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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股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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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股息和创业利润

    迄今为止的经济学,主要仅仅从组织形式的区别和由此直接产生的结果中来寻求个人企业和股份公司之间的区别。它指出两种企业形式的“好的”一面和“坏的”一面,时而把主观因素(经营者的直接利益和责任的大小,企业控制的难易),时而把客观因素(资本筹措的难易,积累力量的大小),作为区别的标志加以强调。但是,它却忽略了对两种企业形式的基本的经济区别的研究,尽管这种区别对理解现代资本主义的发展(不理解股份公司的胜利及这种胜利的原因,就根本不能理解这种发展)有决定性的意义。

    我们最先考察的产业股份公司,首先意味着产业资本家职能的变化。因为它从根本上带来了在个人企业中只是偶然才能出现的东西,即产业资本家摆脱产业企业家的职能。对于资本家来说,这种职能的变化,赋予投入股份公司的资本以纯粹货币资本的职能。货币资本家作为债权人,同他的资本在生产过程中的利用完全无关————尽管仅仅在他转让自己的货币资本并经一定时期之后带着利息收回的意义上,这种利用实际上也是借贷关系的必要条件。正像这种情况一样,投入股份公司的资本的职能仅限于一种法律上的交易,从而股东也执行单纯的货币资本家的职能。他献出货币,从而以此获得收益(开始时我们使用这个非常一般的名称)。这里,他可以任意决定货币数额,超过这一数额便不承担责任,正像货币资本家只以自己选择的一定货币额冒险一样。但是,这里已经出现了差别。以股份形式提供支配的货币资本的利息率,本身不是事先决定的,而只是作为对一定企业收益(利润)的要求权而存在。同借贷资本的第二个区别在于,资本向货币资本家的回流不是直接决定的,即不是作为在这种关系本身发生时约定的和由借贷关系的性质本身产生的东西决定的。

    我们首先考察第一个要素。首先可以确定,以股份形式提供支配的货币资本的收益,绝不是完全不确定的。资本主义企业被建立起来,是为了产生利润。谋取利润,即在正常情况下谋取一般平均利润,是建立企业的前提条件。无论如何,股东这里所处的地位,同为了不致使债务人丧失支付能力而必须考虑自己的资本在生产上增殖的货币资本家相类似。一般说来,股东同货币资本家相比,具有更大的不安全性,也为股东带来一定的风险酬金。只是不可设想,这种酬金本身会以某种方式固定下来,表现为股东自觉的和首先可以计量的要求。相反地,它是由下述原因产生的:在其他情况相同的条件下,用于股份投资的货币资本的供给(创业者求助于游离的货币资本),比用于固定利息的、可能是特别安全的投资的货币资本的供给要小。一般说来,这种供给的区别说明了利息率的区别或有息证券市价的区别。安全与否作为供给大小的动因发挥作用。但是,只是由于这种供求关系的区别,才造成利息收益的区别。因此,股份收益的可能结果是由产业利润决定的,而产业利润在其他情况相同的条件下是由平均利润率决定的。

    但是,股东并不是产业企业家(产业资本家)。他首先仅仅是货币资本家。借贷资本家同产业资本家不同的根本标志是,他能够以完全不同的方式自由支配自己的资本即货币资本。产业资本家本身把他的全部资本投于一定的企业。其前提条件是,他的资本足以能够在这一产业部门中独立执行职能。相反地,股东只需支配较小的资本额。产业企业家把他的资本在自己的企业中固定下来,只是在这个企业的生产上发挥作用,随这个企业而持续不断地发展。他不能抽回他的资本,除非出卖整个企业。而出卖整个企业则意味着资本家个人的换位,即一个产业资本家为另一个产业资本家所代替。他不是货币资本家,而是产业资本家(生产资本家,职能资本家)。企业收益(产业利润)归他所有。但是,如果我们把股东作为单纯的货币资本家来考察,那么,对于他来说,谋取自己资本的利息,就足以使他提供自己的货币资本。

