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毗尼关要卷第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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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金陵宝华山律学沙门 德基 辑

    ○第三十一过受一食戒

    总释。

    此是共戒。尼制亦同。大乘同学。

    律摄云。因过宿食事招世讥嫌。制斯学处。此戒二缘合结。

    缘起处。

    佛在给孤独园。时拘萨罗国有无住处邨。有居士为比丘作住处。常供给饮食。在此住者听一食。

    起缘人。

    六群往彼住处。经一宿。得好美饮食故。复住第二宿。复得美食。彼于此住处。数数食。居士讥嫌。诸比丘闻白佛。呵责结戒。时舍利弗诣此一宿。明旦得好食。于彼得病。念世尊制戒。即扶病而去。病遂增剧。诸比丘白佛。佛言。听病比丘过受食。当如是说戒。

    所立戒相。

    若比丘施一食处。无病比丘应一食。若过受者。波逸提。

    释义 施一食处者。在中一宿食者。乃至时食。

    病者。离彼村增剧者是(十诵云。病者下至竹叶所伤。无病过受。成犯)。

    犯缘 此戒具足三缘。方成本罪。一无病缘。二过受食。三食入咽已。

    定罪 此中犯者。若无病比丘于彼一食处。过受食。咽咽波逸提。

    除食已。更受余衬身衣灯油涂脚油。尽突吉罗。

    十诵云。过一宿不食。突吉罗。

    律摄云。于此宿在余处食。得恶作罪。

    若余处宿于此处食。得波逸底迦。

    比丘尼波逸提。小三众突吉罗。是谓为犯。

    开缘 不犯者。一宿受食。病过受食。若居士请住。我当与食。我等为沙门释子故。设此宿处。供给饮食。若不得沙门释子。亦当与余人耳。若檀越次第请食。若儿女姊妹儿妇次第请食。或一切难缘等过食者。无犯。不犯者最初未制戒等。

    ○第三十二展转食戒

    总释。

    此是不共戒。尼不同犯。大乘同制。此是制罪。

    律摄云。此由食事过分。废阙不寂静讥嫌烦恼。制斯学处。此戒三缘合结。

    缘起处。

    佛从罗阅城出。游行人间。持世谷贵。乞食难得。有沙?婆罗门。以五百乘车。载满饮食。经冬涉夏。随逐世尊。伺候空缺设供。而无空日。阿难为其白佛。佛告阿难。汝可往语婆罗门。明旦以此食具作粥。与诸比丘。食后当受时食。时婆罗门观诸供养。皆无饼。即办种种粥及饼。供养佛及僧。佛言。食粥有五事。善除饥。除渴。消宿食。大小便调适。除风患。居士闻佛听僧食粥及饼。皆大欢喜。

    起缘人。

    有一少信大臣。见佛及僧。大得供养。如是言。此非少福田者。办肥美饮食请僧。时阿那频头诸居士。即于其夜。办种种粥。送至僧伽蓝中。僧先食浓粥。后往大臣家。不能多食。大臣嫌之。我为众僧。作种种好食。云何先食浓粥。方受我食。瞋恨白佛。佛为说法。得法眼净。罗阅城中有少信乐师。其事亦尔。世尊呵责诸比丘已结戒。不听展转食。诸病比丘所请食处。无有随病食及药。若有随病食及药。畏慎不敢食。恐犯展转食。佛言。听病比丘展转食。后一居士请佛及僧。设食供养。复一居士亦请佛及僧。设食及衣供养。诸比丘畏慎白佛。佛言。布施衣时不犯。当如是说戒。

