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毗尼关要卷第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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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金陵宝华山律学沙门 德基 辑

    ●七众学戒法。分四。初总标。二别列戒相。三结问。四劝持。

    初总标。

    诸大德。是众学戒法。半月半月说。戒经中来。

    释 律摄云。众多学法者。谓于广释所有众多恶作恶说。咸摄在众学法中。如苾刍不应鼓乐。以镜照面等事。是故总言众多学法也。

    此篇有违罪。结突吉罗。

    善见云。突者恶也。吉罗者作也。

    声论正音突悉吉栗多。

    律云。式叉迦罗尼。义翻应当学。胡国讹云尸叉罽赖尼。胡僧翻守戒也。此罪微细。持之极难。故随学随守以立名。

    萨婆多问曰。余篇不言应当学。而此戒独尔。答曰。余戒易持而罪重。犯则成罪。或众中悔。或对首悔。此戒难持而罪轻。脱尔有犯。心悔念学。罪即灭也。以戒难持易犯故。当慎心念学。不结罪名。直言应当学也(此篇大小双行。性遮齐护。浮囊不泄。乃是菩萨本心。勿轻小愆。还成最后之唱。于诸戒中。若犯小戒。乃至微细当受苦报。无有限齐)。

    二别列戒相。

    此众学法总为十例。一着衣服事。二入村事。三坐起事。四食啖事。五护钵事。六便利事。七说法事。八佛塔事。九道行事。十观望事(颂云 齐整着裙袈裟二 入村十一坐二六 啖嚼事有二十一 护钵二事便利三 三聚说法轨二十 敬塔房像二十六 道行二事观望一 斯皆沙门应学法 诸部每缺佛塔。准本部则十例也)。 僧祇六十七法 五分一百八法 十诵一百十三法 解脱戒本七十六法 根本四十三法 独于本律有百法。初不齐整着内衣。乃至一百不与持盖者说法。

    ○第一不齐整着内衣戒

    总释。

    此是共戒。尼犯亦同。大乘同学。

    律摄云。此等皆由法式事讥嫌烦恼。制斯学处(以后准知更不重出)。

    起缘处。

    佛在给孤独园。

    起缘人。

    六群着涅槃僧。或下着。或高着。或作象鼻。或作多罗叶。或时细褶。居士讥嫌。似王大臣。如似节会戏笑俳说人着衣。诸比丘闻白佛。诃责结戒。

    所立戒相。

    当齐整着涅槃僧。应当学。

    释义 涅槃僧者(涅槃讹也。应云泥缚些那。或云泥伐散那。西域记云。唐言裙。既无带襻。其将服也。集衣为褶。束带以绦褶。则诸部各异色。乃黄赤不同。释名云。裙者群也。连接群幅也)不齐整者。或时下着。系在脐下(下者齐??骨下)。或时高着。谓褰齐膝。或作象鼻。垂前一角。或作多罗树叶。垂前二角(律摄云。谓捉裙边细叠成褶。腰边总擪。形若多罗叶。上聚下散者是也)。或时细褶。谓绕腰褶皱(律摄云。齐整者。离不齐整着衣过也 僧祇云。齐整着。不得如淫女卖色法。左右顾视。为好不好。应著令如法齐整着)。

    定罪 此中犯者。若故作。犯应忏突吉罗。

    以故作故。犯非威仪突吉罗(言应忏吉罗者。故违佛教。则犯戒体罪也。非威仪吉罗者。威仪不整。罪由事生。故曰非威仪突吉罗。二罪同时而得。忏时但悔戒体吉罗。非威仪罪亦同灭。喻如伐树。但伐根本。枝叶亦除也。此罪忏时亦尔。两悔则非)若不故作。突吉罗(此谓误犯责心突吉罗也)五分云。若不解不问。而作此着。突吉罗。