    但是,要使股东成为货币资本家,必须使他能够随时把他的资本作为货币资本而收回。但是,他的资本似乎也像个人资本家的资本一样,在企业中被固定下来。实际上情况也是这样。货币被让出,用来购买机器、原料和向工人进行支付等等,总之,它由货币资本转化为生产资本,即, 以便进入产业资本的循环。这种一经让出的资本,股东便不能再收回。他对这一资本没有要求权,而只是对收益的一个相应部分有要求权。但是,在资本主义社会内,每一个货币额都有产生利息的能力。相反地,每一种可以转移的(只要不像工资等同纯粹个人的从而是短暂的和不能确定的条件联系起来,情况就是如此)、有规律地重复获得的收入,被看作是资本利息,获得与按一般利息率资本化的收入相等的价格。 这一点由下述事实直接得到说明:越来越大的货币额为了增殖而游离,并在对收益的要求权中找到这种增殖的途径。因此,股东通过出卖他的股票即他对利润的要求权,便能够随时收回他的资本,从而处于同货币资本家一样的地位。这种出卖的可能性是由一种特殊的市场即证券交易所创造的。只有这种市场的形成,才赋予现在对各个人始终都是“能够实现的”股份资本以完全的货币资本性质。相反地,货币资本家以股份形式投入他的资本时,他才保留了他的货币资本家的性质。因此,游离的货币资本本身即作为生息资本,为投于股票而竞争,正像它在其作为借贷资本的原有职能上,为投于固定利息的贷款而竞争一样。为这些不同的投资可能性而进行的竞争,使股票的价格接近于固定利息投资的价格;对股东来说,把产业利润的收益归结为利息。

    因此,这种归结是一个同股份制度和证券交易所的发展同时进行的历史过程。只要股份公司的形式还没有占统治地位,股票的买卖还不发展,股息中也就不仅包含利息,而且还包含企业利润。

    因此,就股份企业所及的范围内,产业现在便以这样一种货币资本来经营:它向产业资本的转化,对这些资本家来说,不需要产生平均利润,而只需要产生平均秘息。但是,这里似乎出现了一个明显的矛盾。作为股份资本而提供支配的货币资本,的确转化为产业资本。对它的所有者(即从主观上)来说,它完全是按照借贷资本的方式执行职能的。这肯定不能影响产业企业的收益。这种货币资本仍然像在正常情况下一样产生平均利润。股份公司低于平均利润出卖自己的商品,自愿放弃一部分利润,以分配只给股东产生利息的收益,这是一种不可能的假设。因为每一个资本主义企业都试图谋取尽可能高的利润,正是这种努力造成按生产价格出卖商品,即按等于成本价格加平均利润的价格出卖商品。因此,上述主观上赋予按股份形式投入的货币资本以借贷资本即生息资本的性质的因素,似乎不足以说明股票收益归结为利息这一事实。由此的确还不能说明,利润的另一部分,即等于真正企业主收入的平均利润减利息,消失于何处了。我们现在详加考察。

    由于私人企业向股份公司的转化,似乎出现了资本的二重化。但是,最初的由股东预付的资本,确定不移地转化为产业资本,实际上也仅仅作为产业资本而继续存在。货币执行生产资料购买手段的职能,为生产资料而支出,从而最终在这种资本的循环过程中消失。只是生产资料通过生产向商品转化,以及这些商品的出卖,才使货币(完全不同的货币)从流通中流回。因此,在后来的股票交易中被支付的货币,完全不是股东最初提供的和使用了的货币,也不是股份公司的资本即企业资本的组成部分,而是资本化的收益证券进行流通所必要的追加货币。同样,股票价格也绝不是作为企业资本的一部分被决定的,毋宁说是资本化的收益的相应份额。它本身并不是作为在企业中固定下来的总资本的相应部分从而作为相对固定的量被决定的,而仅仅是作为按一般利息率资本化的收益被决定的。因此,股票价格并不取决于实际执行职能的产业资本的价值(或价格),因为股票不是企业中实际执行职能的资本一部分的凭证,而是收益的一部分的凭证,因而首先取决于利润量(因而是一个比产业资本本身的生产要素的价格变动更大的量),其次取决于一般利息率。

