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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海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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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他以个人的力量,只凭以不怕死的诤谏得来的声名作为资本,而要使整个社会机器停止转动,也就无怪乎不能避免“志大才疏”的评语了。

    使这位好心的巡抚所更加无法理解的,则是农村的信用贷款不能合理解决的症结。我们的帝国缺乏有效的货币制度和商业法律。这两个问题不解决,高利贷就无法避免。

    币制的问题肇始于两百年前。开国之初,洪武皇帝下令发行的大明宝钞,既不能兑现,也不能用以交纳田赋。其发行的方式也不是通过商业机构,而是通过发放官俸、赏赐官军和赈济灾民等方式流通于社会。而且,最根本的问题是在这种通行票据发放的时候,政府并没有任何准备金。如果这种发行货币的办法能够成功,那确乎是重新分配财富的最简便的办法了。然而事实上其中的奥妙在一开始就被识破,虽然政府严令禁止以金银物货交易,违者治以重罪,民间却置若罔闻。宝钞在最初就没有能按照面额使用,数十年后即等于废纸。

    洪武即位以后,政府曾经铸造过洪武通宝铜钱。由于铜钱使用不便,洪武八年乃发行宝钞作为法币。这一生财之道既经开辟,政府就不再愿意继续铸钱,以免和法币发生竞争。其后由于形格势禁,再度感到铸钱的必要,但许多问题又随之而产生。官方没有充分的现金收入,只能少量鼓铸,而所铸成的铜钱又有欠美观和整饬,其后果就只能为私铸大开方便之门。各种杂有铅锡、形制滥恶的劣质铜钱充斥于人民的经济生活之中,用者怨声载道,有些人就拒绝使用。这种情形造成了通货紧缩,致使商业萧条,失业者不断增加。面对这一严重的社会危机,政府不得不承认失败。于是无需鼓铸的碎银乃不可遏止地成为公私交易中通用的货币 [43] 。

    碎银通货君临于全国人民的经济生活之中,其“政绩”自然也不能完美无缺。首先,碎银没有足够数量的铜币作为辅助,零售业极受限制。其次,这种货币既非政府的财政机构所统一发行,主管当局就无法作必要的调节,以伸缩全国货币的流通量。更为普遍的情况乃是一般富裕的家庭如不放债买田,必将金银埋于地下,或是制成金银器皿首饰(其方便之处,乃是随时可以复原为货币)。可是这种趋势,必更促使通货紧缩,使农民借款更加不易。以上种种因素刺激了高利贷者的活跃,而追本溯源,却仍然要归之于政府的无能。好心的巡抚想要用一时的政治力量去解决这些财政和经济政策上的问题,无疑是舍本逐末,其结果必然是事与愿违。

    如果存在有效的商业法律,在信用贷款中还可以使用商业票据,以补足货币的流通量。但是本朝法律的重点在于对农民的治理,是以很少有涉及商业的条文。合资贸易、违背契约、负债、破产等等,都被看成私人之间的事情而与公众福利无关。立法精神既然如此,法律中对于这一方面的规定自然会出现很大的罅漏,因而不可避免地使商业不能得到应有的发展 [44] 。

    本朝的官僚政治把这种情形视为当然,因为立国以来的财政制度规定了财政收入由低级单位侧面收受为原则,无需乎商业机构来作技术上的辅助。地方官所关心的是他们的考成,而考成的主要标准乃是田赋之能否按时如额缴解、社会秩序之能否清平安定。扶植私人商业的发展,则照例不在他们的职责范围之内。何况商业的发展,如照资本主义的产权法,必须承认私人财产的绝对性。这绝对性超过传统的道德观念。就这一点,即与“四书”所倡导的宗旨相背。海瑞在判决疑案时所持的“与其屈兄,宁屈其弟”等等标准,也显示了他轻视私人财产的绝对性,而坚持维系伦理纲常的前提。

