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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间接推论 三段论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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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对待关系的推论是由一命题推论到另一命题,换质与换位的推论也是由一命题推论到另一命题。在这两种推论之中,两命题之间没有第三命题以为媒介,此所以称为直接推论。三段论式的推论是两命题用其一以为媒介而推论到第三命题。这是普通的说法。其实两前提合起来即成一命题,由此联合起来的一命题可以推论到一结论。果如此,则所谓间接推论亦即直接推论。我们现在既讨论传统逻辑的推论,最好暂仍旧说。

    三段论的推论是已经有三名词而同时是以主宾词式的两命题为前提,推论到它们所蕴涵的第三主宾词式的命题,而以此第三命题为结论的推论。三段论并不仅是由两前提推出一结论。A比B长,B比C长两前提,能得一A比C长的结论,但这不是三段论。第一理由是这三个命题都不是主宾词式的命题,第二理由是此三命题之中不只有三个名词。以下的讨论分以下各部:A. 关于三段论所用名词;B. 三段论式的规律;C. 三段论式之格;D. 三段论式之式;E. 连环式等。

    A. 关于三段论式所用名词

    1. 兹以下式为例:

    所有的人都是有理性的

    孔子是人

    孔子是有理性的

    a. “大词”是结论的宾词,此例中“有理性的”是大词。

    b. “小词”是结论的主词,此例中“孔子”是小词。

    c. “中词”是结论所无而两前提所共有的媒介词,此例中“人”是中词。

    d. 三段论有两前提:具大词之前提为大前提,具小词之前提为小前提。

    2. “周延”。命题的范围有涉及主宾词的全体者,有仅涉及主宾词之部分者;涉及部分时有坚决地表示一部分者,有含糊地表示一部分者。兹以A、E、I、O的主宾词说明:

    所有的S都是P

    有些S是P

    有些S不是P

    无一S是P

    A命题涉及全体的S,可是仅涉及部分的P。此处所谓部分的P是说A命题究竟涉及全体的P或部分的P,我们不能决定,我们只得从低的限度说仅涉及部分的P。I命题说一部分的S是一部分的P,可是什么部分、与部分的多少均未说出。O命题说一部分的S不是P。从S方面着想,我们不知道是全体或部分,或哪一部分;但从P方面着想,有一部分的S,无论哪一部分,不是P。在S方面范围含糊,而在P方面范围坚决。E命题涉及S与P的全体,毫无含糊的情形。A、E、I、O这四个命题之中,A的S,O的P,E的S与P,均称为周延的名词;而A的P,I的S与P,O的S,均称为不周延的名词。兹特表列如下:

    主词 宾词

    SAP 周 延 不周延

    SIP 不周延 不周延

    SOP 不周延 周 延

    SEP 周 延 周 延

    周延与不周延在三段论式中非常之重要,它的规律与推论一大部分根据于名词的周延与否。

    3. 三段论式中的大词中词小词一共有四个不同的摆法,每一摆法称为一“格”,例如:

    每一格中有若干“式”例如AAA。(大前提,小前提,结论均为A命题)。

    B. 三段论式的规律

    1. 教科书所列规律如下:

    a. 在一三段论式中,不但有而且只有三名词,即大词、中词与小词;不但有而且只有三个命题,即大前提、小前提与结论。(这可以把它当作定义看待。)

    b. 中词在两前提中至少要周延一次。

    (一)这条规律很要紧。中词是两前提的媒介,如中词在两前提中无一次周延,则大词,可以与中词之一部分发生关系,而小词则与中词之另一部分发生关系。

    (二)如没有(b)条的情形,则大词与小词的关系不能定,此关系不定,则不能得结论,因为结论不过表示大词与小词,因中词之媒介,所得之关系而已。

    (三)例:所有的狗都是动物

    所有的人都是动物此例中“动物”为中词,可是既未周延,狗可以是动物的一部分,而人可以是“动物”的又一部分,狗与人的关系在这两命题范围之内不能因中词而定。

    c. 在前提中未周延之名词在结论中亦不得周延。

    (一)在前提中周延之名词,在结论中可以不周延。这一层在教科书中是如此的;可是如果命题的解释改变后,此一层亦因之而有相当的改变。

    (二)大词周延的错误。如大词在前提中不周延,而在结论中周延,则有大词周延之错误。兹以下例表示:

    所有有理性的人均负责任

    有些公民不是有理性的人

    ∴有些公民不负责任

    此例中的结论或者是一句真话,可是不是对的结论,因为大前提只说有理性的人负责,没有说无理性的人不负责。

    (三)小词周延的错误、意义、情形,均与(二)条相同,亦不能得结论。

    d. 两否定前提不能得结论。这一条规律,若从关系方面讲,非常之清楚,以后提及。现在我们仅说如果两前提都是否定命题,则大词与小词两名词均与中词无关,它们彼此的关系不能定。此关系既不能定,当然无结论。

    e. 如果两前提中一前提为否定命题,则结论亦为否定命题;如结论是否定命题,则两前提中亦必有一否定命题。如果我们认定两肯定的前提,其结论亦为肯定,两否定的前提没有结论,同时结论为肯定,两前提必均为肯定,则此条规律为必然的结果。

    f. 两特称前提不能得结论。此条不必提出,它可以由以上的规律推论出来。

    (一)如两特称前提为肯定命题,则中词不周延不能得结论。

    (二)如两特称前提为否定命题,则违第四条规律。

    (三)如两特称前提中有一肯定一否定,则结论为否定命题。两前提仅有一词周延,而此周延之名词须为中词;结论既为否定命题,亦必有一周延名词。结果是大词周延错误,或中词不周延错误,其中必有其一。

    g. 如两前提中一为特称,则结论亦为特称。可是我们须注意两全称的前提不必得一全称的结论。那就是说如果结论是特称,两前提中不必有一为特称。

    2. 对于这些规律,我们可以注意以下诸点:

    a. 数目不必如此之大。有些规律如第六条可以完全由此前规律推论出来。有人以为只要一根本的原则即够,而此根本原则即亚里士多德的“dictum de omni et nullo”。此原则说,凡能形容一命题之宾词者亦均能形容其主词。但这似谈到原则问题,而不仅只规律而已。

    b. 这些规律都是普遍的,无分于三段论式之格与式。谈到格时又有各格的规律。

    c. 有些规律可以图形表示,例如以圈代表大、中、小词P、M、S。

    (一)两否定前提不能得结论。

    MEP

    这两命题可以有以下可能:

    此表示SEP

    此表示SIP或SOP

    此表示SAP

    此表示PAS或SIP

    此表示S与P相同

    (二)两特称命题不能得结论,例如:

    MIP

    这两命题可以有以下可能:

    此表示SEP

    此表示SIP

    此表示SAP

    此表示PAS或SIP

    此表示P与S相同

    此处所谓不能得结论者,是不能得三段论式的结论。

    C. 三段论式之四格

    上面已经说过,所谓格者是由两前提中大、中、小词之位置而定。简单一点是由中词之位置而定。格共有四,兹特分别讨论。

    1. 第一格。

    a. 此格之形式如下:(仍以P代表大词,M代表中词,S代表小词。)

    M————P

    S————P

    我们在此处要特别注意,每格的特别规律完全根据于一格的形式,完全根据于大词、中词、小词之位置。如果初学者把以上普遍的规律记清楚,他一定用不着记各格的规律,他看一格的形式,他就可以推出那一格规律来。若不注意各格的形式,死记各格的规律,一方面规律记不清楚,另一方面又不能得到逻辑的训练。

    b. 第一格的规律:

    (一)小前提一定是肯定命题;

    (二)大前提一定是全称命题。

    c. 证明:

    (一)小前提一定是肯定命题。如果不是,则根据以上第五条规律结论亦为否定命题;如果结论为否定命题,则大词既为结论之宾词,必为周延(因否定命题,O或E之宾词均周延);如果大词在结论中周延,则根据第三条规律,在大前提中亦必周延;但在此格大词在前提中为宾词,所以如果大词周延,则大前提必为否定命题,结果是如果小前提为否定,则大前提亦必为否定;但根据第四条规律两否定命题不能得结论,所以小前提不能为否定命题。

    (二)大前提一定是全称命题。如果不是,那就是说如果是特称命题,则中词在大前提中既为主词,必不周延,因为特称命题之主词均不周延,中词在大前提中既不周延,则根据第二条规律,在小前提中必须周延;但中词在小前提中为宾词,如果周延,则小前提之宾词既周延,小前提必为否定命题;如果小前提为否定命题,则……同上。所以大前提必须全称。简单一点的说法:小前提既必须肯定,则在小前提之中词必不周延;照第二条规律,中词既必须周延一次,则在大前提之中词必须周延;但在此格之大前提,中词为主词,所以大前提必须全称,因为全称命题之主词周延。

    2. 第二格。

    a. 形式:

    b. 规律:(因大、中、小词之位置不同,规律亦异。)

    (一)两前提中必有一前提为否定命题;

    (二)大前提必有全称命题。

    c. 证明:

    (一)两前提中必有一前提为否定命题。在此格中,中词在前提中均为宾词,而根据第二条规律,中词至少要周延一次;如果两前提均为肯定命题,则中词不得周延,因为肯定命题之宾词,无论A与I,均不周延;中词不周延,不能得结论;同时根据第四条规律,两否定命题不能得结论;所以在此格中,两前提中必有而且仅能有一前提为否定命题。

    (二)大前提必为全称命题。如果两前提中必有一否定命题,则根据第五条规律结论必为否定命题;如结论为否定命题,则大词即结论之宾词,必为周延;如果大词在结论中周延,在大前提亦必周延(第三条规律);如大词在大前提周延,而在此格大词为大前提之主词,则大前提必为全称,因为只有全称命题的主词周延。

    3. 第三格。

    a. 形式:

    b. 规律:

    (一)小前提必为肯定命题;

    (二)结论必为特称。

    c. 证明:

    (一)小前提必为肯定命题。这里的推论与第一格一样,可以从简。如果小前提为否定,则结论为否定;如结论为否定,则宾词周延;如宾词,即大词,在结论周延,则在大前提亦周延;如大词,在此格为宾词,在大前提周延,则大前提必为否定命题;如是两前提均为否定命题,不能得结论,所以小前提必须肯定。

    (二)结论必为特称。如果小前提必须肯定,则小前提的宾词不周延;如果小前提之宾词,即小词,在小前提中不周延,在结论中亦不得周延(第三条规律);小词在结论中为主词,主词不周延,则结论必为特称,因为仅特称命题的主词不周延。

    4. 第四格。

    a. 形式:

    b. 规律:

    (一)如两前提中有一为否定命题,则大前提为全称命题;

    (二)如大前提为肯定命题,则小前提为全称命题;

    (三)如小前提为肯定命题,则结论为特称。

    c. 证明:

    (一)如两前提中有一为否定命题,则大前提为全称。如前提中有一为否定命题,则结论亦为否定命题;如结论为否定命题,则宾词周延;宾词为大词,如大词在结论中周延,在大前提中亦必周延;但大词在此格为大前提之主词,主词周延,必为全称命题。所以如两前提中有一否定命题,则大前提必为全称。

    (二)如大前提为肯定命题,则小前提为全称。如大前提为肯定命题,则宾词不周延;大前提之宾词为中词,中词必须周延一次,如在大前提中不周延,在小前提中必须周延;但中词在此格为小前提之主词,主词周延,则小前提必为全称。所以如大前提肯定,则小前提全称。

    (三)如小前提肯定,则结论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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