    所立戒相。

    若比丘展转食。除余时。波逸提。余时者。病时。施衣时。是谓余时。

    释义 展转食者。请也。请有二种。若僧次请。别请也。食者。饭麨干饼鱼及肉(展转者。谓此家食已。余处复食)。病者不能一坐食。好食令足。

    施衣者。自恣竟。无迦絺那衣一月。有迦絺那衣五月。若复有余时施食及衣。

    若今日得多请食。应自受一请。余者当施与人。如是言。

    长老。我应往彼。今布施汝(此谓但施食无衣也)。

    根本云。余时者。病时。作时。道行时。施衣时。此是时(此创制中分外别开时也)。

    犯缘 此戒具足三缘。方成本罪。一多请不舍。二是正食。三食入咽。

    定罪 此中犯者。若不舍前请。受后请食者。咽咽波逸提。

    不舍后请。受前请食者。咽咽突吉罗。

    十诵云。病比丘若一请处不能饱。应受二请。第二处不能饱足。应受第三请。第三处不能饱。应受已渐渐食。乃至日中不应受第四请。

    听节日数数食。

    十诵毗尼序云。阿难先受他请。忘不忆。复同佛受波斯匿王请。以食着口。乃忆知有二请。不与他一请。不敢吐食。为恭敬佛故。又不敢咽食。为持戒故。佛知阿难心悔。告令心念与他便食。优波离问佛余人亦得尔不。佛言。除五人。一坐禅人(专心禅定故)。二独处(无人对说故)。三远行人(造次就路。容有多忘。对说恐难故)。四长病(久疾患者。形体羸弱故)。五饥时依亲里住(现前无比丘故)。余悉不听。

    摩得勒伽云。若先受无衣请。后受有衣请。不犯。语比丘言。就此食当为汝觅衣。食食不犯。

    语比丘言。此间食余处随意。食食不犯。

    律摄云。若一舍。或寺中。或阿兰若。若为求肥悦。或乐美食而数食者。得恶作罪。

    若轻贱心。或怀矫诈而不食者。亦得恶作。

    尼等四众突吉罗。是谓为犯。

    开缘 不犯者。病时施衣时。若一日有多请。自受一请。余者施于人。若请与非食。或食不足。或无请食者。或食已更得食。或一处有前食后食。无犯。不犯者最初未制戒等。

    ○第三十三别众食戒

    总释。

    此是共戒。尼犯亦同。大乘同制。此是制罪。

    律摄云。因提婆达多。制斯学处。此戒八缘合结。

    缘起处。

    佛在耆阇崛山。

    起缘人。

    提婆达多教人害佛。复教阿阇世王杀父。恶名流布。利养断绝。通己五人。家家乞食。时诸比丘闻白佛。呵责结戒。不听别众食。时诸病比丘有请处。不得随病食及药。有好随病食及药。畏慎不敢受。恐犯别众食。佛言。听病比丘受别众食。诸比丘自恣已。迦提月中作衣。诸优婆塞恐比丘不得食疲苦。请与比丘食。比丘言。但请三人。我等不得别众。佛言。听作衣时受别众食。有居士欲施食及衣。请诸比丘食。比丘恐犯别众。佛言。听施衣时别众食。有众多比丘。与诸居士往拘萨罗同道行。乞食时到。欲诣村乞食。居士言。我当与食。比丘畏犯别众。即入村乞食。伴便前去。比丘在后不及。为贼所劫。佛言。听险道中受别众食。更结道行时。后有众多比丘。与诸居士。乘船顺流而去。乞食时到。欲入邨乞食。居士言。但去。我等当供给饮食。比丘恐犯别众。上岸入邨乞食。船伴前去。诸比丘后来。为贼劫夺衣服。佛言。听比丘乘船时别众食。有众多比丘。从拘萨罗国游行。诣一小邨。诸居士念。众僧多而村落少。我等宁与众僧作食。勿令疲苦。即请比丘明日食。比丘畏慎白佛。佛言。听大众集时别众食。瓶沙王姊子。名曰迦罗。为诸沙门施食。欲于外道沙门中出家。往白瓶沙王。王问。欲于何处出家。答言欲于尼犍子中出家。王问言。与我曹沙门设食不。迦罗言。大王。何者是沙门耶。王言。沙门释子是也。迦罗言。我竟不与设食。王言。汝今往与沙门释子设食。即往僧伽蓝中。请诸比丘食。诸比丘畏慎白佛。佛言。听沙门施食时得别众食。当如是说戒。