    可是我们传统经济也另有它的特点。财产所有权的维护和遵守契约的义务,不能在大量商业中彻底维持,却最有效地体现于农村中的租佃及抵押上。这些契约所涉范围虽小,其不可违背已经成为社会习惯,农村中的士绅耆老就可以保证它们的执行,只有极少数的情况才需要惊动官府,因为如果不是这样,整个帝国的农村经济就无从维持。所以,海瑞无视于这些成约在经济生活中的权威意义,单凭一己的是非标准行事,如果不遭到传统势力的反对,那反倒是不可设想的事了。所以戴凤翔参劾他的奏疏中说,在海瑞的辖区内佃户不敢向业主交租,借方不敢向贷方还款,虽然是站在高利贷一方的片面之辞,然而如果把这种现象说成一种必然的趋势,则也不失为一种合理的推断。而这种现象一旦发生并蔓延于全国,则势所必然地可以危及全帝国的安全。戴凤翔的危言耸听之所以能取得预期的效果,原因即在于此。

    在被迫退休之后,海瑞编印了他从政期间的记录,其中包括各种公私文件。流传到今天的这部文集,反映了海瑞确实是一个公正而廉洁的官员,具有把事情办好的强烈愿望,同时还能鞠躬尽瘁地去处理各种琐碎的问题。

    使读者首先注意到的,是他处理财政问题的篇章。在洪武时代制定的赋役制度,流弊已如上述。其最为百姓所苦的,厥为名目繁多而数额无限的“役”。大户人家可由官僚的身分而蠲免,这些沉重的负担就不可避免地落在中小地主身上,并往往使他们倾家荡产。在推行了近二百年之后,帝国政府已深深感到窒碍难通而不得不加改革。改革的办法是把各种名目的赋役折合成银两,以附加税的形式遍加于全境的土地上,不分贫富,计亩征银。这种新的税制称为“一条鞭法” [45] 。地方政府就用这些附加收入以支付各种力役。

    一条鞭法有其简明易行的优点,也多少限制了花样百出的舞弊营私。但过去按田亩数量而以累进税方式而分派的各种赋役,此时以平均的方式摊派,本来属于富户的一部分负担从此即转嫁于贫家小户。这也就是放弃了理想上的公允,而迁就事实。出于对农民的同情,海瑞废除了自己应收的常例,并以种种方法限制吏胥的舞弊。但是这些改革,仍然收效甚微。本朝的财政制度虽然技术简陋,牵涉面却十分复杂,如果加以彻底改革,必须厘定会计制度,在中上级机构中,实行银行管制的方式,亦即无异于彻底改组文官集团,这当然是无法办到的。再则海瑞的着眼点也过于琐屑,他被政敌攻击为不识大体,也不尽是凿空构陷之辞。比如说,他的节约到了这种程度,除非吏员送上一张缮正的公文,他决不另发一张空白的文书纸。

    海瑞文集中有关司法的部分,虽然易于被读者忽略,但它的历史价值却至为重要,因为它所阐述的这一庞大帝国的社会背景,较之任何论文都为简捷明白。从这些文件可以看出,地方官纵使具有好心,他也决没有可能对有关人权和产权的诉讼逐一做出公正的判决,因为在农村里,两兄弟隔年轮流使用一个养鱼池,或者水沟上一块用以过路的石板,都可以成为涉讼的内容 [46] 。如此等等的细节,法律如果以保护人权和产权作为基础,则一次诉讼所需的详尽审查和参考成例,必致使用众多的人力和消耗大量的费用,这不仅为县令一人所不能胜任,也为收入有限的地方政府所不能负担。而立法和司法必须全国统一,又不能允许各个地方政府各行其是。既然如此,本朝的法律就不外是行政的一种工具,而不是被统治者的保障,作为行政长官而兼司法长官的地方官,其注意力也只是集中在使乡民安分守己,对于他们职责范围外没有多大影响的争端则拒不受理 [47] 。这一类案件照例由族长村长或耆老士绅调解仲裁。为了鼓励并加强这种仲裁的权力,我们帝国的《圣经》“四书”就为读书人所必须诵习,而其中亘古不变的观念又通过读书人而渗透于不识字的乡民之中,即幼者必须追随长者,女人必须服从男人,没有知识的人必须听命于有教养的人。帝国的政府以古代的理想社会作基础,而依赖文化的传统而生存。这也是洪武皇帝强调复古的原因。