    因此,股票是收入证书,是对未来生产的债权证书,是收益凭证。由于这种收益资本化以及由它构成股票价格,所以这种股票价格中似乎存在着第二资本。这是纯粹虚拟的。实际存在的只是产业资本及其利润。但是,这并不妨碍这种虚拟的“资本”在计算上的存在和作为“股份资本”来援用。实际上,它并不是资本,而仅仅是一种收入价格,这种价格是由于下述原因才成为可能:在资本主义社会内部,每一个货币额都产生收入,从而每一种收入都相反地表现为一个货币额的果实。如果产业股票中这种假象还是由实际执行职能的产业资本的存在所促成,那么,在其他收益凭证中,这种证券资本的虚拟的、纯粹计算的性质便完全无可怀疑了。国家债券无需以任何方式代表某种现存的资本。国家债权人当时所贷出的货币,可能早已化为炮灰。国家债券不过是历年赋税的一定份额的价格,而这些赋税则是与当时以某种方式非生产性支出的资本完全不同的资本的收益。

    股票交易并不是资本交易,而是息金证书的买卖。它们的价格波动,根本不使实际执行职能的产业资本(股票代表它的收益,不代表它的价值)直接受到影响。股票价格除了取决于收益之外,还取决于股票据以资本化的利息率的高低。但是,利息率的运动根本不依赖于个人产业资本的命运。由此已经可以看出,把股票价格看作是产业资本的相应部分是不适当的。

    因此,“股份资本”总额,即资本化的收益证书的价格总额,无需同最初转化为产业资本的货币资本相一致。现在的问题是:这种差额是怎样产生的,它的大小如何。我们假定,一个产业企业拥有100万马克资本。平均利润率是15%,一般利息率是5%。这个企业产生15万马克的利润。但是,这15万马克的数额作为年收入按5%资本化,将会有300万马克的价格。当然,按5%,货币资本也许只想接受具有固定利息的更安全的证券。但是,如果我们假定有一个高的风险酬金,比如说2%,还要考虑必须由企业利润中承担的对同股份公司相反的私人企业来说仍然可以节约下来的管理费用和董事的红利等等,为此使可支配的利润减少2万马克,那么,便有13万马克可以分配,应给股东提供7%的利息。于是,股票价格等于1 857 143马克,按整数说就是190万马克。但是,为了生产15万马克的利润,只需100万马克,90万马克被游离了。这90万马克是由带来利润的资本向带来利息(带来股息)的资本的转化而产生的。如果撇开由股份公司的形式产生的、使利润减少的较高的管理费用不论,这90万马克就等于按15%资本化的收入与按7%资本化的收入之间的差额,即产生平均利润的资本与产生平均利息的资本之间的差额。这种差额表现为“创业利润”,是仅仅由带来利润的资本向带来利息的资本形式转化而产生的利润的源泉。

    流行的观点如此热心地强调股份公司比私人企业的管理费用昂贵,但对由生产费用低廉的企业形式向生产费用昂贵的企业形式转化条件下利润由何产生这一值得注意的问题,既没有看到,也没有解释,而是满足于关于费用和风险的空话。但是,创业和润既不是欺诈,也不是补偿或报酬,而是一种特殊的(sui generis)经济范畴。

