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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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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案汇录戊集」是从「明清史料」戊、己、庚三编里选录了一百五十八个文件编辑而成的。按照内容,把这些文件分做三大类。第一类是海洋遭风的事情,依时代的先后,编为三卷。第二类是修造战船的事情,依时代的先后,编为二卷。第三类是修制军装器械的事情,编为一卷:全书共计六卷。

    现在先就前三卷中关于海洋遭风的文件作简略的分析:

    (一)这些遭风失事的船只,多数是台、澎或内地各营的哨船,少数是来台贸易的商船。

    (二)这些船只,有因出洋巡哨而失事的,有因配载班兵赴台或由台内渡而失事的,有因运载饷银或兵榖而失事的,有因载送军装赴省修理或运军械赴台而失事的,也有哨船驾厂拆造或在厂修竣回营而失事的。

    (三)失事的情况:船则或被浪打翻、或冲礁击碎、或飘流无踪;船上人员,或则全部扶板得生、或则少数淹死、或则多数溺毙、或则全被漂失,下落不明。

    (四)事后的查报:在主管将备接到失事的报告之后,一面派人打捞尸身和漂浮沉失之物,一面转报上级官厅。在督、抚接到初步报告之后,照例行司饬查:要问失事的船只因何遭风击碎?是否管驾不慎?有无捏饰情弊?淹死多少人?得生多少人?沉失的东西有无捞获?于是又由下级主管官员层层具报到司。他们根据实地的勘察,说明失事的原委,委系遭风击碎船只、淹毙弁兵,既非管驾不慎,亦无捏饰情弊;并且讯取得生弁切实供结,加具该管将备失船地方官印结以及澳甲居民甘结,移请转详题销、造补、赏恤。再由司查照定例,加上「看语」,转请督、抚会衔专案题奏。每一个皇帝看到这一类的奏折,都深为悯恻,照例谕赐恤赏。

    (五)恤赏条例:康熙五十三年,福建台湾和广东碣石曾有海洋遭风伤损官兵之事,圣祖皇帝特颁谕旨,令地方大吏加以恩恤。雍正六年二月初五日,世宗皇帝又有上谕:『朕思海洋危险之地,凡官弁、兵丁等若因公事差委、遭风受困者,当照军功加恩。倘有不幸至于身故者,当照阵亡之例优恤。着九卿分别详细定议具奏』(见本书卷一第一号文件)。后来究竟如何议定,不得而知。但在乾隆四年六月间闽浙总督郝玉麟的题本里便说:『查定例:内洋内河船只因公差委,被风飘没,身故兵丁照阵亡例减半给与恤赏银两,落水得生兵丁照二等伤例减半赏给。又定例:兵丁阵亡给银五十两;如无妻子亲属,照例给奠银二两,遣官致祭;二等伤给银二十五两』(见本书卷一第三号文件)。不久又小有修改;乾隆九年六月间闽浙总督那苏图的揭帖说:『查定例:沿海弁兵因公差委、遭风溺水、幸获生全者,官照军功加一级,兵照军功头等伤例赏给。又定例:军功头等伤给银三十两』(见本书卷一第四号文件)。以后就一直遵行未改。

    在卷三第六六~七一的六个文件里,三件叙述琉球国番船被风飘到台湾,一件叙述朝鲜国番船被风飘到台湾,一件是办理晋江船户陈吴胜由台配运兵米、遭风飘到吕宋盗卖的案子,一件是署澎湖通判乌竹芳的眷属被风飘到暹罗国、经该国王给资附载来粤、遵旨优赏该国大库呸雅打侃缎疋等项。这六个文件,四件是乾隆年间的、两件是道光年间的。因为都和海洋遭风有关,所以附编在卷三的后半卷里。

    本书四、五两卷,大都是关于估报、奏销和核销修造战船工料银两的文件。战船之所以不断的修造,一则因为在洋遭风击碎,必须补造;一则由于保持驾驶之安全,必须按期小修、大修或拆造。

    按照定例,战船出洋被风打破,由该管官查勘之后,出结详报督、抚查明题报,免其赔补,准动库款补造(见本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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