    为耆老士绅所不能解决而必须由官方处置的,绝大多数为刑事案件。判决这类案件,政府的态度常常坚定而明确,如果发生人命损失,则尤其不能有丝毫的玩忽,一定要求水落石出。“杀人者死”这一古老的立法原则在当时仍被沿用,过失杀人和谋杀之间区别极微。这种一方面认为人命关天,一方面又主张以眼还眼的原则自然具有相当大的原始性,但对于本朝的政治经济制度来说,其间的互相配合则极为恰当。这样的立法意在避免技术上的复杂,简化案情中的疑难,而在大众之中造成一种清官万能的印象,即在有识见的司法官之前,无不能决断的案件。换言之,这种设施也仍不离以道德代替法律的途径。其方便之处则是一个地方官虽然缺乏法律上的专门训练,但是在幕僚和吏员的协助下仍然可以应付裕如地兼任司法官。司法从属于行政,则政府的统治得以保持一元化而使文官集团的思想行动趋于一致。

    涉及死罪的案件,其判决常常是武断的,仅仅出自地方官的个人推理。

    这种制度的原始性和简单性,在大众之中造成了很多不幸的后果。官府衙门除了对刑事案件必须作出断然处置外,很少能注意到对日常生活中的种种纠纷维持公允。乡村中的士绅耆老,虽然被赋予了这方面的仲裁权,然而他们更关心的是自己的社会地位和社交活动,对这些琐碎乏味的纠纷大多缺乏热情和耐心。至于开发民智这一类概念,在他们心目中更不占有任何地位。在我们这个古老的礼义之邦里,绝大多数的农民实际上早被列为顽民愚氓,不在文化教养之内,即使在模范官员海瑞的笔下,这些乡民也似乎只是一群动物,既浑浑噩噩,又狠毒狡诈,易于冲动 [48] 。日常生活中为小事而发生口角已属司空见惯,打架斗殴以致死伤也时有发生。纠纷的一方有时还愤而自杀以倾陷仇家;即或由于病死,家属也总要千方百计归之于被殴打致死。海瑞在做县令的时候,有一次下乡验尸,发现村民竟以颜料涂在死者的身上来冒充血迹。这些残酷的做法,除了泄愤以外,还因为诉讼一旦获胜,死者的家属就可以取得一部分仇家的产业 [49] 。

    刑事案件需要作出断然处置,不论案情多么复杂,判决必须毫不含糊,否则地方官就将被视为无能。于是他们有时只能依靠情理上的推断来代替证据的不足,草菅人命的情形也不乏其例。下面是海瑞亲身经历的一件案子。

    有夫妇二人在家中置酒招待一位因事过境的朋友并留他住宿。正好在这个时候,妻子的哥哥即丈夫的姻兄前来索取欠款白银三两。姻兄弟一言不合,遂由口角而致殴斗。姻兄在扭打之中不慎失手,把丈夫推入水塘淹死。人命关天,误杀也必须偿命,所以妻子和住宿的朋友都不敢声张,丈夫的尸体,则由姻兄加系巨石而沉入水底。

    一个人突然失踪,当然会引起邻里的注意,事情就不可避免地被揭露。审案的县官以洞悉一切的姿态断定此案乃是因奸而致谋杀。死者的妻子与这位朋友必有奸情,不然,何以偏偏在这位随带仆从、远道而来的客人到达的那天,丈夫突然丧命?又何以兴高采烈地置酒相庆?理由既已如此充分,女人就被判凌迟处死,朋友作为奸夫理应斩决,姻兄参与密谋应被绞死。这件案子送交杭州府覆审,审判官的结论中否定了奸情,认为确系殴斗致死,动手的人应按律处绞。本朝政府在法律技术上虽然远不能誉为精密周到,但在精神上却对这类人命案件颇为重视。按照规定,这一案件要由北京的都察院、大理寺作出覆核。审判者细核府、县两级审讯记录,发现了根本上的出入,乃再度发交邻近三个县的县令会审。这三位县令维持初审的判决。当这一批人犯送抵本省巡按使的公堂,被判凌迟罪的女人当堂哭诉喊冤。于是案件又送到海瑞那里作第六次的讯问。

    海瑞的结论和杭州府审判官的结论完全相同。他的理由是这位妻子和她的丈夫生有二子一女,决不会如此忍心。而这位朋友家境并非富有,并且早已娶妻,假令女人确系谋死亲夫而企图再嫁,也只能成为此人的一名小妾。所以从情理而论,谋杀的动机是不能成立的。再则,既属丧天害理的谋杀,参与密谋的人自然是越少越好,又何必牵扯上这位朋友所携带的仆从?

