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五十二节秩序问题之定义秩序问题与权宜问题之别者,在直接关系当议之事件,而有所改正,或完备其进行之手续者。如言语离题,或动议不当其序,或论及个人,或破坏议法,皆其类也。主座亦有出乎范围者,如按其所不当接之事,或不接其所当接之事。以上各种破坏秩序之端,所以常因而生出秩序问题也。此问题除权宜问题之外,超出各顺序之前。
一百五十三节主座之职务维持秩序及议额,为主座第一之职务。此非独指全体之风纪而已,各会员有破坏秩序及违背议法者,皆当纠正之。若主座于此稍有忽略,则会员当提出秩序问题。
一百五十四节秩序问题之效力当秩序问题发生时,在议之各事皆为之间断,至解决之后乃再复原。若会员在发言中而被搁止,则问题解决之后,彼仍复其位;除非彼自身亦受决而为秩序范围之外者,如此若有反对之者,则彼不能再事进行矣。
秩序问题进行之道,一如权宜问题焉。当时机之至,会员不待正式请得地位,可直起而发言曰:“会长先生,我提出秩序问题。”遂被请述之,述毕则坐。主座当酌断其问题为适当与否,日:“本主座以为此秩序问题发之适当(或发之不适当)。”此宣布谓之为主座之判决,而问题以之为定。如有不服者,可以申诉。惟此问题初不付讨论,不呈表决,此其所以异于动议者也。
因秩序问题为直接关于当议之事者,是故必须立提出于其事发生之时;倘事过情迁之后,则不能再提矣。
一百五十五节申诉若会员有不服主座之判决者,可起而申诉曰:“我将主座判决申诉于众。”此申诉须有附和,如其无之,则主座可以不理。若有人起曰:“我附和之。”则此问题由主座之判决,而移归于众人之表决矣。其呈此问题之方式如下:“主座之判决,可否即为本会之定论?”讨论随之。对于此之讨论,主座有优先权。彼可不必离座而发言,详陈其判决之理由等等而后呈之表决,而宣布之曰:“主座之判决成立。”或曰:“主座之判决打消。”随事而异。此表决即为最终之决议而不能复议矣。由此观之,一切事件,最终决议之权则在会众,而不在主座也。信乎议法家华氏之言曰:“申诉之权,为一切团体自由行动不可少之物。”必如此,则会长乃会场之公仆而不为主宰也。
一百五十六节申诉表决之同数票前一成例,动议之表决得同数票者,则动议为之打消。但在申诉之案,得表决之同数票者,则效力适为相反:此乃维持之而非打消之也。如是则主座之判决,更因之而得成立。其理由为主座之判决,若无推翻之者则作为成立,而同数之表决票实为无效,则不能推翻主座之判决也。如此,则主座不必(多有不欲者)自行投票,以维持其判决之成立者。兹定此为例如下:“对于申诉案之表决同数票,乃成全‘主座之判决可否成立’之问题”。
一百五十七节顺序今复统括附属动议之顺序,列之如下:
(一)权宜问题
(二)秩序问题
(三)散会动议
(四)搁置动议
(五)停止讨论动议
(六)延期动议
(七)付委动议
(八)修正动议
(九)无期延期动议
除此之外,更有他种事件,可于独立动议在议中而提出者,其重要者如下:收回动议及分开议题之动议;举发不足额之问题,规定表决法之动议;限制或申长讨论时间之动议;定时停止讨论之动议;定时散会及定时开会之动议;搁起规则之动议;暂作休息之动议。以上各动议,若发于需要之时,皆为合秩序,其顺序在当前之独立动议之前。
一百五十八节秩序问题及申诉之演明式地方自治励行会适会议之际,序及于新事件,随生如下之行动:
乙君曰:“会长先生!”
主座曰:“乙先生!”
乙君曰:“我动议于会期告终之日,本会举一午餐会,以联吾人友谊,想诸君必乐从也。”
主座曰:“诸君听着,有动议本会举一午餐会于会期告终之日。”
己君曰:“会长先生!”
主座曰:“己先生!”
己君曰:“何不称之为早膳?我动议修正删去‘午餐’二字,而加入‘早膳’二字。”
主座曰:“诸君听着……”
乙君曰:“会长先生,我欢纳此议,我总求其有耳,如何称谓所不计也。”
主座曰:“修正案已得接纳,而今之问题为当举一早膳为会期之结束。”
甲君曰:“会长先生!”
主座曰:“甲先生!”
甲君曰:“我反对此议,因将必多所破费,我知会友中多有力不能胜者,愿本会为城中独一不以饮食为题之会!试观彼之好古会、诗人会、棋客会等常设晚餐会,我知彼等之所欲矣!”
主座起而言曰:“请该会员进归秩序。彼之所言,出乎题目之外,盖批评他会之行为非在秩序之中也。”
甲君曰:“甚善甚善,会长先生。我当勉而进于秩序,但我绝对反对此议!”
丙君曰:“会长先生!”
主座曰:“丙先生!”
丙君曰:“我绝对赞成之!吾人总需多少交际性质之物,乃可联络会友感情,使之亲切如一家焉。盖把盏言欢,每生同气之感,舍此则结会鲜有成功者也。”
辛君曰:“会长先生!”
主座曰:“辛先生!”
辛君曰:“我提议将此问题搁置案上。我个人以为……”
主座曰:“搁置之议,为不能讨论者,是故该会员为越出秩序矣!诸君准备否?”
寅君曰:“会长先生!”... -->>
本章未完,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