    所立戒相。

    若比丘别众食。除余时。波逸提。余时者。病时。作衣时。施衣时。道行时。乘船时。大众集时。沙门施食时。此是时。

    释义 别众者。若四人。若过四人(五分云。若于界内。别请四人以上。名别众食。若次请不犯 根本云。别众食者。别别而食 律摄云。别众食者。谓不同处食。若四苾刍同一界内。下至一人不同食。并名别众食 十诵云。以二利故。遮别众食。一者随护檀越。以怜愍故。二者破诸恶欲比丘力势故 凡别众有其二义。一者别为众而成僧。即如四分。调达通己五人。家家乞食。二者别于众。即如根本一界同居。别别而食。五分受请必须僧次。萨婆多僧祗净食必打楗槌。请食私房。无缘不听。圣制分明。不可违越)。食者。饭麨干饼鱼及肉(谓是正食。简非余食)。病时者。下至脚跟躄。

    作衣时者。自恣竟。无迦絺那衣一月。有迦絺那衣五月。乃至衣上作马齿一缝。

    施衣时者。亦一月五月及余时施食及衣(余时者。七月十一月。设有施食及衣。亦名衣时)。道行时者。下至半由旬。来者去者。

    乘船时者。下至半由旬内上下。

    大众集时者。食足四人长一人为患。五人十人乃至百人长一人为患(食少人多故 萨婆多云。众僧集会。或以余缘。或以法事。极少旧比丘四人。客比丘四人。名为大众集 律摄云。大众食时者。谓作世尊顶髻大会。若五年大会。若六年大会。此大会日随施主心。各处设食。若四若五。随意分食 顶髻大会者。世尊为菩萨时。五岁而除顶髻。给孤长者为佛作五年大会。于六岁时。重立顶髻。长者为佛作六年大会。俱云大会时也)。沙门施食者。在此沙门释子外诸出家者。及从外道出家者是。

    若比丘。无别众食因缘。彼比丘即当起白言。我于此别众食中。无因缘。欲求出听出。若余人无因缘。亦听使出。若二人三人随意食。若四人若过四人。应分作二部。更互入食。

    若比丘有别众食因缘。欲求入。寻即当起白言。我有别众食因缘。欲求入。当听随上座次入(有因缘者。即前七缘是也)。此是时者(即开别众之时也)。

    犯缘 此戒具足三缘。方成本罪。一无缘别众。二是正食。三食入咽已。

    定罪 此中犯者。别众食。咽咽波逸提。

    若有因缘不说。突吉罗。

    僧祇云。若三人食。一人不食。若三圆具。一未圆具。皆无犯。若以食送彼。乃至盐一匕与彼众处食。皆无犯(谓檀越在布萨界中。请僧食。或以食乃至盐一匕。送本界僧中。即非别众食也)或施主言。但来入者。我皆与食(此谓不遮客来比丘)。或施主别造房施。住我房者。我皆与食。斯亦无过。

    十诵云。若三比丘。别共一处食。第四人取食分。不犯。

    若道行乘船。咋日来今日食。明日行今日食。皆波逸提。

    萨婆多云。若僧祇食时。应作四种相。一打楗槌。二吹贝。三打鼓。四唱令。令界内闻知此四种相。随定作一。勿使杂乱。不成僧法。若不作相而食僧伽食者。食不清净。名为盗僧祇食。不名别众食(乃上品独头偷兰)。若作相食者。设使内有比丘无比丘。若多若少。若来不来。但使不遮一切无咎。若使有遮。虽打楗椎。食不清净。名盗僧祇食(为遮外来客比丘也。得罪如前)若大界内有二处三处。各有始终僧祇。但一布萨。若食时。但各打楗椎。一切无遮。清净无过(此谓法同食别。界中布萨等法共同。饮食各别。然必打楗椎。名为如法也)若檀越请四人以上。在布萨界内食。应布萨处请僧次一人。若送一分食。不尔犯堕。

    若二处三处亦如是。

    若聚落内虽无僧界。设二檀越请四人以上。于二处食。应打楗椎。二处互请一人。若送食一分。若更有异比丘。应如法入。乃至一人。若不互请。及送食分者。堕罪。

    根本云。有五因缘。早请食来。在房中食。一是客新到。二将欲行去。三身婴病苦。四是看病人。五身充知事。

    目得迦云。若检校人应于斋食先取自分。食之无过。

    比丘尼波逸提。小三众突吉罗。是谓为犯。

    开缘 不犯者。病时。作衣时。施衣时。道路行时。乘船时。大众集时。沙门施食时。若三人四人更互食。若有因缘去。无犯。不犯者最初未制戒等。

    会详 杂阿含云。如来何故制别众食。而听三人共一处食。如是之意。为欲拥护于诸人故。使不损减。复为制伏恶欲比丘。断除于人多眷属故。称僧名字。多有所求。减损诸家。破坏众僧。使作二部。故令如法。比丘不得供养衣服饮食。非法比丘多获利养。恶欲比丘既得供养。与净行者而共诤讼故。十诵云。以二利故。遮别众食。一者随护檀越以怜愍故。二者破诸恶欲比丘力势故。

