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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间接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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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假言推论之一

    假言推论实即命题与命题的蕴涵关系,可是蕴涵关系复杂,现在暂不提出讨论。兹以“如果x是红的,x是有颜色的”为例。此命题的前一部分称为前件,后一部分称为后件。前件对于后件,我们可以称为充分的条件。何以称为充分的条件呢?以上所举这一命题,可以说是等于“只要x是红的,x就是有颜色的”。x是红的,它就不能不是有颜色的,红是有颜色的充分条件。可是红不是有颜色的必要条件,因为x是黄的,或绿的,或蓝的,或青的,等等,它也就是有颜色的。后件对于前件,我们可以称为必要条件。何以称为必要条件呢?x是有颜色的,x不必是红的,也不必是黄的或绿的等等;但如果x不是有颜色的,则x根本就不是红的、黄的或绿的、青的等等。有颜色是红的必要条件,而不是红的充分条件。普通的“如果……则”的命题是表示充分条件的命题,而寻常语言中“除非————不”表示必要条件的假言命题。起先本来用“除非————才”的公式,后来改成“除非————不”的公式。“除非————才”似乎表示前件为必要而同时又为充分的条件:例如“除非天晴我才打球”,似乎是说天晴我打球,天不晴我不打球。这解释对否不敢说,但“除非————不”似乎仅仅表示前件之为必要条件的命题。前一部分是传统逻辑所有的,后一部分是传统逻辑所无的。我们现在虽然还是讨论传统逻辑,我们不妨把后一部分也加入,因为以后我们的讨论推广到传统逻辑范围之外的时候,这种分别没有多大的意思。本节的A段提出充分条件的假言推论,B段提出必要条件的假言推论。

    1. 表示充分条件的假言推论可以有好几式,兹以下列三式为例:

    a. 如果甲是乙,则甲是丙;

    甲是乙,

    所以甲是丙。

    或,如果甲是乙,则甲是丙;

    甲不是丙,

    所以甲不是乙。

    b. 如果甲是乙,则丙是丁;

    甲是乙,

    所以丙是丁。

    或,如果甲是乙,则丙是丁;

    丙不是丁,

    所以甲不是乙。

    c. 如果甲是乙,则丙是乙;

    甲是乙,

    所以丙是乙。

    或,如果甲是乙,则丙是乙;

    丙不是乙,

    所以甲不是乙。

    2. 充分条件假言推论的规律。

    a. 承认前件即承认后件(前件与后件的意义见本段的序言),否认前件不能否认后件。此条规律显而易见。前件是后件的充分条件;只要前件的条件成立,后件也就成立;但前件不是后件的必要条件,它不成立而后件的其他充分条件能成立的时候,后件仍然成立。所以前件成立,后件亦成立;前件不成立,后件不见得就不能成立。

    b. 否认后件即否认前件,承认后件不能即承认前件。如明a条的规律,则知此条的规律为当然的情形。后件是前件的必要条件;后件不成立,则前件根本就不能成立;但后件不是前件的充分条件,它成立,而前件所需的旁的条件不成立,前件仍不能成立。所以后件不成立,前件亦不能成立;后件成立,前件不因此就成立。

    c. 以上所举三式各表示这两条规律。第一式最简单,兹以为例:“如果x是红的,x是有颜色的”。承认x是红的,则不得不承认x是有颜色的;可是否认x是红的,x不必是没有颜色的,因为x可以是黄的黑的等等。否认x是有颜色的,则x根本就不能是红的,也不能有其他颜色;可是承认x是有颜色的,并不因此就承认x是红的,因为x可以是黄的黑的等等。

    3. 以三段论证明以上规律。第1条所举三例中,a条最简单。设有“如果甲是乙,则甲是丙”的假言大前提,我们可以有:

    a. 承认前件的办法:

    如果甲是乙,则甲是丙;

    甲是乙,

    所以甲是丙。

    此可以用三段论表示:

    所有“是乙之甲”都是丙,

    ∴甲是丙。

    而此三段论没有错处。

    b. 否认前件的办法;

    如果甲是乙,则甲是丙;

    无结论。

    此亦可以用三段论表示不能有结论:

    所有“是乙之甲”都是丙,

    无结论。

    此处两前件不能得结论,因为如得“甲不是丙”的命题,则有大词周延之错误。同时此为第一格,第一格之小前提须肯定,此为否定,所以无结论。

    c. 否认后件的办法:

    如果甲是乙,则甲是丙;

    甲不是丙,

    所以甲不是乙。

    用三段论表示如下:

    所有“是乙之甲”都是丙;

    甲不是丙;

    ∴甲不是“是乙之甲”,即“甲不是乙”。

    为第二格三段论,无毛病。

    d. 承认后件的办法:

    如果甲是乙,则甲是丙;

    甲是丙,

    无结论。

    三段论如下:

    所有“是乙之甲”都是丙,

    无结论。

    此亦为第二格,两前提中无一否定命题,根本不能得结论。此是用以表示承认后件不因此就承认前件。

    以上都是用三段论表示对于充分条件的假言推论,承认前件即承认后件,否认前件不能否认后件;否认后件即否认前件,而承认后件不能承认前件。

    B. 假言推论之二

    表示必要条件的假言命题,在传统逻辑之中没有明文的承认,而在日用语言中反有现成的形式。我们可以把这一部分的假言推论加入传统逻辑。日用语言中的“除非————不”是表示必要条件的假言命题。这种假言命题可以说是把一部分的“如果————则”的命题翻转过来的命题。例如“如果x是红的,x是有颜色的”,可以变成“除非x是有颜色的,x不能是红的”。普通语言中的“如果————则”的意义颇含糊,有些“如果————则”,至少在习惯上,不会把它翻转过来成“除非————不”的命题;例如“如果天晴,我打球”不会翻过来变成“除非我打球,天不晴”。充分条件的假言推论的各式,必要条件的假言推论亦有,不过规律相反而已。

    1. 必要条件的假言推论也可以有好些式,兹以下列为例:

    a. 除非甲是乙,甲不是丙;

    甲不是乙,

    所以甲不是丙。

    或,除非甲是乙,甲不是丙;

    甲是丙,

    所以甲是乙。

    b. 除非甲是乙,丙不是丁;

    甲不是乙。

    所以丙不是丁。

    或,除非甲是乙,丙不是丁;

    丙是丁,

    所以甲是乙。

    c. 除非甲是乙,丙不是乙;

    甲不是乙,

    所以丙不是乙。或,除非甲是乙,丙不是乙;

    丙是乙,

    所以甲是乙。

    2. 必要条件的假言推论的规律。表示必要条件的假言命题,也有前件与后件的分别。前件是后件的必要条件,后件是前件的充分条件。既然如此,对于此种假言命题的规律与以上的甲种的规律相反。

    a. 否认前件即否认后件,而承认前件不能就承认后件。如果我说“除非天晴,我不打球”。这句话所要表示的是天下雨或不晴我绝对不会打球,但晴天后我打球与否可没有肯定的表示。这就是说天下雨或不晴,我不打球,天晴我打球与否不定。所以否认前件就否认后件,而承认前件不必就承认后件。

    b. 承认后件即承认前件,而否认后件不能就否认前件。此处仍从前例。如果天晴而我身体不好,或有病,或没有朋友,或以其他种种理由,我不打球,所以我不打球或者是旁的条件不充足,不能就说是天不晴。但是如果我打球,旁的理由固然满足,而必要的条件一定满足。所以我打球表示天晴,我不打球不表示天不晴。所以承认后件即承认前件,而否认后件不因此就否认前件。

    3. 以三段论证明以上规律。我们仍以最简单的式为例。我们可以利用其他的式,用同样的方法证明以上的规律,但其他的式比较复杂,与其就繁不如从简。

    a. 否认前件:

    除非甲是乙,甲不是丙;

    甲不是乙,

    所以甲不是丙。

    此可以用三段论表示:

    所有的丙都是乙,

    甲不是乙;

    所以甲不是丙。

    b. 承认前件:

    除非甲是乙,甲不是丙;

    甲是乙,

    不能得结论。不能得结论之理由,也可以用三段论表示:

    所有的丙都是乙,

    甲是乙;

    不能得结论;因为中词不周延。

    c. 承认后件:

    除非甲是乙,甲不是丙;

    甲是丙,

    所以甲是乙。

    此可以用三段论表示:

    所有的丙都是乙,

    甲是丙;

    所以甲是乙。

    d. 否认后件:

    除非甲是乙,甲不是丙;

    甲不是丙,

    不能得结论。

    用三段论表示如下:

    所有的丙都是乙,

    甲不是丙;

    无结论;如得“甲不是乙”一命题,则有大词周延之错。

    以上均表示对于必要条件的假言推论,否认前件即否认后件,承认前件不因此就承认后件;承认后件即承认前件,否认后件不因此就否认前件。

    C. 析取推论

    析取推论是由一以析取命题为大前提,以肯定或否定或析取命题为小前提,而得一否定或肯定或析取命题为结论的推论。

    1. 析取推论以下列各式为例:

    a. 结论为肯定命题的析取推论,这一种的小前提为否定命题,例如:

    甲是乙或是丙;

    甲不是丙,

    所以甲是乙。

    b. 结论为否定命题的析取推论,这一种的小前提为肯定命题,例如:

    甲是乙或是丙;

    甲是乙,

    所以甲不是丙。

    c. 以上不过表示甲有是乙或是丙的两可能,在析取推论中,可能不限于两可能。如有三可能,我们可以有以下的各式:

    甲是乙,或是丙,或是丁;

    甲不是乙,

    所以甲是丙或是丁。

    在此小前提为否定命题,结论为析取命题。但我们也可以有析取命题为小前提,而得一否定命题的结论,例如:

    甲是乙,或是丙,或是丁;

    甲是丙或是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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