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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资本计算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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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sp;贩卖自己的财货自然是任何市场性营利经营的一部分,即使经营本身主要是作为“生产者”。但是此种(生产者企业所进行的)贩卖,若没有专门为贩卖而雇用的特定行政干部成员(例如售货员),亦即固定的职业性“商人”劳务活动,那么就不是我们上述定义下的“媒介”。当然,这当中仍存在着许多过渡形态。

    商业的计算到达以下这种程度时,就叫做“投机”,换言之,当其取向在于:实现机会是“偶然的”,因此,被评断为“无法计算的”,亦即意味着承担“偶然的风险”时。从合理性的计算到(此种意味下的)投机性的计算,存在着相当流动不居的过渡形态,因为,任何针对未来的估算,在面对无法预期的“偶然”时,皆难以客观地确定。因此,这种区分也只不过是合理性程度的不同。

    商业在技术上和经济上的劳务专门化与明细化,并未显示出任何(异于其他范畴的)特殊现象。“百货公司”即相当于“工厂”,亦即将内在的劳务专门化做最为充分的利用。

    二九 商业的概念与形态(Ⅲ)

    银行是指职业性的管理或供给货币的营利性商业经营形态。

    货币的管理可分为:

    1)为私人家计(家计存款,资产存放),

    2)为政治团体(对国家的现金出纳),

    3)为营利企业(企业存款,企业的现款估算)。

    货币的供给可分为:

    1)为家计需求:ⅰ. 私人(消费信用),ⅱ. 政治团体(政治信用),

    2)为营利企业:ⅰ. 在对第三者的支付目的上(货币票据,转账或银行汇兑),ⅱ. 作为顾客将来会到期支付的预借款,主要是票据贴现,ⅲ.在资本信用的目的上。

    形式上,银行可以种种方式进行业务,亦即:

    1. 银行从自己的所有当中预借、预支或许诺支借货币,以应需求(“活期账款”),无论有没有货币需求者的抵押或其他担保,

    2. 银行通过担保或其他方式,诱使他人来信用贷款。

    事实上,银行的营利活动一般说来目的不外乎:将本身借着信用所贷来的资产再借贷出去以获得利润。

    银行可以从以下各方面取得信用贷与的款项:

    1. 从称重的贵金属库存,或从银行以信用取得的、现行铸币当局的货币库存;

    2. 银行自己所创造出来的证券(银行通货)或流通手段(银行钞券);

    3. 他人的存款,亦即私人因信任而贷予银行的货币手段。

    无论是基于本身的信用取得款项,或是自行创造流通手段,银行在理性经营的情况下必然是以下述事项为第一要务,亦即借着“支付准备”以达到“流通性”,换言之,手边必须准备好极为大量的货币现款以应支付,或者与此相应地,限定清楚自己的信用流通期限,以便拥有应付正常支付请求的能力。

    创造货币的银行(纸钞发行银行),通常(虽非总是)要遵守团体(商人行会或政治团体)强制规定下的流动性规范。同时,此种规则通常是以如下的目的为取向,亦即:尽可能维持住某个货币领域里一旦被选定的货币秩序,以防止货币的实质效用发生变化,并且因此而确保家计、尤其是政治团体、还有营利企业的(形式)理性的经济计算,以免受到(实质)非理性的“干扰”;特别是,此种规制往往也致力于尽量维持住本国的货币种类、在面对其他货币领域的货币种类时————借此,贸易关系和信用关系得以存在或期望————的稳定价格(“固定汇率”“比价”)。此种针对货币领域的非理性所采取的政策,科纳普称之为“支付手段政策”(lytrische Politik)[5]。此一政策,在纯粹的“法治国家”(自由放任主义的国家)里,是国家所可能采用的典型经济政策当中,最为重要的一种。就其理性的形式而言,此种政策全然是近代国家所特有的。

    关于中国的铜货和纸币政策以及古罗马的铸货政策,将在适当之处提及。两者皆非近代的支付手段政策。惟有中国行会的银行通货政策(汉堡银行通货政策的范本)[6]才合乎我们此处意涵下的理性。

    所谓金融业务(Finanzierungsgeschäfte),是指业务之目的在于对企业的营利机会行使带来利得的处分,而无论此种业务是由“银行”或由其他机构来经营(诸如一时性的或私人的副业,或某个“金融业者”的投机政策的一部分)。业务的进行方式可能是:

    a)通过对有价证券的营利机会的占有权之变更(“商业化”),直接或借着c)项所提的“融资”企业而取得有价证券。

    b)通过有系统地提供(有时是拒绝)营利信用。

    c)通过强制向来互相竞争的企业相结合(无论是在必要的情形下或出于期望),这意味着:

    ⅰ. 处于同一阶段的诸企业之独占性的规制(卡特尔化),

    ⅱ. 前此相竞争的各企业被独占性地结合于单一的支配之下,目的在于淘汰收益性最低者(合并),

    ⅲ. 阶段相连续的专门化企业(并不必然是独占性的)相结合于一个“组合”,

    ⅳ. 借着有价证券的操作而使众多企业听命于某个支配中心(托拉斯化),并且(出于期望)有计划地创设出目的在于利得或纯粹只是为了权力的新企业(金融的支配)。

    “金融业务”当然往往是由银行来经营,并且通例而无可避免地要借助于银行。不过,操支配大权的往往是证券商(像Harriman),或从事生产的个别大企业(Carnegie),同样地,在卡特尔化的情形下则为巨型企业(如Kirdorf等),托拉斯化时则为个别的“金融业者”(如Gould,Rockefdller,Stinnes,Rathenau)。详见下文。

    三十 资本计算的最高形式合理性的条件

    生产企业若要达到资本计算之形式理性的最高点,则必须符合下列的前提条件:

    1. 所有者完全占有一切物质性的生产手段,并且,市场上完全没有营利机会被形式上占有的情形发生(财货市场的自由)。

    2. 所有者可以完全自主地选择管理人,亦即,管理上完全没有形式占有的情形发生(企业的自由)。

    3. 完全没有劳动者占有劳动地位和营利机会的情形,反之,所有者占有劳动者的情形亦付之阙如(自由劳动,劳动市场自由及劳动者筛选的自由)。

    4. 完全没有实质的消费规制、生产规制与价格规制,也没有其他限制交换条件之自由协定的秩序存在(实质的经济契约自由)。

    5. 技术性的生产条件具有完全的可计算性(机械性的合理技术)。

    6. 行政秩序与法律秩序的功能运作具有完全的可计算性,并且,一切协定都有来自政治权力的可靠且纯粹形式的保证(形式理性的行政与形式理性的法律)。

    7. 经营及其(成败)命运尽可能彻底地与家计和资产的运势相分离,特别是,资本装备与资本关联要清楚彻底地与所有者的资产装备和资产的继承关系分别开来。一般而言,此一条件将可为下面这些大企业带来形式上的最适状态:1. 原料加工业、交通业和矿业,如果它们是采取公司的形态,并且股份可以自由让渡而资本无关个人责任地受到保证;2. 农业,如果是采取(比较上)长期大规模租借契约的形态。

    8. 货币制度具有最大可能程度的形式理性。

    只有少数几点必须加以说明(尽管这几点前面已经提过)。

    1. 关于第3点:对于劳动者的处分权,不自由劳动(尤其是完全奴隶)比起以薪资来雇用劳动,提供了形式上较无限制的空间。只不过,a)拥有活生生的人所必须投入的资本需求额,亦即购买奴隶并供养他们的投资额,要比雇用劳动来得大,b)活人资本的风险,特别的非理性(这是因为要面对各种非经济性的情境,尤其是在政治因素的影响下,达到最高点),c)由于奴隶市场及相应的奴隶价格波动不定,因此奴隶资本的投资负债计算是非理性的,d)同理,奴隶的补充与募集(尤其是在政治条件下)也是非理性的,e)当奴隶被允许拥有家庭的情况下,使用奴隶的成本必然大为增加,因为必须给养他的妻子又扶养他的小孩,然而往往又无法合乎经济理性地用之为劳动力,f)奴隶劳务的充分利用,惟有在不允许奴隶成家和无情的训练之下,方有可能,不过如此一来,又加大了d)所提示的非理性的程度,g)将奴隶劳动使用在必须具备高度自我责任和关系自我利害的工具与设备上,经验显示是不可能的,h)不过尤其重要的还在于:筛选的不可能,换言之,依测试而雇用,以及因应景气的衰退或个人的不中用而予以解雇,是不可能的。