    淳安县县令海瑞如何解释初审时的供辞?答案是:“皆是畏刑捏招,恍惚成狱,殊非情实。” [50]

    被迫退休回到原籍闲居,对海瑞来说,是一种难于忍受的痛苦。这位正直的官员,他毕生精神之所寄,在于按照往圣先贤的训示,以全部的精力为国尽忠和为公众服务。现在,他已经面临着事业的终点,就再也没有任何东西足以填补他心灵上的缺陷。

    他的故乡在南海之滨,和大陆上一些人文荟萃的城市是两种截然不同的环境。在那些城市里,退职的官员可以寄情山水,以吟咏自娱,并且有诗人墨客时相过从。有的人可以出任书院的山长,以弘扬圣贤之道,造就下一代的人才来继续他的未竟之业。而在这天涯海角的琼州,没有小桥流水、荇藻游鱼的诗情画意,收入眼底的是单调一色的棕榈树和汹涌的海涛,吞噬人畜的鳄鱼是水中的霸主。海峡中时有海盗出没,五指山中的黎人则和汉人经常仇杀。

    退隐在荒凉瘴疠之区,如果有一个美好的家庭生活,也许还多少能排遣这空虚和寂寞。然而海瑞没有能在这方面得到任何安慰。他曾经结过三次婚,又有两个小妾。他的第一位夫人在生了两个女儿以后因为和婆婆不和而被休。第二位夫人刚刚结婚一月,也由于同样的原因而逐出家门。第三位夫人则于1569年在极为可疑的情况下死去。第三位夫人和小妾一人先后生过三个儿子,但都不幸夭折。按照传统观念,不孝有三,无后为大,这是海瑞抱恨终天的憾事之一 [51] 。

    海瑞是忠臣,又是孝子。他三岁丧父,孀居的母亲忍受着极大的困难把他教养成人。她是他的抚养者,也是他的启蒙者。在海瑞没有投师就读以前,她就对他口授经书。所以,历史学家们认为海瑞的刚毅正直,其中就有着他母亲的影子。然而,同样为人所承认的是,海太夫人又是造成这个家庭中种种不幸事故的重要因素。当海瑞离开南直隶的时候,她已经度过了八十寿辰。而出人意外的是,海瑞的上司只是呈请皇帝给予她以四品夫人的头衔,而始终没有答应给她以另外一种应得的荣誉,即旌表为节妇 [52] ,是不是因为她的个性过强,以致使他的儿子两次出妻?又是不是她需要对1569年的家庭悲剧承担责任?尽管今天已经缺乏实证的材料,但却有足够的迹象可以推想,由于海太夫人而引起的家庭纠纷,不仅已经成为政敌所攻讦的口实,也已为时论所不满。海瑞可以极容易地从伦常纲纪中找出为他母亲和他自己辩护的根据,然而这些根据却不会丝毫增加他家庭中的和睦与愉快。

    离职的巡抚已经走到了生命中退无可退的最后据点。他必须忘却别人加之于他的侮辱,克服自己的寂寞和悲伤。他失望,然而没有绝望。他从孔子的训示中深深懂得,一个有教养的人必须抱有任重道远的决心。老骥伏枥,志在千里,他虽然闲居在贫瘠的乡村,屋子里挂着的立轴上,却仍然是“忠孝”二字 [53] 。这是儒家伦理道德的核心,在他从小读书的时候已经深深地印刻在他的灵魂里,至今仍然用它来警惕自己,务使自己晚节保持完美。他的政治生涯,已经充分表示了为人臣者尽忠之不易;而他的家庭经历,也恰恰说明了为人子者尽孝的艰难。但是除此以外,他没有别的道路可走,我们的先儒从来就把人类分成君子和小人,前者具有高尚的道德教养,后者则近似于禽兽。这种单纯的思想,固然可以造成许多个人生活中的悲剧,可是也使我们的传统文化增添了永久的光辉。从海瑞家族的这个姓氏来看,很可能带有北方少数民族的血统 [54] ,然则这位孔孟的真实信徒,在今天却以身体力行的榜样,把儒家的伟大显扬于这南海的尽头!