    ○第三十四过三钵受请戒

    总释。

    此是共戒。尼犯亦同。大乘同学。此是制罪。

    律摄云。此由食事多贪烦恼。制斯学处。此戒二缘合结。

    缘起处。

    佛在给孤独园。有一女人。名伽若那。是大邨女。来郁禅国。与人作妇。经历数月。遂便有身。还父母家。

    起缘人。

    有比丘来乞食者。自持食施。后其夫遣使呼还。因诸比丘尽取其食。方更办具。其夫已更取妇。又波罗柰城外。众商贾车伴共宿。有一乞食比丘。入此贾客营中乞食。一信乐贾客。取钵盛满美食与比丘。出营未远。复有比丘来乞食。如是展转他食都尽。更市籴粮。后不及伴。为贼所劫。诸比丘闻白佛。呵责结戒。诸病比丘畏慎不敢过受食。佛言听。当如是说戒。

    所立戒相。

    若比丘至白衣家。请比丘与饼麨饭。若比丘欲须者。当二三钵受。还至僧伽蓝中。应分与余比丘食。若比丘无病。过两三钵受。持还至僧伽蓝中。不分与余比丘食者。波逸提。

    释义 白衣家者。有男有女(僧祗云。刹利婆罗门毗舍首陀罗家)。请比丘与饼麨饭(饼麨饭者。所谓大小麦米豆。如是等种种饼麨饭也)。当问其主言。为是归妇食。为是商贾道路粮。若言归妇食贾客道路粮者。食已。出还僧伽蓝中。白诸比丘。某甲家有归妇食。有贾客道路粮。若欲食者。食已应出。若欲持食还者。齐二三钵。我今不持食来。

    若持一钵食来。还与诸比丘。共分食之。当语余比丘言。某甲家有归妇食商贾道路粮。若至彼家食者。即于彼食。若持食还。应两钵。我已持一钵还。

    若持两钵还。应共余比丘分食之。语诸比丘。乃至欲食者。即彼家食欲持来者。应取一钵。我已持两钵还。

    若尽持三钵还。分与诸比丘食。白余比丘。乃至欲食者。于彼家食。慎勿持还。我已持三钵来。

    若比丘欲须者。当二三钵受(律摄云。钵有三种。谓大小中。大者可受摩揭陀国二升米饭。于上得安豆并菜茹。以大拇指一节钩缘。不触其食。斯为大钵量。小者。受一升米饭。二内名中。言二三钵者。若取大钵一中钵一小钵一。或唯大钵二。或大钵一小钵二。或中钵三小钵一。或中钵一小钵二。或中钵三小钵三。三钵者。谓极多受三钵也)。持还至僧伽蓝中。应分与余比丘食(善见云。若取二钵。一钵自食。一钵与比丘僧。若取三钵。一钵自食。二钵与比丘僧。不得与知识白衣)。无病过两三钵受者(有病不限其数。无病佛制当遵 律摄云。过受者。谓大钵三。或大钵二。兼处中钵一。或大钵二。兼小钵一。或大钵一。兼处中钵二根本云。要而言之。取他食时。过四升半。米饭分量以上。当得堕罪。若施主任取多少者。无犯)。

    犯缘 此戒具足三缘。方成本罪。一归妇食商贾道路粮。二无病过三钵受。三两足过限。

    定罪 此中犯者。无病过两三钵。受出彼门。波逸提。

    若一足在门内。一足在门外。方便欲去还住者。突吉罗。

    若不问归妇食贾客道路粮。而取食。突吉罗。

    若持至僧伽蓝中。不分与余比丘食者。若不语余比丘。突吉罗。

    律摄云。若即此座过三钵食。或除饼麨。但将余物。或施主欢喜。随意将去。并无犯。

    比丘尼波逸提。小三众突吉罗。是谓为犯。

    开缘 不犯者。两三钵受食。病者过受食。问归妇食商客道路粮。还僧伽蓝中。分与余比丘共食。白余比丘。使知邨处。若彼自送至僧伽蓝中得受。若彼送至比丘尼寺中。亦得受。无犯。不犯者最初未制戒等。