    若解不慎而作此着。突吉罗。

    若解轻戒轻人而作此着。波逸提(诸部俱有不恭敬戒波逸提)比丘尼亦尔律摄云。若苾刍不依佛教。不顾羞耻。欲为非法。着捉衣开张。得责心恶作。

    若披着身。得对说恶作。

    若苾刍有顺奉心。而着不如法。或时忘念。或是无知非法著者。惟犯责心恶作。

    如是于余学处。准此应知。

    尼等四众突吉罗。是谓为犯。

    开缘 不犯者。或?中生疮下着。若脚??有疮高着。若僧伽蓝内。若村外。若作时。若道行。无犯。

    萨婆多云。若比丘沙弥远行来时。应踝上二磔手上至膝下。比丘尼式叉摩那沙弥尼一切时踝上二指。正使行来不得高也。

    不犯者最初未制戒等。

    会详 事钞云。世尊处世。深达物机。凡所施为。必以威仪为主。故此百事大乘悉皆同学。息讥生信。自护护他。倍应严净。除是诸大菩萨示现逆行。在处不论。若是学地凡夫。难越准绳。

    律摄云。尔时世尊作如是念。过去诸佛云何教声闻众着衣服耶。是时诸天前白佛言。如净居天所著衣服。世尊即以天眼观知。如诸天所说。无有异也。因制苾刍披着衣法(准诸部文义。此篇制在四篇之前。为佛初成道七日。还本国住尼拘律国时。度八王子及五百释种出家。以本是豪贵骄奢。本习气未除。多犯威仪中事。世尊一一制断。结集时以罪事重轻次第。故列于后。不可不知)。

    ○第二不齐整着三衣戒(缘起处起缘人并如前戒)

    所立戒相。

    当齐整着三衣。应当学。

    释义 不齐整者。或高着过脚??上。或下着。下垂过肘露胁。或作象鼻者。下垂一角。或作多罗树叶者。垂前两角。后褰高也。或细褶者。细褶已安缘(齐整反上者是)。

    定罪同前。

    僧祗云。若泥时作时手得抄举。若放恣诸根。不如法被衣者。越毗尼罪。

    四众同前。

    开缘 不犯者。或肩臂有疮下着。或脚??有疮高着。若道行作时。无犯。

    会详 舍利弗问经云。修供养时应偏袒。以便作事。作福田时。应覆两肩。现田文相。云何修供养。如见佛时。问讯师僧时。应拂床扫地卷衣裳。乃至种种供养。云何作福田时。应请乞食。坐禅诵经。经行树下。人见端严有可观也。

    ○第三反抄衣戒(缘起处起缘人同前)

    所立戒相。

    不得反抄衣入白衣舍。应当学。

    释义 反抄衣者。或左右反抄衣着肩上。

    律摄云。不得偏抄一边露现形体。

    僧祗云。若乞食。若取食时。畏污衣故得抄衣。但莫令肘现。无罪。若精舍中食上。和尚阿阇黎长老比丘前坐。不得抄衣。若抄者得抄一边。不得抄两边。若偏袒者抄左边。若通肩被者得抄右边。若见长老比丘应还下。若放恣诸根。反抄衣。坐家内者。越学法。

    定罪如前。

    僧祇云。若风雨时得抄一边。若偏袒右肩得抄左边。若通肩被衣得抄右边。不得令肘现无罪。

    四众同前。

    开缘 不犯者。或时有如是病。胁肋有疮。若在道行。若作时。无犯。

    ○第四反抄衣入家内坐戒

    所立戒相。

    不得反抄衣入白衣舍坐。应当学(此戒但以坐为异。如前故不出)。

    会详 母经云。比丘入檀越家之所行法。不应调戏。不应自恃憍慢。不应轻躁。不应无忌难所说。不应杂乱无端绪语。不应坐处远故低身就他共语。复不应相逼坐共谈。不应偏蹲跪坐。不中大唤而坐。虽执威仪。不应示现有德相貌而坐。不应累?而坐。不应累膝而坐。不应累脚而坐。不应用手左右捞摸而坐。不应动脚不住而坐。不中大瓮器上而坐。不中与比丘尼及女人独静房内坐。不得下处坐为高坐人说法。是名入家中比丘坐法。

    ○第五衣缠颈入家内戒(并如前戒)