    安贫乐道是君子的特征。家境的困窘过去既没有损害海瑞的节操,今天也决不再会因之而改变他的人生观。他有祖传的四十亩土地足供糊口;在乡居期间,他也接受过他的崇敬者的馈赠。他把这些馈赠用来周济清寒的族人和刊印书籍,自己的家庭生活则保持一贯的俭朴。

    散文作家海瑞的作品表明,他单纯的思想不是得之于天赋,而是来自经常的、艰苦的自我修养。既已受到灵感的启发,他就加重了自我的道德责任;而这种道德责任,又需要更多的灵感才能承担肩负。如果不是这样,他坚持不懈的读书著作就会变得毫无意义。

    他的作品中再三地阐明这种道德上的责任。一个君子何以有志于做官,海瑞的回答是无非出于恻隐和义愤。他看到别人的饥寒疾苦而引起同情,同时也看到别人被损害欺压而产生不平。在君子的精神世界里,出仕做官仅仅是取得了为国家尽忠、为百姓办事的机会。一个人如果出于牟利,他可以选择别的职业,或为农,或为工,或为商。如果为士做官,则应当排除一切利己的动机 [55] 。在这一点上,海瑞和创建本朝的洪武皇帝的看法完全一致。

    海瑞在1585年被重新起用。他不加思索地接受这一任命,无疑是一个不幸的选择。这一次,他就真的走到了生命的终点和事业的最低点。当时张居正已经死后被清算,朝廷中的人事发生了一次大幅度的调整。海瑞虽然不是当面反对张居正的人,却为张居正所不喜,因而得以在反张的风潮中东山复起 [56] 。然而,这位模范官僚的政治主张在十五年前尚且窒碍难行,在这十五年后又如何能畅通无阻?文渊阁大学士申时行以他的明智和通达,自然不难理解这一点。所以他在致海瑞的书信中说到“维公祖久居山林,于圣朝为阙典”,就含蓄地表示了这次起用只是俯顺舆情,需要这位享有声誉的直臣作为朝廷的点缀 [57] 。这个时候的海瑞已经七十二岁,虽然锐气并没有消减,但多年的阅历却使他不再像当年那样乐观。当嘉靖年间他犯颜直谏的时候,曾经充满信心地鼓励皇帝,说朝政的革新,不过是“一振作间而已”。而现在,在他离开家乡以前,他给朋友的信上却忧心忡忡地说:“汉魏桓谓宫女千数,其可损乎?厩马万匹,其可减乎?” [58] 借古喻今,明显地影射当今的万历皇帝喜欢女色和驰射,而且对皇帝的是否能够改过毫无信心。

    在起复之初,他的职务是南京右佥都御史,不久升任南京吏部右侍郎 [59] 。自从永乐皇帝迁都北京以后,这个名义上称为陪都的南京,除了正德皇帝一度在此驻跸以外,从来没有举行过全国性的大典。这里的各种中央机构,实际上等于官员俱乐部。他们的官俸微薄,公务又十分清闲,于是就殚思竭虑地设法增加额外收入。最常见的方法是利用职权,向市井商人勒索,其公行无忌有如抢劫 [60] 。这种种怵目惊心的情形,使稍有良心的官员无不为之忧虑。

    海瑞在1586年升任南京右都御史 [61] 。在命令发布之前,他已经向万历提出了一个惹是生非的条陈。他提议,要杜绝官吏的贪污,除了采用重典以外别无他途。条陈中提到太祖皇帝当年的严刑峻法,凡贪赃在八十贯以上的官员都要处以剥皮实草的极刑 [62] 。这一大干众怒的提议在文官中造成了一阵震动。谁知一波未平,一波又起。有一位御史在家里招了一班伶人排戏,海瑞得悉此事,就宣称按照洪武的祖制,这位御史理应受到杖责。其实这类事情在南京已属司空见惯,海瑞却以为有坏风俗人心而加以反对,结果只能被大众看成胶柱鼓瑟,不合乎时代的潮流。