    就其将利息和企业主收入一般加以区分的经济学家来说,他们把股息简单地理解为利息加企业主收入,即理解为同个人企业的利润一样的东西。很明显,股份公司的特殊性在这里没有被认识到。例如,洛贝尔图斯说:“为了对术语有所理解,我这里只想指出,股票的股息中不仅包括利息,而且也包括企业利润;而在贷款证券的利息率中,却不包括企业利润。” 因此,对创业利润的说明是不可能的。“……股份企业的经营形式 上的企业利润,也归于资本所有者(如果他把他的资本贷给个人企业家,那便只得到通常的利息),而且也像利息一样方便。因此,对我们的资本家来说,股份企业也同样具有真正的吸引力,可以设想,股份形式将日益占领工业领地。所谓创业欺诈是真正事业的纯粹泡沫和渣滓。” 除了道德的判断以外,任何关于创业利润不是欺诈而只是使欺诈成为可能的解释都被放弃了。洛贝尔图斯片面地理解事物,因而是错误的。他说:“因此,以前的借贷资本在股份形式上便不再是借贷资本了,变成在它的所有者手上自行创造价值的东西,而且是在使他们在借贷资本家的神仙似的生活下差不多囊括了全部资本息金(洛贝尔图斯把它理解为企业利润加利息)的形式上。” 洛贝尔图斯只看到过程的内容,即由货币资本向产业资本的转化。但是,他却忽视了,转化的形式在这里是根本性的,因为货币资本同时成为虚拟资本,从而为它的所有者保持了货币资本形式。

    如果我们现在考察虚拟资本的固有的流通形式,那我们就发现下述情况:股票(A)被发行,即为货币(G)而出卖。这一货币分为两部分:一部分(g1 )形成创业利润,归于创业者,例如发行银行,从这一循环的流通中脱离出来。另一部分(G1 )转化为生产资本,进入我们已经熟悉的产业资本的循环。股票被出卖。如果它们本身又要流通,那么,为此作为流通手段的追加货币(G2 )便是必要的了。A——G2 ——A这一流通,在一个特殊市场上即交易所,找到自己的活动场所。

    于是,产生了下列流通图式:

    股票一经创造出来,便同它所代表的产业资本的实际循环无关了。股票在它的流通中所经历的事件和事故,并不使生产资本的循环直接受到影响。

    股票和一般的虚拟资本证券的交易,要求新的货币,即现金和诸如票据等信用货币。但是,票据以前是由商品价格补偿的,而现在是由取决于收益的股票的“资本价值”补偿的。而收益又取决于股份公司制造的产品的实现,即取决于商品按它的价值或生产价格出卖。因此,这种信用货币只是通过商品价值间接补偿的。还不仅如此。支付往来的量在商业中是由商品价值决定的,而在股票交易中是由纯收益中资本化的数额决定的。另一方面,实际需要的货币在这里受到这种证券的互换性的很大限制。

    我们现在考察创业利润的公式(Gg)。假定平均利润等于p,股息等于d,企业收益等于E,如果我们还记得资本等于100倍的利息除以利息率,那么,便产生如下公式:

    如果股份公司的收益由于管理费用昂费而减少,可以用(E-n)代替第一个E。我们看到,迄今为止的经济学单纯记述的企业家职能的分离,同时就是产业资本家向股东、向特种的货币资本家转化;此外,也存在着使股东越来越成为纯粹的货币资本家的趋势。这种趋势由于股票在交易所始终可以出卖而完成。

    我们对股份公司经济学的观点,超过马克思的观点而向前发展了。马克思在他的关于资本主义生产中信用的作用的天才概述(可惜,他没有详加论述)中, 把股份公司的形成理解为信用制度的结果,并把它的作用描述如下:

    “1. 生产规模惊人地扩大了,个别资本不可能建立的企业出现了。同时,这种以前由政府经营的企业,成了公司的企业。

    2. 那种本身建立在社会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并以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社会集中为前提的资本,在这里直接取得了社会资本(即那些直接联合起来的个人的资本)的形式,而与私人资本相对立,并且它的企业也表现为社会企业,而与私人企业相对立。这是作为私人财产的资本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范围内的扬弃。