    所立戒相。

    不得衣缠颈入白衣舍。应当学。

    释义 衣缠颈者。总捉衣两角。着左右肩上。

    定罪同前。

    开缘 不犯者。或肩臂有疮等。

    ○第六衣缠颈入家内坐戒

    不得衣缠颈入白衣舍坐。应当学(以坐为异)。

    ○第七覆头入家戒(缘起处同前)

    起缘人。

    六群以衣覆头。入白衣舍。居士讥嫌如盗贼。故制。

    所立戒相。

    不得覆头入白衣舍。应当学。

    释义 覆头者。若以树叶。若以碎段物。若以衣覆头行。

    律摄云。以衣物覆头。犹如新嫁女。

    僧祇云。全覆头及两耳。

    定罪同前。

    开缘 不犯者。或患寒。或头上疮生。命难。梵行难。覆头而走。无犯。

    ○第八覆头入家坐戒

    不得覆头入白衣舍坐。应当学。

    释义 僧祇云。不得覆头坐家内。若精舍中食上。和尚阿阇黎长老比丘前。不得覆头坐。若风寒雨时。若病。若头患风。不得全覆。当覆半头。令一耳现。若见长老比丘时。当挽却。若屏处私房。覆头无罪。若放恣诸根。覆头坐家内者。越学法(余有开遮同前。以坐为异)。

    ○第九跳行戒(缘起处同前)

    起缘人。

    六群跳行入白衣舍。居士讥嫌。似鸟雀。故制。

    所立戒相。

    不得跳行入白衣舍。应当学。

    释义 跳行者。双脚跳。

    僧祇云。不得先下脚指后下脚跟。当先下脚跟后下脚指。若脚心有疮。当侧脚行。作蔽疮物。系之平脚行。

    定罪同前。

    开缘 不犯者。若为人所打。若有贼。若恶兽。若有棘刺。或渡渠。或渡坑堑。或渡泥跳过者。无犯。

    会详 五百问云。昔有优婆塞。请一比丘。欲与作一领好衣。比丘随去。中道有一小水。比丘踯渡。优婆塞便嫌。心念。我谓是好比丘。欲与一领好衣。而便跳踯沟坑。当与半领衣。以是无著。知其心念。前行见水。复故跳踯。贤者复念。当与一张粗?。前行见水。复踯过。贤者复念。当与一顿食。无著复知其念。前行见水。便举衣涉渡。贤者问。何以不踯渡。比丘言。卿前与我一领衣。一踯过水正得半领。复一踯正得一张粗?。复一踯正得一顿食。我今所不踯者。恐复失食。贤者乃知是得道人。便向忏悔。将归大供养。以此验之。知比丘不得踯过坑水。

    ○第十跳行入家坐戒

    不得跳行入白衣舍坐。应当学(如前释)。

    ○第十一蹲坐舍内戒(缘起处同)

    起缘人。

    有居士请众僧食。六群蹲坐。比座以手触之。即倒露形。居士讥嫌。似裸形婆罗门。故制。

    所立戒相。

    不得白衣舍内蹲坐。应当学。

    释义 蹲坐者。若在地。若在床上。尻不至地。

    定罪同前。

    僧祇云。不得抱膝坐交脚坐。若放恣诸根。抱膝坐家内者。越学法。

    四众同前。

    开缘 不犯者。若尻边生疮。若有所与。若礼。若忏悔。若受教诫。无犯。

    ○第十二手叉腰戒(缘起处同前)

    起缘人。

    六群手叉腰行。入白衣舍。居士讥嫌。如世人新婚娶。得志骄奢。故制。

    所立戒相。

    不得手叉腰入白衣舍。应当学。

    释义 手叉腰者。以手叉腰匡肘(或一手叉两手叉)。

    定罪同前。

    开缘 不犯者。胁下生疮。若作时。若道行。

    ○第十三叉腰家坐戒

    不得手叉腰入白衣舍坐。应当学。

    释义 手叉腰者。匡肘妨比座。

    十诵云。不得掌扶颊坐。

    僧祗云。若精舍中食。上二师前长老比丘前。不得叉腰坐。若老病若风动腰痛叉腰。无罪。

    臀痤疮癣。以药涂之。畏污衣故叉腰。无罪。

    若见上座来应下。若放恣诸根叉腰坐家内者。越学法(余并同前)。

    ○第十四摇身行戒(缘起处起缘人同前)

