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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论道德进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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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能自由为恶。故就道德理想之空洞性与相对性言,实不足为社会意识道德生活之最后归宿。故必进而达到超脱相对之艺术、宗教、哲学的领域里,社会意识的进化方可谓达到顶点。盖此三者,即绝对精神之具体的表现也。总括起来,黑格尔认为社会道德进化的程序,大约如下:(1)由忠国家、孝祖先的冲突进而为忠于君主的帝国时代;(2)由服从专制君主与保持个人自由的矛盾,进而为自由平等的民主;(3)由无限度的自由平等的民主进而为共同立法、共同遵守的宪治;(4)由宪治进而为德治;(5)由德治进而有艺术、宗教、哲学等文化学术的基础的社会或政治生活。此种文化学术,既具体且普遍,为绝对精神的表现,为个人的社会的道德进化所达到的最高鹄的。

    黑格尔这种的分析,鲁一士称之为道德逻辑平行论(ethicological parallelism),又称为逻辑与历史或逻辑上的矛盾进展与人文进化的平行论,实甚切当。盖因黑格尔的事实是具有逻辑的必然性的,而他的逻辑是符合于人类文化变迁演化的事实的。但我们始终必须认黑格尔以及费希德对于道德进化历程的分析为逻辑的进展,而不仅是事实的演化,盖因他们皆是以逻辑驭事实,以事实注逻辑,而自成其哲学系统;且因他们所指出的道德进化的历程或途径,皆人类艰苦困顿,精神努力,改造现状,征服矛盾所获得的功绩与教训,与用进化的方法的科学家所指出的自然的、盲目的演化历程,不可一概而论。

    (二) 事实上道德现象的演化

    ————以婚姻的演化为例当我们讨论逻辑上道德进步的历程时,因为逻辑是一以贯之的方式,所以我们着重于道德进化之共同的整个的历程。但道德事实是复杂的、繁多的,所以我们不能不选择特殊的个别的事实来分析,以见道德事实演化的一般。而道德事实之较重要、且令人最感兴趣的,莫过于男女间的事实。美国言论家李蒲曼(Walter Lipmann)谓:“社会上一般人一听说有人讨论道德问题,他们总以为所讨论的定是关于两性间的道德问题。”所以我特地提出婚姻演化的事实来讨论。

    关于婚姻之最初的形式,有不同的说法。卫司特马克(Wester-marck)力持原始配偶说(theory of original pairing)。他于许多动物的生活与原始的生活中,察出动物与人类最初即大都一夫一妻,夫为一家之主持者与保护者。但赞成此说的人甚少。次如麦因(Henry Maine)及米勒(Max Müller)等则主父权社会说(patriarchal theory),认家庭为最原始最基本的组织,妻完全受制于夫。但论者多谓此说忽视许多野蛮民族生活的事实。最为多数学者所承认的乃是母权社会说,亦称原始共产说(The theory of horde and mother-right or the theory of original communism)。此说之创始者为一瑞士学者巴柯芬(J.J.Bachofen),美人摩根(Lewis H.Morgan)承其说而发挥充实之。近人德之Müller-Lyer及英之Briffault亦力持杂交说。据摩根氏研究,人类婚姻最初由“杂交”(promiscuity)逐渐演进而成一夫一妻制。兹依据摩根氏并参酌他说,将婚姻演化之次序排列如下:

    1.杂交。完全不正规的婚媾,男女性交最放任无规定。可以说是原始时代不知婚姻为何物的男女关系。

    2.集团婚姻(groupmarriage)。依斯宾塞及吉伦(SpencerandGillen)的研究,中澳大利亚的土人,似仍行此种婚制。即此图腾之女人嫁给另一图腾。在此图腾中,每一男子有正规之妻,有非正规之妻。每逢节期或盛会,妻子可转借与他人。不知嫉妒,离婚容易。若依摩根的研究,则集团婚姻可分三种:

    (1)一族之兄弟姊妹互婚,是为同族婚姻(consanguine)。

    (2)数姊妹嫁入他族为妻,或数兄弟娶他族数姊妹为妻,这叫做punaluan。

    (3)很多家庭住在一起,有共产形式,但一男一女为事实的必要与方便短期结合,但亦不绝对排斥外遇,这叫做syndynasmian。此为由集团婚姻到一夫多妻的父权家庭的过渡。

    3.一妻多夫制(polyandry),大半几兄弟共娶一妻,但也有例外。此制发生的原因,大约不外经济困难,一人不能独娶一妻,或出于借人壮种的目的,有时因远出开垦,男多女少的通融办法。

    4.一夫多妻制(polygamy),最初因经济关系,一夫多妻,可多作工,正妻亦愿其夫多娶妻以分其劳。有时多妻为避免离婚的交换条件,或因大战之后,壮丁死亡过多,男少于女,故一夫多妻。此外亦有出于贵族或资产阶级满足兽欲而实行多妻。

    5.一夫一妻制(monogamy),此又有自然的一夫一妻与道德的一夫一妻之不同。如近代之出于爱情自由选择配偶,互守贞操,相偕白头者,方可算得道德的一夫一妻制。据孙木楠(Sumner)说,此制有种种好处:(1)子嗣确定;(2)结合坚固;(3)不生嫉妒;(4)生育繁衍;(5)婴儿死亡减少;(6)爱情专一,增加生活快慰;(7)若夫妻同偕到老,晚境有所慰藉。因此一般人多认此制为婚姻进化的最高级。但近年来,特别在西洋,为补救离婚事件过多及因节制生育的方法改进,欲于不组织家庭、不生育子女范围内享受性交乐趣的青年男女逐渐增加之故,似将有一新的婚姻制度产生,此制名为————

    6.伴侣婚姻或尝试婚姻(companionate marriage or trialmarriage)。此制由男女双方正式登记同居。同居若干期间,得双方同意可自由解约,省得离婚手续。在同居期间,一切满意,且女方已怀孕,然后方正式举行结婚仪式。首倡此说者为美国一著名法官林宰(JudgeLindsay)、罗素夫妇赞成此说最力。此外如蔼里斯(HavelockEllis),约德(C.E.M.Joad),德之开沙林伯爵(CountKeyserling),美之李蒲曼等均提倡此说。而西洋青年男女之正式非正式实行此制者,似已日渐增多。反对者自亦颇不乏人。但此制现尚在宣传与试验的期间,未成为社会上公认的婚制。而婚姻事实之演化,自然地渐趋向于此途,则为不可讳言的事实。

    以上系讨论婚姻制度演化的轮廓,至于结婚方法的演化、历程,亦略分下列各阶段:

    1.劫夺婚姻。男家用武力劫取别家或异族之女子为妻,此为最原始的方法,有时亦因而引起报复的流血事件。

    2.买卖婚姻。在采用此种结婚方法的时代,或文化阶段中,女子被认为有价格之货物,其价格之高下,以女子相貌的美丑,作工能力的大小和当时当地女子供给与需要的多寡为转移。这被售出的女子,当然纯系男子的所有物。

    3.服役婚姻。此法与买卖婚姻同时并行。男子经济能力如不能买妻,则可先去女家作工,足以抵偿,然后娶妻,亦可算买卖婚姻的一种。

    4.契约婚姻或诺言婚姻。此种婚姻必先经男女双方之允许或同意然后成。近代男女自由作主的婚姻,均同属于此项。

    结婚事实之演化,已如上述,而离婚问题之演化,尤足供吾人参考。离婚之演进史,自较结婚为晚,乃婚姻近代化以后生出的事。大约尊重女子地位,提倡男女平权,打破玩偶家庭,注重女子人格与经济的独立,与夫自由自主、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皆直接间接为增加离婚数目的原因。离婚亦有自然的与道德的之别。原始民族之离婚,完全由于性交关系松弛,或经济状况、环境情形有以使然,是为自然的离婚。近代之离婚,其原因远较复杂。而许多社会改革的理想家,亦提出其离婚的理想与道德。据爱伦凯女士说,婚姻完全基于爱情,爱情消灭,即应离婚。离婚是自知自己,自尊人格,个性自决的表示,亦是自觉地企求真正的爱情生活,而反对无意义的婚姻束缚的努力。至于离婚问题在西洋过去演化之迹,亦可撮要叙述如下:

    1.离婚的历史,起于罗马。照罗马法,结婚后,妻子完全在丈夫权威之下。丈夫随时随意可以与其妻解除夫妇关系。西历三三一年,罗马王君士坦丁规定妻子可以在特殊情形下请求与丈夫离婚。至四四九年,离婚的规定更宽。凡丈夫犯下列各罪者:叛逆,通奸杀人,谋毒害,造伪证,犯坟,窃教堂,作盗贼,偷牛,谋杀妻打妻,引无行女人入家等,妻子均得提出离婚。

    2.凡天主教国在任何情形之下,皆绝对不许离婚。欧洲的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美洲的墨西哥、布勒西尔、智利、阿根廷等国皆严禁离婚。

    3.法国在一七九二年前从无离婚之事。此后教会与政府皆力持保守不许离异。直至一八八六年方订有离婚法律,双方离婚的条件相等。

    4.在德国,一七九四年时,普鲁士法典即立有甚宽的离婚法律。而至一九○○年时,所规定离婚的条件反较前为严,大约因当时离婚风气太甚,政府拟加法律裁制之故。

    5.英之苏格兰邦法律自一五七三年以来,即认遗弃与通奸为离婚理由,至今不改。一六○九年英国的国会始正式通过准许一离婚案。直至一八五七年离婚方正式列入法令。但若因酗酒、遗弃、犯罪等而离婚,亦只能分居,而不能完全断绝夫妻关系。分居后,无论男方或女方皆不能另娶或另嫁。

    6.美国关于离婚问题的规定,各州或邦的法律并不一致。有七分之六邦,通奸遗弃虐待情事准予离婚。有三十九邦因入狱,三十八邦因惯醉,二十二邦因不能供养,准许离婚。全国共四十六邦,有一年至五年以上之分离,即可作离婚的理由。就大体论,美国离婚法律,东部严而西部宽,城市离婚者较多于乡村。兹试将美国自一八九○年以来离婚率统计表列出,以资参考。

    据此离婚统计表可以显然看出美国人离婚之事件几逐年增加。四十年前(一八九○年)离婚总数不过三万余对夫妇,每千对结婚夫妇中,离婚者不过六十余对。而近年来,离婚总数增至二十万对上下,每千对结婚夫妻中,离婚者竟占一百七十对之多。离婚数目增加之速,与离婚问题之严重可以想见了。表中惟一九三○年离婚总数较一九二九年少约一万对。我揣想大约因此时实行伴侣婚姻的人渐多,有许多同居男女的解散,没有经过法律的离婚手续之故。而结婚的数目一九三○年亦较一九二九年减少约十万对,若果没有别的重大原因可以解释,恐怕也由于实行伴侣婚姻者多,举行正式结婚者少之故。