    3. 实际执行职能的资本家转化为单纯的经理,即别人的资本的管理人,而资本所有者则转化为单纯的所有者,即单纯的货币资本家。因此,即使后者所得的股息包括利息和企业主收入,也就是包括全部利润(因为经理的薪金只是,或者应该只是某种熟练劳动的工资,这种劳动的价格,同任何别种劳动的价格一样,是在劳动市场上调节的),这全部利润仍然只是在利息的形式上,即作为资本所有权的报酬获得的。而这个资本所有权这样一来现在就同现实再生产过程中的职能完全分离,正像这种职能在经理身上同资本所有权完全分离一样。因此,利润(不再只是利润的一部分,即从借入者获得的利润中理所当然地引出来的利息)表现为对别人的剩余劳动的单纯占有,这种占有之所以产生,是因为生产资料已经转化为资本,也就是生产资料已经和实际的生产者相分离,生产资料已经作为别人的财产,而与一切在生产中实际进行活动的个人(从经理一直到最后一个短工)相对立。在股份公司内,职能已经同资本所有权相分离,因而劳动也已经完全同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和剩余劳动的所有权相分离。资本主义生产极度发展的这个结果,是资本再转化为生产者的财产所必需的过渡点,不过,这种财产不再是各个互相分离的生产者的私有财产,而是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财产,即直接的社会财产。另一方面,这是所有那些直到今天还和资本所有权结合在一起的再生产过程中的职能转化为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单纯职能,转化为社会职能的过渡点。

    在我们作进一步阐述之前,我们还要指出一个经济上重要的事实:因为利润在这里纯粹采取利息的形式,所以那些仅仅提供利息的企业仍然可以存在;这是阻止一般利润率下降的原因之一。因为这些不变资本比可变资本庞大得多的企业,不一定参加一般利润率曲平均化。”

    马克思这里所考察的首先是股份公司的经济政策的影响。他还没有把股息理解为特殊的经济范畴,因此也没有分析创业利润至于最后对平均利润率的形成和利润率下降的影响所作的说明,很明显,随着股份公司的推广,股份公司的利润也同私人企业的利润完全一样,必定参与一股利润率的平均化。此外,我们上面也已经看到,在正常情况下,股份公司的产品也同私人企业的产品一样,服从于同样的价格规律。马克思想到的是他那个时代的铁路股份公司,他的说明在这方面也许部分地是正确的;之所以说是部分地,因为即使在那里,创业利润也已经事先取走了必然表现为铁路价格的利润的一部分。

    二、股份公司的金融化。股份公司和银行

    创建股份公司时,股份资本将这样来计算:企业利润足以为该资本分配股息,这种股息为各个股票所有者带来自己所投资本的利息。

    如果出现高涨或有其他能在后来分配较高股息的有利情况,股票市价便会提高。假定某企业的股票在股息为6%时是100,那么,在股息为9%时便提高到150。因此,股息的不同便反映了各个企业在其后来的发展过程中的不同命运。另一方面,对于股票的新的购买者来说,这种不同便由于市价的涨落而消失了。

    在股份公司的生活过程中,实际执行职能的资本和(虚拟的)股份资本之间的差别可能进一步扩大。如果企业产生的收益比平均利息高得多,出现了增加资本的必要性或者哪怕仅仅是一个机会,那么,这种较高的收益便成为新的资本化的基础,名义股份资本便远远超过职能资本而增加。相反地,也有这种可能:职能资本增加,而名义股份资本却没有增加。例如,当纯利润不是作为股息分给股东,而是全部或部分地用于企业经营时,情况就是这样。因为这种利用预示着未来收益的提高,所以股份资本市场价值的提高便会同时出现。

    撇开这一点不论,与收益的变化和实际执行职能的资本的增减无关的市场价值的变化,将由一般利息率的变化而产生。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长期持续降低的利息率使股份资本的市场价值提高,而较高的利息率则使其降低。

    从股息的形成中已经可以看出,无论是按利息率的方式,或者是按利润率的方式,都不能产生平均股息。股息最初等于利息加风险酬金,但在发展过程中却可以低些或高些,而且也可以持续保持不变,因为竞争在这里并不像在利息率和利润率中那样对收益进行平均化,而仅仅是对股票市价进行平均化。