    所立戒相。

    不得摇身行入白衣舍。应当学。

    释义 摇身者。左右戾身趋行(戾身斜曲也。字从犬出户。而身曲戾也。行而张足曰趋。释名云。疾行曰趋。疾趋曰走)。律摄云。如炫色女。摇身而行。

    定罪同前。

    比丘尼摇身趋行。犯波逸提。三小众突吉罗。

    开缘 不犯者。或时为人所打。回戾身避杖。或被贼恶兽。或逢担棘刺人。如是戾身避。或渡坑渠泥水处。于中摇身过。或时着衣回身。看衣齐整不。无犯。

    僧祇云。若老病身振风雨寒雪摇。无罪。

    ○第十五摇身入家坐戒

    不得摇身行入白衣舍坐。应当学。

    ○第十六掉臂行戒(缘起处起缘人同前)

    所立戒相。

    不得掉臂行入白衣舍。应当学。

    释义 掉臂者。垂臂前却也。

    僧祇云。若先是王子大臣本习未除。应当教言。汝今出家。当舍此俗仪。从比丘法。

    律摄云。犹如小儿及癫狂类(马胜雍容行道。感采菽信乐出家。鹙子安详乞食。摄外道反邪归正。凡行路非大人相者。皆应远离)。

    定罪同前。

    开缘 不犯者。或有如是病。或为人所打举手遮。或值恶兽盗贼。或逢担棘刺人来举手遮。或渡河水。或跳渡坑堑泥水。或共伴行不及以手招唤。无犯。

    僧祇云。若欲呼人。不得双举两手。当以一手招。

    ○第十七掉臂行入家坐

    不得掉臂行入白衣舍坐。应当学。

    释义 僧祇云。不得动手足家内坐者。不得动手动足舞手舞足并折草坐。当安详静住。若问四塔者得指示。是生处。得道处。转法轮处。般涅槃处。无罪。

    檀越欲起精舍。得指地形势。此中可起讲堂。此中可起温室。此中可起僧房得指示。无罪(余并同前。以坐为具)。

    ○第十八不好覆身戒(缘起处同前)

    起缘人。

    六群不好覆身行入白衣舍。居士讥嫌。似婆罗门。故制。

    所立戒相。

    好覆身入白衣舍。应当学。

    释义 不好覆身者。处处露现。

    僧祇云。好覆身者。应用致物作内衣。若用疏物者。应两重三重。若内衣疏者。郁多罗僧应致物作。若郁多罗僧疏者。僧伽黎应用致物。若僧伽黎疏者。郁多罗僧应用致物。坐时不得坐衣上。当一手褰衣一手按坐具。然后安详而坐(谓生世讥嫌坏威仪故也)。

    定罪同前。

    开缘 不犯者。或时被缚。若风吹衣离体。无犯。

    ○第十九

    好覆身入白衣舍坐。应当学。

    ○第二十左右顾视戒(缘起处同)

    起缘人。

    六群左右顾视行入白衣舍。居士讥嫌。似盗窃人左右顾视。故制。

    所立戒相。

    不得左右顾视行入白衣舍。应当学。

    释义 左右顾视者。处处看。

    僧祗云。谛视行时。不得如马低头行。当平视行。防恶象马牛。当如担辇人行。不得东西瞻视。若欲看时。回身向所看处。

    律摄云。不高视者。举目视前一逾伽地。是为视量。逾伽量者长四肘也。不应傍视。亦不回顾。端形直视。徐行而进。

    定罪同前。

    开缘 不犯者。或仰瞻日时节。或命难。梵行难。左右处处伺求方便道欲逃走。无犯。

    ○第二十一

    不得左右顾视白衣舍坐。应当学。

    释义 根本云。在白衣舍。他不请坐。不应辄坐。不应不善观察而坐(因迦留陀夷坐杀小儿故制)。僧祇云。坐时不得如马延颈低视。当平视勿令不觉。檀越持热器。搪揬手面。若精舍中二师前长老比丘前坐时。不得左右顾视。当平视(余者同前。以坐为异)。

    ○第二十二寂静入家戒(缘起处同前)