    海瑞的再度出山以及一如既往的言行,对当时的南京地区来说,有如一块巨石投进了一池死水。对他的批评和赞扬同时出现。不久,就有一位巡按南直隶的监察御史上疏参劾右都御史海瑞。下级监察官参劾上级监察官,虽不能说背于法制,毕竟是有逾常情。即此一端,就不难窥见反对者的愤慨。这位御史的奏疏一开始就对海瑞作了全盘否定:“莅官无一善状,惟务诈诞,矜己夸人,一言一论无不为士论所笑。”接着就采用莫须有的老办法,说海瑞以圣人自许,奚落孔孟,蔑视天子。最后又用海瑞自己的话来说明他既骄且伪,说他被召复官,居然丝毫不作礼貌上的辞让,反而强调说他还要变卖产业,才能置备朝服官带。这位御史负有视察官学的职责,他在奏疏中说,如果学校中任何生员敢于按照海瑞的方式为人处事,他将立即停发此人的廪膳,并加责打 [63] 。

    这种接近人身攻击的批评,立刻遭到无数青年学生和下级官僚的激烈反对 [64] 。拥护者和反对者互相争辩,几乎一发而不可收拾。万历皇帝于是亲自作出结论:“海瑞屡经荐举,故特旨简用。近日条陈重刑之说,有乖政体,且指切朕躬,词多迂戆,朕已优容。” [65] 主管人事的吏部,对这一场争论也提出了自己的意见,说海瑞节操可风,只是近日关于剥皮实草的主张过于偏执,“不协于公论”,所以不宜让他出任要职,但可以继续保留都御史的职位。皇帝的朱批同意吏部的建议:“虽当局任事,恐非所长,而用以镇雅俗、励颓风,未为无补,合令本官照旧供职。” [66]

    这些文件由给事中官署抄录公布,就等于政府公开承认了自己的本身矛盾。为什么可以镇雅俗、励颓风的节操偏偏成为当局任事的障碍?可见我们帝国的政治措施至此已和立法精神脱节,道德伦理是道德伦理,做事时则另有妙法。再要在阴阳之间找出一个折衷之点而为公众所接受,也就越来越困难了。

    海瑞虽然被挽留供职,然而这些公开发表的文件却把他所能发挥的全部影响一扫而光。一位堂堂的台谏之臣被皇帝称为“迂戆”,只是由于圣度包容而未被去职,那他纵有真知卓见,他说的话哪里还能算数?由失望而终于绝望,都御史海瑞提出了七次辞呈,但每次都为御批所请不准 [67] 。这一使各方面感到为难的纠结最终在上天的安排下得到解脱。接近1587年年底亦即万历十五年丁亥的岁暮,海瑞的死讯传出,无疑使北京负责人事的官员大大地松了一口气,因为他们再也用不着去为这位大众心目中的英雄————到处惹是生非的人物去操心作安排了。

    【注释】

    [1] 海瑞去世月日,据《海瑞集》页599;《明代名人传》页474。《神宗实录》页359记为11月15日。

    [2] 《海瑞集》页599;《神宗实录》页3591;《明史》卷226页2604。

    [3] 《海瑞集》页117。

    [4] 全国驿站经理情形,见苏同炳著《驿递制度》。亦详Huang, Taxation 页38。《大明会典》卷145页46有此一千多个驿站分布的情形。

    [5] 胡宗宪之子过境的故事,见《明史》卷226页2602。但其情节与《三国演义》之“怒鞭督邮”情节相仿,不能断定属实与否,《明代名人传》内海瑞传记无此记载。

    [6] 《海瑞集》页168~169,552~553。

    [7] 《海瑞集》页585。

    [8] 《明史》卷226页2602。《海瑞集》页587所记与《明史》有异。

    [9] 《明史》卷226页2602;《海瑞集》页586;《国朝献征录》卷64页38。

    [10] 《明史》卷205页2381、卷308页3490。

    [11] 《明史》卷72页743、卷225页2595;《大明会典》卷14页1; Taxation 页16、266~267、293。

    [12] 参看《明代名人传》“朱厚熜”。

    [13] 《海瑞集》页217~218;《皇明经世文编》卷309页1~9。节略的记载见于《明史》卷226页2602~2603,《世宗实录》页8919~8925。

    [14] 此宦官为黄锦,文见《明史》卷226页2603,《海瑞集》页526、558。又参见后者页539、649。当日海瑞家眷在海南岛。是以黄锦所云,或为替海瑞求情,或则全部故事出于杜撰。嘉靖因海瑞奏疏而激动,见《明史》卷226页2603,《海瑞集》页558、588,《国朝献征录》卷64页29、33。