    奴隶经营惟有在下述情况下方为有利可图:a)可以很便宜地畜养奴隶,b)奴隶市场稳定地提供货源,c)农业生产上采取大规模耕作地制,或工业上仅限于极简易的操作。此种利用方式的最重要几个例子是:迦太基和罗马的几个殖民地、北美的大规模耕作地制农场以及俄罗斯的“工厂”。奴隶市场的枯竭(由于帝国的和平化)造成古代大规模耕作地制的萎缩;北美也基于同样的情况而趋向不断地寻求便宜的新土地,因为除了奴隶成本之外已无法同时再支付土地租金;在俄国,奴隶工厂几乎无以招架Kustar(家内工业)的竞争,而且根本竞争不过自由的工厂劳动。早在奴隶解放之前,就不断地有诉请准许解放劳动者的呼声,而随着自由工场劳动的引进,奴隶工厂也就瓦解了。

    在薪资劳动者的雇用方面,a)资本风险与资本花费较小,b)再生产与养育子女的负担全都落在劳动者自己身上,他们的妻儿也必须自行“寻觅”工作,c)因此,在解雇威胁下使劳动的效能有达到最适值的可能,d)也能够根据劳动能力与劳动意欲而进行筛选。

    2. 关于第7点:在英国,具备资本计算的借地经营与限嗣继承的土地所有相分离绝非偶然之事,而是当地数百年来(由于农民保护之阙如————岛国环境所造成)自行发展的表现。土地所有与土地耕作一旦结合,将使土地转化为农业的资本财,这不但会升高资本需求额与资本风险,而且有碍于家计与经营的分离(继承财产形成经营所必须承担的负债),也限制了经营者运用资本的自由,最后则为资本计算导入种种非理性的因素。因此,就形式而言,土地所有与农业经营的分离提高了资本计算经营的合理性(此一现象的实质评价当然又是另一回事,而评价的结果又随着价值观点之不同而千差万别)。

    三一 “资本主义的”营利取向之典型方向

    “资本主义的”(换言之,在合理性的情况下:合乎资本计算的)营利取向有着种种相互不同的典型方向:

    1. a)以借着自由交换(形式上并非强制的,实质上至少相对而言是基于自由意志的),在市场上持续地买入卖出(“商业”)的收益机会为取向,b)以运用资本计算的持续性财货生产经营里的收益机会为取向。

    2. 以下面各种营利机会为取向:a)在不同种类的货币上做交易或投机,承接各式各样的支付业务和创造各种支付手段;b)职业性的信用授予,(ⅰ)或为消费目的,(ⅱ)或为营利目的。

    3. 以政治团体或政治取向的团体或个人之掠夺性的营利机会为取向,例如战争资金或革命资金的筹措,或借着贷款和供给对政党首脑的融资。

    4. 以依恃暴力的、政治权力所保证的支配而进行的持续性营利之机会为取向:a)殖民地的营利(借着强制供输或强制劳动的大型耕作地制而进行的营利,或借着独占性和强制性的商业来营利),b)国家财政的营利(借着承包租税和承包官职来营利,无论是在本国或殖民地)。

    5. 以提供政治团体非日常性需求的营利机会为取向。

    6. 以下列的营利机会为取向:a)在规格化的商品或有价证券式的企业股票上,做纯粹投机性的交易;b)执行公共团体之持续性的支付业务;c)将有价证券出售给募集而来的投资者,以此方式而对企业的创设进行融资;d)在获取致利的营利规制或获取权力的目的下,对资本主义企业和形形色色的经济团体进行融资。

    第1和第6项大多是西方所特有的。其余几项(2——5项)数千年来即普遍存在于世界各地,不管是交换的可能性和货币经济(第2项)或货币融资(3——5项)。作为营利手段,这几项在西方很少具有如其在古代那样显著的重要性,除了某些地区和短暂时期(尤其是战时)。在大地出现和平化的地方(如中国和罗马后期那样的统一帝国),这些类型无不萎缩,只有商业与货币业务(第2项)以资本主义的营利形态留存下来。因为,政治性的资本主义融资无处不是a)国与国之间权力竞争的产物,以及b)因此而来的资本竞争的产物————这些资本本来就在彼此之间自由流动。直到统一的帝国出现才为此画下休止符。

    就我记忆所及,此一观点迄今就数普伦格(J. Plenge)表达得最为清楚(参见其《从贴现政策到货币市场支配》)。前此,只有我的一篇论文《古代农业情况》提及[7]。

    惟有西方认知了具备固定资本、自由劳动、理性的劳动专门化与劳动结合、纯粹流通经济的劳务分配、并且建立在资本主义营利经济基础上的理性的资本主义经营。换言之,只有在西方,我们发现到形式上纯粹自愿的劳动组织的资本主义形态(作为广泛大众之需求满足的典型与支配形态),以及劳动者与生产手段的分离和有价证券持有者之占有企业。惟有在此处才有公债(出之以发行定期金证明的形式)、商业化、发放业务与融资业务(作为理性经营的对象)、商品与有价证券的交易所买卖、“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以及作为营利经济上之合理组织来进行企业化财货生产(而不只是贩卖)的独占性团体。