    起缘人。

    六群高声大唤。行入白衣舍。居士讥嫌。似婆罗门众。故制。

    所立戒相。

    静默入白衣舍。应当学。

    释义 不静默者。高声不唤。若嘱授。若高声施食。

    僧祇云。若欲唤者应弹指。若前人不觉者。当语近边人。若精舍中食。上二师前长老比丘前坐。不得高声大唤。若欲语时。语比坐。如是展转第二第三令彼知。

    律摄云。不应同俗多作言说。不大叫呼。如童儿类。设有须唤。他不闻时。应请俗人为其大唤。

    定罪同前。

    开缘 不犯者。若聋不闻声。须高声唤。或高声嘱授。若高声施食。若命难。梵行难。高声而走。无犯。

    ○第二十三

    静默白衣舍坐。应当学。

    ○第二十四戏笑入家戒(缘起处同前)

    起缘人。

    六群戏笑。行入白衣舍。居士讥嫌。如猕猴。故制。

    所立戒相。

    不得戏笑行入白衣舍。应当学。

    释义 戏笑者。露齿而笑。

    僧祇云。若有可笑事者。不得出龂现齿呵呵而笑。应制忍之。当起无常苦空无我想。思惟死想。若不可止。当自啮舌。若复不能止者。当以衣角遮口。除徐抑制。

    定罪同前。

    摩得勒伽云。欠时不遮口。突吉罗。

    开缘 不犯者。或时有如是病。或唇不覆齿。或念法欢喜而笑。不犯。

    ○第二十五

    不得戏笑白衣舍坐。应当学。

    ○第二十六不用意受食戒(缘起处同)

    起缘人。

    有居士请僧食。自手斟酌种种饮食。六群不用意受食。捐弃羹饭。居士讥嫌。云何不用意受食。贪心多受。如谷贵时。故制。

    所立戒相。

    用意受食。应当学。

    释义 不用意受食者。弃羹饭食。

    律摄云。凡受食时。极须存念。不应宽慢。致令钵破。

    五分云。一心受食者。左手一心持钵。右手扶缘。

    定罪同前。

    僧祇云。一心受食时。不得两手按钵。在脚前当先净洗手涤钵。行食至。当一心受。若直月监食人后来。得索水洗手涤钵。无罪。若放恣诸根。不一心受食者。越学法。

    开缘 不犯者。或钵小故食弃饭。或还堕案上。无犯。

    ○第二十七溢钵受食戒(缘起处同前)

    起缘人。

    六群溢钵受食。捐弃羹饭。居士讥嫌。如饥饿人。故制。

    所立戒相。

    当平钵受食。应当学。

    释义 不平钵者。溢满。

    律摄云。不得满者。受食之时。应观其钵。勿令流溢。所有羹菜不应多请。后安饭时。恐溢出故。行食未至。不应遥唤。随到受之。勿生贪想。若预申钵。表有贪心。钵临食上(临者自上临下也)。是丑恶相。

    定罪同前。

    开缘 不犯者。或钵小。或时还堕案上。无犯。

    ○第二十八

    平钵受羹。应当学(同前戒中)。

    ○第二十九不等受食戒(缘起处同)

    起缘人。

    有居士请众僧食。自手斟酌饭及羹时。下饭已。入内取羹。比取羹还。六群食饭已尽。与羹已。复还取饭。比取饭还。食羹已尽。居士讥嫌。如饥饿人。故制。

    所立戒相。

    羹饭等食。应当学。

    释义 不等者。饭至羹未至饭已尽。羹至饭未至羹已尽。

    定罪同前。

    僧祇云。不得先取羹后取饭。当先取饭案已。后取半羹。若国俗法。先行羹后行饭者。当取键镃拘钵受。若无者当作树叶碗受。复无叶者得以钵受羹。但受饭时。应以手遮徐徐下钵中。莫令溢出。若比丘病。宜多须羹者。多取无罪。若放恣诸根。不羹饭等受者。越学法。

    四众同。

    开缘 不犯者。或时正须羹不须饭。或时正须饭不须羹。或日时欲过。或命难。梵行难。疾疾食。无犯。

    ○第三十不次第食戒(缘起处同前)