    [15] 《明史》卷226页2603;《海瑞集》页558、589、646~647。

    [16] 《穆宗实录》页215、285、381。

    [17] 《海瑞集》页288~289。此书页590记自陈不职在1568年,但京察实在1569年初。

    [18] 《国朝献征录》卷64,页29~30。

    [19] 《海瑞集》页242~254。

    [20] 《大明会典》卷163页14、卷164页25。

    [21] 《明史》卷213页2476、卷226页2603;详《明代名人传·徐阶》; Taxation 页157。参看《海瑞集》页431~432、592,于慎行《笔麈》卷5。

    [22] 《海瑞集》页237。

    [23] Taxation 页49、158、313。王世贞文见《国朝献征录》卷17页94。何良俊文见《四友斋丛说摘抄三》卷176页27~28。海瑞田产见《海瑞集》页418、457。

    [24] 《天下郡国利病书》卷6页14、15、24~26、35、61。海瑞本人承认乡人不知法律,见《海瑞集》页115~116。

    [25] 《海瑞集》页237。

    [26] 《穆宗实录》页1023。

    [27] 《穆宗实录》页1055,《海瑞集》页648~649。《海瑞集》页239。

    [28] 《穆宗实录》页1055。

    [29] 《海瑞集》页242。

    [30] 《张居正书牍》卷1页16。

    [31] 《太祖实录》页1176;《英宗实录》页5417;吴晗著《朱元璋传》页194、198。

    [32] 洪武所作《大诰》,现已录入《明朝开国文献》。关于官员不准下乡一节,《大明会典》卷173页3、页6仍录存。

    [33] 《太祖实录》页2436~2438;《宣宗实录》页1990~1991;《明史》卷56页617~618;《大明会典》卷79页3。亦见Hucker, Traditional State ,页26。

    [34] 《明史》卷44页987~988;吴晗著《朱元璋传》页159~170;孟森著《明代史》页57~59;《明代名人传·朱元璋》。

    [35] 《太祖实录》页3643。

    [36] 参见 Taxation 。

    [37] 《太祖实录》页2871、2998。

    [38] 《海瑞集》页252。

    [39] 彭信威著《货币史》页603。

    [40] 《日知录》卷3页78~79。徐阶一家亦因为吏荣显,见《明代名人传·徐阶》。

    [41] 《明代名人传》页575。

    [42] 关于这方面的情形,最好的资料是《天下郡国利病书》。《海瑞集》内所列举税收诉讼各节也可以反映当日农村背景,其重点并非少数大地主压抑大批农民;否则,当日社会必有极剧烈的波动,明末农民暴动亦当起于东南,而不致起于西北。社会阶级的流动性,详Ho, Ladder of Success 。

    [43] Taxation 页69~81;全汉昇著《中国经济史论丛》页364。

    [44] 明代民法中关于借债、经商各款,规定极为简单,见《大明会典》卷164。

    [45] 参看梁方仲著《一条鞭法》及 Taxation 。

    [46] 《海瑞集》页171、173。此等细节不能经常有合理的管制,可以因争端而酿成人命案。

    [47] 《海瑞集》页114~115、251。

    [48] 《海瑞集》页169~178、215~216。

    [49] 《海瑞集》页172~173。以人命为要挟,当时所在多有,参看《归有光全集》页491。

    [50] 《海瑞集》页175~176。

    [51] 《海瑞集》页544。

    [52] 《海瑞集》页578、589~590。

    [53] 《海瑞集》页570。

    [54] 《明代名人传》页474作此揣测。

    [55] 《海瑞集》页310、554。

    [56] 《海瑞集》页472、597;参见《明史》卷226页2604。

    [57] 《赐闲堂集》卷36页13。

    [58] 《海瑞集》页467。

    [59] 《神宗实录》页2879、2892、2911。

    [60] 参见《四友斋丛说摘抄》卷176页3~4。

    [61] 《海瑞集》页597。

    [62] 《海瑞集》页598、648;《神宗实录》页3128;《明史》卷226页2604。

    [63] 此人为房寰,原文见《海瑞集》页630。

    [64] 《神宗实录》页3254~3256,3293~3294。

    [65] 《神宗实录》页3128。

    [66] 《神宗实录》页3188~3189。

    [67] 《神宗实录》页3254~3256,3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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