    总结起来,我们研究婚姻事实的演化,所得的结果是这样的:由原始的男女杂交,经历种种的过渡,而演变成近代的一夫一妻制。由自由自主的道德的一夫一妻制而演成离婚人数的增多。由离婚人数过度的增多,而渐有转变成伴侣婚姻的趋势。至于单就离婚问题而言,西洋各国大都由对于离婚不予准许,无有规定,渐演变为有明文规定;更由很严的离婚规定而变成较宽的离婚规定。而此种事实演化的阶段,又层次井然,条晰有序。我们简直可以据此以判断某国某族或某处居民的婚姻制度,现已达到某种阶段,且可预测其此后将向着某一阶段演进,大体上不致有误。但最奇怪而令我们诧异的,就是我们所发现的婚姻事实的演化历程,并不是我们所想像的那样盲目的变迁,而乃是有理则的进展。就价值观点看来,这好像不仅是自然事实的演化,而乃是依理则、循理想而向前的进化或进步。平心而论,一夫多妻制或一妻多夫制,实在较原始的男女杂交为文明进步;而一夫一妻制似又较多妻或多夫制为文明进步。夫妻不相能,可以得双方允许、法律承认而离婚,是比较强迫一对无法快乐共处的男女相偕到老更为合理,更为尊重双方的人格与个性。至于伴侣婚姻虽尚在实验期间,但据提倡此制的思想家与社会改革家看来,当然是较足以补救现制的缺点,较足以解答现代两性间许多复杂的困难,且较为合理、较为进步的办法。就结婚方法言,经过双方衷心允诺而后结婚,似比那劫夺婚姻、买卖婚姻较为尊重人格、合于理性。总而言之,我们总不禁要问,我们研究道德事实的演化,何以所得的结果,会合于理论的理想的进步历程呢?更奇怪的,记得上面我们介绍费希德、黑格尔从逻辑方面分析道德进化历程的时候,曾发现他们所指出理论上道德进化的各阶段好像又很符合事实上道德的演化。————这又是什么道理呢?一方面在篇首我们已重言申明,事实上的演化与理论上的进化须严格分开,而何以现在我们又发现理论的进展不违背事实,而事实的演化又契合理论呢?

    此点我们可分为数层作答:

    第一,逻辑或理论本来是解释事实、整理事实、指导事实的方式或原则,所以真的理论必是合于事实的理论,真的逻辑必是合于事实、有充实内容的逻辑。因此可知,关于道德进化的理论或逻辑上道德进化的阶段的分析,只要理论是正确的,必定是合于道德事实的,所谓先经验而经验弗违,亦即此意。

    第二,事实本来是经理论、逻辑、先天范畴加以组织整理而成。离开逻辑或先天的范畴,只有混沌的黑漆一团,更无所谓事实。歌德所谓“每一现象,即一学说。吾人注意观认事物,即是理论化事物”,实含有至理。天地间,只有事实追赶不上的理论或理想,没有不合理论的事实。换言之,天地间只有超事实的理论,超现象的逻辑(即康德所谓先天逻辑),而没有超理论超逻辑的事实(即所谓孙悟空跳不出如来佛的手心之意)。因为近代的人,受了达尔文进化论的洗礼,特意用进化论的逻辑或方法,去搜集、整理、组织、解释道德方面的事实,则其所整理出来的事实之符合进化的理论与理想乃自然之理,毫无足怪。换言之,我们上面所陈述的婚姻事实,乃是应用进化论的逻辑加以选择整理,已经是理论化、理想化过的事实,自然会符合进化的理论或理想。

    第三,理论虽合于事实,事实虽不背理论,但理论自理论,事实自事实,仍不可混为一谈。理论系共相,事实系殊相。理论在先,事实在后,理论为本,事实为末。所以必须首先划分清楚,不惟于研究方便,抑且可免混淆与误解。

    第四,道德事实与自然事实不同,自然事实的变迁,即使有条理有秩序,但亦无所谓进步。而道德事实乃人的意识活动、精神生活的产物。人的意识是有理则的,人的精神是有理性、有理想、有向上奋勉的驱迫力的。研究道德事实的进化,直不啻考察人类意识的奋斗,精神的努力,以自求发展实现的阶段与业绩,因此道德事实不仅是表出演化之迹,必且表出进化之迹。换言之,人类道德史上,若果有一星星一点点进化或进步之可言的话,则此星星点点的进步,必是这有理性的动物,精神上奋斗努力、自求进展的收获。一个社会、一个国家或一个民族的道德生活之进化与否,全视此社会、此国家、此民族的分子,能本其固有的理性向上奋斗努力与否为转移。因为无论谈事实的进化也好,但事实乃由精神努力整理组织而成;无论谈理论的进化也好,但理论亦由精神努力去解释、征服、指导事实而成。所以我们此番研究道德问题所得到的最后结论是:舍自强不息的搏斗努力外无进化;舍精神的、理性的搏斗努力外无道德的进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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