    会详 律摄云。有三种虚损信施。一施主信心施持戒者。受已与犯戒人。二信心施正见者。受已与邪见人。三过量而受。不自啖食。乃至长受一掬之食。除其施主先有随意。如斯三事并名虚损信施。当招恶报。

    ○第三十五不作余食法戒

    总释。

    此是不共戒。尼犯不同。大乘同制。此是制罪。

    律摄云。因食饱更食。贪餮无厌。制斯学处。

    缘起处。

    佛在给孤独园。与诸比丘。说一食法。赞叹一食法。诸比丘食佉阇尼食。若饮浆服药。便当一食。形体枯燥。颜色憔悴。佛问阿难。白诸上事。佛言。听诸比丘一座上食饱满。诸比丘或食佉阇尼食。若饮浆服药。便令饱足。更不复食。形色枯悴。佛又听食五种食。若饭麨干饼鱼及肉。得令饱足。诸病比丘虽得好食。不能一坐食。形体枯悴。又听病比丘数数食。病人无足食法。时病比丘得好美食。食不能尽。与瞻病人足食已。不敢食。便弃之。众鸟来争食鸣唤。佛言听瞻病者食病人残食。无余食法。诸比丘清旦受食。举已入邨乞食。食已。还取所举食。与诸比丘。诸比丘已足食。不敢食。便弃之。众鸟争食鸣唤。佛听取所受食。作余食法食之。有一长老多知识比丘。入村乞食。大得积聚。一处共食。持余食来。与诸比丘。诸比丘足食已。不敢食。遂弃之。众鸟争唤。又听比丘从彼持食还。当作余食法而食之。当如是作余食法言。大德。我足食已。知是看是。此作余食法。彼应取少许食已。当语彼比丘言。我止汝取食之。

    起缘人。

    有一比丘。贪餮不知足食不足食。不知余食不余食。得便食之。诸比丘闻白佛。呵责结戒。

    所立戒相。

    若比丘足食竟。或时受请。不作余食法而食者。波逸提。

    释义 足食者。五种食。饭麨干饼鱼及肉。于五种食中。若食一一食令饱足。

    有五种足食。知是饭(谓知食体是正食。若非正食。不名足食)。知持来(谓知男女等持食来授与)。知威仪(谓行住坐卧四威仪中。知是行受食。非住坐卧也)。知舍威仪(谓行受食。今已住坐卧。故云舍)。律摄云。食饱足者。作遮止言。心生弃舍。若心未弃舍。纵出遮言。未成遮足。若更食时。但得恶作。若作了心。唱言休足。此便成遮足。

    不作余食法而食者得堕(十诵云。以二利故。听受残食法。一者看病比丘因缘故。二者比丘有因缘食不足故。十诵残食。即本律余食。凡足食已得食。须作法而食。今谓得而便食。故云不作余食法食也)。

