,除非你能使你们的教义变得可信,但这一点看来是超出了你的能力。莫非你想用这种办法来表示你的虔诚,以讨好你所崇奉的上帝?如果是这样,那么有些民族用大量屠杀人类来祭祀的魔鬼,也不见得比这文明社会的上帝更野蛮了。

    你认为人是一种应对他自己的一切负责的存在————但是他却只能对他的意志能影响到的行动负责。

    信仰和不信仰是和志愿完全不同的,而且毫无联系的东西。它们是对于任何命题所包含的观念同意或不同意的一种领悟。信仰是一种非自愿的心理活动,也像其他感情一样,其热烈程度正好与激动的程度相当。志愿则是功过的本质。因此,怎么能把功或过联系到与其产生毫无本质关系的心理职能上去?我知道,宗教是建立在认为信仰是志愿选择这一见解上的,因为宗教把信仰的选择当作赏罚的题目。但是我们在熄灭理性和常识的明亮光焰之前,首先应该靠了它们的光焰(没有这种光焰的帮助是不行的),弄清楚是否还有别的什么东西足以引导我们走出生之迷宫。

    如果“de heretico comburendo”(烧死异端者)的法律还没有被正式废除,我感到,根据勋爵阁下的热心所象征的预兆来看,我们正不必担心会看不到迫害的火焰重新在斯密斯费尔德燃起。现在我们就已经能听到驱逐笛卡儿和伏尔泰离开他们祖国的鞭子,束缚伽利略的锁链,焚烧范尼尼的火焰又在发出声响了:————这种声音出现在哪儿呢?出现在一个骄傲地自称为自由圣坛的国家。在这样一个政府的统治下————它一面破坏思想与言论的权利,一面却吹嘘其容许出版自由;在一个文明和开通的国家,一个人由于是个自然神论者,而戴枷示众并被监禁;却没有一个人为这种侵害人类的暴行愤慨地仗义执言。基督教的上帝,被其信徒们颂扬为谦逊和平的神;他,使世界再生的神,慈和的改革者,曾否授权给某一个人,让此人可以欺压另一个人,由于皂隶们唯他之命是听,他就可以把那另一个人当作不信者而套上锁链并加刑罚?

    当使徒们到许多国家去向各民族传教的时候,他们是否下命令杀死和毒死所有不相信基督的神圣使命的人呢?如果真的这样做了,可以肯定地说,在这方面,较之目前有人靠了法律,把戴枷示众和监禁的刑罚加到一个自然神论者的身上,使徒们不见得做得更有理。

    难道伊吞先生没有同样的权利把你,勋爵阁下,叫作不信者吗?你不是由于他宣传了一种与你的信仰不同的见解而把他监禁起来了吗?————怎么说呢!————难道他没有比你更有力的理由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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