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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百一十九 循吏列传第五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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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贱,不豫定也。

    三年,门不夜关,    【集解】:徐广曰:“一作‘闭’。”

    道不拾遗。四年,田器不归。五年,士无尺籍,    【正义】:言士民无一尺方板之籍书。什伍,什伍相保也。

    丧期不令而治。治郑二十六年而死,丁壮号哭,老人兒啼,曰:“子产去我死乎!民将安归?”    【集解】:皇览曰:“子产冢在河南新郑,城外大冢是也。”【索隐】:案:左传及系家云子产死,孔子泣曰“子产,古之遗爱也”。又韩诗称子产卒,郑人耕者辍耒,妇人捐其佩玦也。

    公仪休者,鲁博士也。以高弟为鲁相。奉法循理,无所变更,百官自正。使食禄者不得与下民争利,受大者不得取小。

    客有遗相鱼者,相不受。客曰:“闻君嗜鱼,遗君鱼,何故不受也?”相曰:“以嗜鱼,故不受也。今为相,能自给鱼;今受鱼而免,谁复给我鱼者?吾故不受也。”

    食茹而美,拔其园葵而弃之。见其家织布好,而疾出其家妇,燔其机,云“欲令农士工女安所雠    【索隐】:音售。

    其货乎”?

    石奢者,楚昭王相也。坚直廉正,无所阿避。行县,道有杀人者,相追之,乃其父也。纵其父而还自系焉。使人言之王曰:“杀人者,臣之父也。夫以父立政,不孝也;废法纵罪,非忠也;臣罪当死。”王曰:“追而不及,不当伏罪,子其治事矣。”石奢曰:“不私其父,非孝子也;不奉主法,非忠臣也。王赦其罪,上惠也;伏诛而死,臣职也。”遂不受令,自刎    【索隐】:音亡粉反。

    而死。

    李离者,晋文公之理也。    【正义】:理,狱官也。

    过听杀人,自拘当死。文公曰:“官有贵贱,罚有轻重。下吏有过,非子之罪也。”李离曰:“臣居官为长,不与吏让位;受禄为多,不与下分利。今过听杀人,傅其罪下吏,非所闻也。”辞不受令。文公曰:“子则自以为有罪,寡人亦有罪邪?”李离曰:“理有法,失刑则刑,失死则死。公以臣能听微决疑,    【索隐】:言能听察微理,以决疑狱。故周礼司寇以五听察狱,词气色耳目也。又尚书曰“服念五六日,至于旬时”是也。

    故使为理。今过听杀人,罪当死。”遂不受令,伏剑而死。

    太史公曰:孙叔敖出一言,郢市复。子产病死,郑民号哭。公仪子见好布而家妇逐。石奢纵父而死,楚昭名立。李离过杀而伏剑,晋文以正国法。

    【索隐述赞】奉职循理,为政之先。恤人体国,良史述焉。叔孙、郑产,自昔称贤。拔葵一利,赦父非?。李离伏剑,为法而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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