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期除书记及理财两职外,其他任期不得连任两年,而一人不得同时兼两职。惟隔任期一年之后,则可再得复其被选之资格。所有职员任期,至周年大会之日为满。
第二条会员凡被选为会员者,签名于章程并缴会费之后,则可领受本会之凭票而为会员,得享本会一切之权利,至年期末为止。此后再纳年费,便可继续为会员。每期会议,会员须当呈票,方得入场。
名誉会员可由会中酌量选择。旧会员居于远方者,可得为通信会员;倘来本城欲与会议者,可纳临时费便得入场。
凡会员欲除名会籍者,当致书通告通信书记便可。
第三条来宾凡会员可领朋友同来会议,但须纳临时费若干,而每会员每次会议只得许领二人。演说员每人给免票六条,不收临时费。
第四条会议法则地方自治励行会一切会议,皆以《民权初步》为法则。书记之外,非有本会特别命令,不得将本会会议报告发印。
第五条本会章程及规则,在正式常务会议可以到场会员三分之二之表决而修改之。但至少须于一会期前将欲修改之条正式通告,使众周知方可。
第六条搁起条例本会之章程、规则内之条例,其可暂时停止者,遇有需要时可由全体一致而临时搁起之,以便他事之进行;但不能搁起过于一会期以上。
议事表
符号之说明:
一、凡出此两问题外所发生之急要动议,则处分之动作与独立动议同。
二、得主座之许可可作评议,但除申诉事外,不能有讨论之权利。
三、申诉问题之自身,无可付委、无可延期、无可搁置者也。惟可随申诉之本题,一同受此三种之动作。
四、若在不定下会开会之期而散会等于终止者,则此议有可讨论。
五、得为有限时之讨论,而其讨论只范围于停止讨论之自身,不能牵入于本题。
六、只有属于时日者,乃有可修正。
七、只有属于有附训令之付委,为无可分开者也。
八、只有属于有训令之付委及委员之人数,有可修正者也。
九、委员已开始进行,则无可复议。
十、只有删去而加入之修正案,为无可分开。
十一、有种修正案,其本题尚悬而未决者,有可付委者也。
十二、复议已受搁置者,不能抽出其问题作为终结。
注释:
据上海孙中山故居所藏的经孙中山亲笔改正本--以孙文著《建国方略》(上海民智书局一九二二年六月再版)为蓝本进行校订。《实业计划(物质建设)》中的插图据其他版本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