    因此,股份资本的市场价值,总是比在正常条件下执行职能的即带来平均利润的资本的价值要大。另一方面,如果企业收益和利息率是既定的,那么,股份资本的市场价值便取决于发行的股票量。一个企业的全部股份资本,如果其中的生产资本是100万马克,带来20万马克利润,在利息率为5%时,便有400万马克的市场价值。而一张票面价值1 000马克的股票的市价,在发行股票100万马克时为4 000马克,在发行200万马克时为2 000马克,在发行400万马克时为1 000马克,在发行800万马克时则为500马克。

    如果名义股份资本很大,以致它的市价在发行时降低到票面价值以下,即降低到平价(pari)以下,这就是人们所说的股份资本掺水。很明显,这种掺水首先具有纯粹计算的性质。收益是既定的,这就决定了整个股份资本的市价。构成整个股份资本的股票数量越多,落到各个股票上的相应部分自然也就减少。掺水同创业利润无关,创业利润毋宁说是在每个股份公司创建时由生产的带来利润的资本向虚拟的带来利息的资本的转化而产生的。实际上,掺水并不是根本性的东西,因此,与创业利润相反,一般可以通过法律来阻止。德国股票法规定,股票贴水必须归入准备金。这一规定只是造成股票按平价或较小的贴水转让给银行团,银行团卖给公众而获得利润(创业利润)。

    但是,在一定情况下,掺水是把剑业者的份额提高到超过创业利润的适当的金融技术手段。例如,在美国,当大规模的股份公司创建时,通常发行两种股票,即优先股和普通股。优先股的利息是限定的,大多是5%到7%。这种股票同时常常是积累的,即是说,如果这种股票所要求的整个股息一年内没有被支付,那它就有要求从以后年度收益中补充支付的权利。只有在满足了优先股之后,股息才能在普通股之间进行分配。优先股的数额在股份公司创建时是这样衡定的:它比实际执行职能所必要的资本大。在优先股中已经包含了创业利润的最大部分。然后补充以在大多数情况下差不多是同样数额的普通股。一般说来,普通股的市场价值最初是很低的。优先股和普通股一起,通常略高于平价。但是,第一,这种普通股大部分保留在创业者手中,使他们很容易保证超过半数。 第二,优先股在创建较稳定的公司时获得相当的利息,而普通股的份额则完全不确定,这里首先反映了行情的一般状况,这种股票的收益波动极大,因此是受人喜爱的投机证券;但是,市价波动却可以被那些不为这种波动花费分文的内行的大股东利用来进行有利可图的投机。第三,这种金融化方法为创业者、普通股所有者,保证了通过创建所期待的超额利润以及一切未来的成就和景气的收益;而占有优先股的公众的利润,被置于一种固定的、不能超过利息太多的限界内。最后,在达到一定阶段时,企业的真实情况就会被此所掩盖, 这种模糊不清的状况可以很容易被利用进行欺诈活动。但是,过度的资本化对价格绝无影响。那种认为由于虚拟资本名义上的增加,所以价格规律以某种方式发生变化的想法,是一种奇怪的想法。大的股份资本产生高价可以使它获得利息的愿望,是很自然的。但是,资本也可以逐渐扣除到零;任何资本家也不会比他必须按其出卖的价格更便宜地出卖,不管他是一个私人企业的支配者、一个简单的股份公司的支配者,还是一个托拉斯的支配者。

    股份公司是资本家的公司。它通过资本家投入资本而建立。每一个资本家参与它的建立的程度,是由他投入资本的量决定的。因此,他的表决权或支配权力自然也是依据他所付资本的量。只是就其有资本的意义上来说,资本家才成为资本家;他同任何其他资本家只有量的区别。因此,整个企业的支配权力落在超过半数的股份资本所有者之手。因而,为了能够支配股份公司,只需要资本的半数,而不像在支配私人企业中那样,需要占有全部资本。这就使大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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