    起缘人。

    六群比丘不次第取食。居士讥嫌。如猪狗食。亦如牛驴乌鸟食。故制。

    所立戒相。

    以次食。应当学。

    释义 不次第者。钵中处处取食食。

    僧祇云。刳食者。刳四边留中央。当先受饭案着一边。后受羹合和而食。当次第取。若欲与人者。得截半与。十诵云。不得钵中择好食。

    定罪同前。

    开缘 不犯者。或患饭热。挑取冷处食。若日时欲过。若命难。梵行难。疾疾食。无犯。

    ○第三十一挑钵中食戒(缘起处同)

    起缘人。

    六群挑钵中而食令现空(谓现空相更欲得食)。居士讥嫌。似牛驴骆驼猪狗。如乌鸟食无异。故制。

    所立戒相。

    不得挑钵中而食。应当学。

    释义 挑钵中者。置四边。挑中央。至钵底。

    定罪同前。

    开缘 不犯者。若患饭热。开中令冷。若日时欲过。若命难。梵行难。疾疾刮钵中食者。无犯。

    ○第三十二自为索食戒

    此戒二缘合结(缘起处同)。

    起缘人。

    六群自为己索食。如饥饿时。居士讥嫌。故制。诸病比丘皆有疑。不敢自为索食。亦不敢为他索。若他索食与。亦不敢食。佛言皆听。当如是说戒。

    所立戒相。

    若比丘不病。不得自为己索羹饭。应当学。

    定罪如前。

    开缘 不犯者。若病者自索。若为他。他为己索。若不求而得。无犯。

    ○第三十三以饭覆羹戒

    此戒二缘合结(缘起处同)。

    起缘人。

    有居士请众僧食。自手斟酌羹饭。与一六群比丘羹已。识次更取羹。比丘即以饭覆。居士还问言。羹在何处。比丘默然。居士讥嫌。似饥饿人。故制不得以饭覆羹。结戒已。诸比丘请食。羹污手污钵污衣。疑不敢以饭覆羹。佛言。听以饭覆羹。当如是说戒。

    所立戒相。

    不得以饭覆羹更望得。应当学。

    释义 僧祇云。若比丘迎食虑污衣者。不得尽覆。当露一边。若一切覆者。前人问得未。应答已得。

    律摄云。羹饭不得互掩者。意欲多求。长贪心故。应于饮食生厌离想。是为出家所应作事。随得随食。少欲为念。

    定罪同前。

    开缘 不犯者。若请食。或时正须羹。有时正须饭。无犯。

    ○第三十四视比座食戒(缘起处同)

    起缘人。

    六群中一人得食分少。见比座分多。即语居士言。汝与食不平等有爱。居士言。我平等相与。何言有爱耶。故制。

    所立戒相。

    不得视比座钵中。应当学。

    释义 视比座钵中者。谁多谁少耶。

    定罪同前。

    开缘 不犯者。或时有如是病。若比座病。若眼闇。看得食不得食。净不净。受未受。无犯。

    僧祇云。若监食人看食何处得。何处不得。无犯。

    若共行弟子。若依止弟子病。看其钵中。是应病食不。无罪。若看上座为得食不。无罪。

    ○第三十五不系钵想食戒(缘起处同)

    起缘人。

    六群受羹饭已。左右顾视。比座取其羹藏之。彼自看不见羹。问言。我向受羹。今在何处。比座言。汝何处来耶。答言。我在此置羹在前。左右看视。而今无尔。诸比丘白佛制戒。

    所立戒相。

    当系钵想食。应当学。

    释义 不系钵想者。左右顾视也。

    僧祇云。不得放钵在前共比座语。若有因缘。须共左右语者。左手抚钵上。若行食到第三人时。当先涤钵。豫擎待至。

    定罪同前。

    开缘 不犯者。或比座比丘病。若眼闇为受取。瞻看净不净得未得。或看日时。或命难。梵行难。欲逃避左右看视者。无犯。

    会详 智度论云。思惟此食。工夫甚重。计一钵之饭。作夫流汗。合集量之。食少汗多。此食辛苦如是。入口即成不净。宿昔之间。变为屎尿。本是美味。恶不欲见。行者思之。如是弊食。我若贪着。当堕三涂。如是观食。当厌五欲。