    此种差异需要说明,但此项说明不能仅仅基于经济的理由。前述第3——5类型在此将总括为“政治取向的资本主义”。下面的整个论述也特别是在于解决这个问题。一般而言,目前所能指出的只有下列几点:

    1. 显而言易见地,举凡以政治为取向且提供此种营利机会的事情,就经济观点而言,换言之,就以市场机会(亦即家计的消费需求)为取向的角度而言,都是非理性的。

    2. 同样,纯粹投机性的营利机会(2a、6a)和纯粹的消费信用(2b——ⅰ),从需求满足和财货生产之经济行动的角度而言,也是非理性的,因为两者皆取决于偶发性的拥有机会或市场机会,而企业创设机会和融资机会(6b,c,d)有时候也是如此,不过,倒不是必然如此。

    近代经济的独特之处,除了理性的资本主义企业之外,就数(1)货币制度的样式,及(2)企业股份借着有价证券的方式而商业化的形态。两者的特色有必要再加以说明,首先,从货币制度开始。

    * * *

    [1]参见顾忠华译,《社会学的基本概念》,52页。————译注

    [2]这是韦伯在关于是否应为小土地所有者的耕地诉请法律保护的议题上所作的备忘录(Deutscher Juristentag ⅩⅩⅣ 1897),Verhandlungen,Ⅱ,pp.15——32。

    [3]此处所说的革命是指德国在一次大战战败后,于1918年建立共和政体的革命。————译注

    [4]卡图(Marcus Porcius Cato,前234——前149),古罗马政治家、文学家、史学家与雄辩家,历任执政官与监察官。韦伯此处所指的是他所著的《农业论》(De agricultura),在其中,他描述了葡萄酒、橄榄油、水果与放牧等等的农业经营,尤其是为贩卖而生产的“资本主义经营”的方式。另参见韦伯所著的《古代农业情况》(Agrarverhältnisse im Altertum,1909),pp. 243——248。————译注

    [5]此处所谓的“支付手段”即货币。科纳普在其《货币国定论》(Staatliche Theorie des Geldes)当中提出货币的“支付手段理论”(Lytrologie),此即韦伯此处用语的根源。“lytrisch”一词源于希腊文“lytron”,意指支付手段,特别用以指和支付有关的或规制支付工具的机构或机关。

    此前的货币学说认为货币的价值在于作为素材的金银等金属本身的价值,而科纳普的理论要旨则在于说明货币的价值乃是其作为支付手段而为社会所承认的事实。以金属块因称重而被使用为货币的历史事实为起点,货币金属论者主张货币单位所根据的乃是金属本身的价值,并且,从称量货币转移到铸造货币,原因不过是支付的便利,上述情况并无基本改变,即使从铸货转移到纸币,也不过是兑换受到保证而已,亦不动摇上述主张。然而,在科纳普看来,即使在金属称量制下,倘若国家选定了异于此前的金属作为货币,那么货币价值即与以前的金属分离,并且,铸货若因磨损而未具备实质价值时,以及进一步以纸而非金属来当作证券时,这些铸货与纸币皆是以被指定的面额而通行。这在在说明了货币乃是名目上的支付记号(Zahlmarke)这个事实。总之,科纳普的结论是:货币乃是通过国家的法制来保证其通用力的、名目的支付手段。————译注

    [6]韦伯认为中国提供了汇兑银行的范例,其方式是商人在确定重量单位后,先将银两寄存钱庄,然后在清结债务时,用钱庄的票据支付给对方。因此这种银行货币是以商人存入钱庄的贵金属为准备金,作为对于和钱庄有往来的人的专用支付手段。虽然这只是一种并不经营信用业务的汇兑银行(Girobank),但韦伯视此为银行纸币的起源处。关于银行通货本位制的成立与发展,以及中国是否为其起源范本,详见《经济与历史》,147页;有关汉堡的银行通货(Hamburger Mark-Banko),详见《中国的宗教————儒教与道教》。————译注

    [7]J. Plenge,Von der Diskontpolitik zur Herrschaft über den Geldmarkt,Berlin,1913;M. Weber,“Agrarverhältnisse im Altertum,” Handwärterbuch der Staatswissenschaften,3. Aurl. Bd. I,1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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