    犯缘 此戒具足三缘。方成本罪。一足食已舍威仪。二不作余食法。三食已入咽。

    定罪 此中犯者。足食已舍威仪。不作余食法。得而食之。咽咽波逸提。

    佉阇尼食者。根枝叶华果油胡麻黑石蜜磨细末食。足食已。不作余食法。得而食之。咽咽波逸提。

    若足食已。为他作余食法。不成余食法。突吉罗。

    若知他足食已。作余食法。

    若自手捉食。作余食法。

    若持食置地。作余食法。

    若使净人持食。作余食法。

    若净人前作余食法。

    以不好食。覆好食上。作余食法。

    若受他余食法。尽持去。如是一切不成余食法。突吉罗。

    足食足食想。波逸提。

    足食疑。突吉罗。

    不足食足食想。突吉罗。

    不足食疑。突吉罗。

    僧祗云。听一人作残食。余人尽得食。

    若比丘持食来。欲作残食。即于钵上碗中作残食者。正得碗中。名作残食。钵中食不名作。若碗中食汁。流入钵中。得俱名残食。

    若并两钵作残食。若前人正一钵中食者。正一钵得名作残食。若二钵上。若饼若菜。通覆横上者。二俱得名作残食。余种种器亦尔。

    若国土少比丘处比丘食已。有大檀越。持种种饮食至。比丘已起去。当云何。若彼间有直月维那。诸知事人。未食足者。当从彼人边作残食。若彼已食足。若上座未足。当于上座边作残食。若上座羞不能人中作者。当合座举。上座至屏处作残食。若上座已足者。有客比丘来者当问。长老。今日自恣足未。若客比丘言。我未得夏安居。云何得自恣足。当知是人不知律相。更问汝食未。若言已食。复问檀越自恣与不。若言。长老。何处自恣食。水菜不足。况余食。当知不足。应从彼作残食。若言已足者。僧应作方便。不应破檀越善心。若众中有大沙弥。将至戒场。与受具足。教作残食法已。然后当食(五分亦用此义)。若一切粥新出釜。画不成字。一切果一切菜。非别众食。非处处食。非足食。

    律摄云。有五蒲膳尼。即可啖食。一饭。二麦豆饭。三麨。四肉。五饼。又五珂但尼。即可嚼食。谓根茎叶华果。

    若先食五嚼食及乳酪菜等。后受五啖食。无犯。

    若先食五啖食。更食五嚼食及乳酪菜等。名犯。

    应知有五未足之言。谓授食时。未即须者。应报言。且待。且去。且有。且待我食。且待我尽。若兼且言。名曰未足。若无且声。便是遮足。若未为足意。设作足言。亦不成足。得恶作罪。由言不称法故。若得余食作法食者。自身乐住。施住得福。欲作法时。洗手受食。持就一未足苾刍。或虽已足。未离座者。对彼作法。彼若未遮足。应取两三口食。若自足已。便不合食。应以手按而告之言。斯是汝物。随意食之。

    有五不成作余食法。一身在界内对界外人。二不相及处(善见云。二肘外半)。三在傍边。四在背后。五前人离座。翻此便成。

    比丘尼等四众突吉罗。是谓为犯。

    开缘 不犯者。食作非食想。不受作余食法。非食不作余食法。自取作余食法。不置地作余食法。乃至手及处作余食法。若与他他与己作余食法。若病不作余食法。病人残食不作余食法。若已作余食法。无犯。

    律摄云。若北方果及天神藕。斯等难得之物。或复饥年饮食难得。不作余食法食之。无犯。不犯者最初未制戒等。

    会详 毗尼母云。比丘受人施不如法。为施所堕。有二种。一者食他人施。不如法修道。放心纵逸。无善可记。二者与施转施。施不如法。因此二处。当堕三涂。应施者。若父母贫苦。应先受三归五戒十善。然后施与。若不贫。虽受归戒。不中施与。复有施处。治塔人。奉僧人。治僧房人。计其功劳。当酬作价。若过分与。为施所堕。施病者食。当作慈心。随宜与之。若错误与食。为施所堕。婴儿牢狱系人怀妊者。当以慈心施之。勿望出入得报。诣僧坊乞者。当自有粮。不须施与。若无粮食。施之无咎。若比丘不坐禅。不诵经。不营佛法僧事。受人施。为施所堕。若前人无此三业。知而转施。与者受者皆为施所堕。宁吞铁丸而死。不以无戒食人信施。若足食已。更强食者。不加色力。但增其患。是故不应无度食也。

    ○第三十六使他犯余食法戒

    总释。

    此是不共戒。尼犯不同。大乘同学。

    律摄云。欲令他犯返诘过故。制斯学处。此戒二缘合结。

    缘起处。

    佛在给孤独园。

    起缘人。

    一比丘贪餮。不知足食不足食。不知余食不余食。得而食之。异比丘语言。未曾有。如汝贪餮嗜食者。不知足食不足食。不知余食不余食。得而食之。彼闻心怀恚恨。于异时见彼比丘食已。不作余食法。殷勤请与食。即受食之。贪餮比丘语言。未曾有。如汝贪餮。不知足食不足食。不知余食不余食。得而食之。不知厌足。报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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