    ○第三十六大抟饭食戒(缘起处同)

    起缘人。

    六群大博饭食。令口不受。居士讥嫌。似猪狗骆驼驴牛乌鸟食。故制。

    所立戒相。

    不得大抟饭食。应当学。

    释义 大抟者。口不容受。

    僧祇云。不得大不得小。如淫女人两粒三粒而食。当可口食。

    定罪同前。

    僧祇云。上座当徐徐食。不得速食竟住看。令年少狼狈食不饱。

    开缘 不犯者。或日时欲过。或命难。梵行难。疾疾食。无犯。

    ○第三十七张口待饭食戒(缘起处同)

    起缘人。

    六群受食。食未至。先大张口。居士讥嫌。如前故制。

    所立戒相。

    不得大张口待饭食。应当学。

    释义 大张口者。饭抟未至。先大张口待。

    僧祇云。比丘食时。当如雪山象王食法。食入口已。以鼻作后分齐。前食咽已。续内后团。不得张口而待。

    律摄云。抟者。谓以手爬饭。非多非少。可口而内。非是抟令相着。

    定罪同前。

    开缘 不犯者。或日时欲过。或命难。梵行难。疾疾食。无犯。

    僧祇云。若口有疮。得豫张口。无罪。

    ○第三十八含食语戒(缘起处同)

    起缘人。

    六群含饭语。居士如前讥嫌。故制。

    所立戒相。

    不得含食语。应当学。

    释义 含食语者。饭在口中。语不可了。令人不解。

    僧祇云。若食上。和尚阿阇黎长老比丘唤时。咽未尽。能使声不异者得应。若不能者。咽已然后应。若前人嫌者应答言。我口中有食。是故不即应。

    律摄云。食在口中。不应言说同白衣法。

    定罪同前。

    开缘 不犯者。或时噎而索水。或命难。梵行难。无犯。

    ○第三十九遥掷食戒(缘起处同)

    起缘人。

    六群抟饭。遥掷口中。居士讥嫌。如似幻师。故制。

    所立戒相。

    不得抟饭遥掷口中。应当学。

    定罪同前。

    开缘 不犯者。若被系缚掷口中食者。无犯。

    僧祇云。若酸枣。若葡萄。如是种种。乃至熬豆挑掷啖。无罪。

    ○第四十遗落饭食戒(缘起处同)

    起缘人。

    六群受食不如法。手把饭抟啮半食。居士讥嫌。似猪狗骆驼驴牛乌鸟。故制。

    所立戒相。

    不得遗落饭食。应当学。

    释义 遗落者。半入口。半在手中。

    僧祇云。不得啮半还着钵中。当段段可口食。若麨团大。当手中分令可口。若饼当分作分。齐令可口。

    定罪同前。

    开缘 不犯者。或啖薄饼燋饭。若瓜甘蔗啖菜及诸果等。不犯。

    ○第四十一颊食食戒(缘起处同)

    起缘人。

    六群颊食食。居士讥嫌。如猕猴。故制。

    所立戒相。

    不得颊食食。应当学。

    释义 颊食者。令两颊鼓起。似猕猴状。

    僧祇云。从一颊回至一颊。当一边嚼。即一边咽。

    定罪同前。

    开缘 不犯者。或日时欲过。或命难。梵行难。疾疾食。无犯。

    ○第四十二嚼饭作声食戒(缘起处同)

    起缘人。

    六群嚼饭作声。居士讥嫌。似猪狗骆驼牛驴乌鸟。故制。

    所立戒相。

    不得嚼饭作声食。应当学。

    释义 律摄云。不弹舌食者。施主设食。其食过甜。故为弹舌。诈现酸相。不??食者。其食实酸。故??。唇作声而现甜相。

    十诵云。啜粥不得作声。啖根茎等勿令大作声。

    僧祇云。不得全吞食使嗗嗗作声。若咽喉病。无罪。

    定罪同前。

    开缘 不犯者。嚼干饼及燋饭甘蔗瓜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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