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诏圣第五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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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记·燕召公世家》。

    【译文】

    御史说:两丈多高的高峻的墙,善于登高的楼季也难上去;高耸入云的山峰,牧童却能爬上去。所以,笔直高墙虽然只有两丈多高,楼季也觉得为难,山路平缓,牧童就能轻易地爬上山顶。炉内熔化的金子,连庄■也都不顾;而钱币扔在路上,一般妇女也会拾取。这不是妇女贪财而庄■廉洁,而是法律轻重不同,而利害分明啊。所以法律可以依赖而不可违反,可以遵循而不可以触犯。《诗经》上说:“不可赤手斗虎,不敢无舟渡河。”因为这样没有处好。鲁国崇尚礼义,却有季孙、孟孙等三分公室的事变,燕王哙好礼让,却发生了子之之乱。所以礼让不足以禁止邪恶,而刑法却能制止暴乱。圣明的君主凭借法治,才能长期统治众民,永久地保住政权。

    文学曰:古者,明其仁义之誓,使民不逾(1);不教而杀,是虐民也(2)。与其刑不可逾,不若义之不可逾也。闻礼义行而刑罚中,未闻刑罚行而孝悌兴也。高墙狭基,不可立也(3),严刑峻法(4),不可久也。二世信赵高之计,渫笃责而任诛断(5),刑者半道,死者日积。杀民多者为患,厉民悉者为能(6)。百姓不胜其求,黔首不胜其刑(7),海内同忧而俱不聊生。故过任之事(8),父不得于子;无已之求,君不得于臣。死不再生,穷鼠啮狸(9),匹夫奔万乘(10),舍人折弓(11),陈胜、吴广是也。当此之时,天下俱起(12),四面而攻秦(13),闻不一期而社稷为墟,恶在其能长制群下(14),而久守其国也?御史默然不对。

    【注释】

    (1)使民不逾;不教而杀,是虐民也,原作使民不逾上乎(张之象本、沈延铨本、金蟠本作“乎上”。)刑之不教而杀是以虐也,今据《治要》改。《百家类纂》、《百子类函》改作“使民不逾,逾则刑之,不教而杀,是以虐也”。

    (2)《论语·尧曰篇》:“不教而杀谓之虐。”虐:残害。

    (3)也,原作矣,今据《治要》改。《韩诗外传》二:“高墙丰上激下,未必崩也,降雨兴,流潦至,则崩必先矣。”又见《说苑·建本篇》。

    (4)严刑峻法,原作严法峻刑,今据《治要》引改。陈遵默曰:“按上文‘峻法不能止’即此所出。”

    (5)《治要》“渫”作“深”;“笃”作“督”。笃,“督”古字通。“渫”字不误,“渫”有繁重意。《吕氏春秋·观表篇》:“今侯渫我而不辞。”高诱注:“重过为渫过。”《史记·匈奴传》:“今闻渫恶民,贪降其进取之利。”渫恶,谓常常作恶。渫字义与此同。《淮南子·本经篇》:“积牒施石以纯修碕。”高注:“牒,累也。”《后汉书·王符传》注:“牒即今叠布也。《史记·张释之传》:“谍谍多言。”《索隐》:“谍音牒。”《汉书·张释之传》作“喋喋多言。”《方言》三、《广雅·释诂》俱云:“叶,聚也。”《广雅·释诂》:“揲,积也。”则凡从叶得声之字,都有累积,重叠之意,亦可为证。

    (6)《孟子·滕文公上》:“则是厉民而以自养也。”赵岐注:“是为厉病其民以自奉养。”即此文所本。厉:虐害。悉:全,尽。

    (7)黔(qian):黑色。秦始皇更名老百姓为黔首,见《史记·秦始皇本纪》。

    (8)任,原作往,今据《治要》、张之象本、沈延铨本、金蟠本校改。《战国策·秦策下》:“故过任之事,父不得于子;无已之求,君不得于臣。”即此文所本,过任,超过了自己的能力。

    (9)狸:即狸猫。

    (10)奔:投向,顶头而上,犹言拼命。万乘:谓天子。

    (11)舍人:官名。战国秦汉时王公贵官家都有舍人,和门客一样,如李斯为吕不韦舍人,就是一例。舍人折弓事,《吕氏春秋·适威篇》:“子阳极也,好严,有过而折弓者,恐必死,遂应猘狗而弑子阳。”又见《淮南子·氾论篇》。

    (12)天下俱起,原作天下期俱起,“期”字涉文“一期”而衍,今删。

    (13)四面,原作方面,四字草书与方字形近而误,今改。《汉书·贾山传》:“天下四面而攻之。”又《董仲舒传》:“天子大夫者,下民之所视效,远方之所四面而内望也。”又《严助传》:“一方有急,四面皆从。”皆作“四面”之证。

    (14)“长”字原脱,今据《治要》补。案此承上文“故长制群下,而久守其国也”而反法之,“治要”是。

    【译文】

    文学说:古时候,以仁义约束百姓,使百姓不违犯礼义;如果不进行教育而犯罪就杀,就是残害百姓。与其制订刑法使百姓不敢触犯,不如提倡礼义使百姓不敢违反。只听说推行礼义,刑罚就能运用得恰当,没有所说过施行刑罚,孝悌之风就能兴起的。在狭窄的地基上建筑高墙,是不能建成的。用严刑峻法治理国家,是不能长久的。秦二世听信赵高的计谋,用繁重的刑罚任意杀人,路上行人一半是囚徒,被处死的人日益增多。官吏以多杀百姓为忠,以欺凌搜刮百姓为能。百姓(豪民)受不了他们的苛求,平民受不了他们的刑罚,使天下的人忧愁而无法生活。所以父亲不能要求儿子做他办不到的事情;君主不能对臣子提出无止境的要求。如果到了死不复生的地步,被逼得走投无路的老鼠也敢于咬狸猫,普通老百姓也敢和天子拼命,舍人也敢杀主人,陈胜、吴广就是这样的。在那个时候,天下的人同时起来,从四面攻打秦朝,听说不到一年的时间,秦国就灭亡了,哪里还能长期统治民众而永久保住政权呢?御史默然不答。

    大夫曰:瞽师不知白黑而善闻言①,儒者不知治世而善訾议②。夫善言天者合之人,善言古者考之今③。令何为施?法何为加?汤、武全肌肤而殷、周治,秦国用之,法弊而犯,二尺四寸之律④,古今一也,或以治,或以乱。《春秋》原罪⑤,《甫刑》制狱⑥。今愿闻治乱之本,周、秦所以然乎?

    【注释】

    ①瞽(g()师:古时乐人都让瞎子充当,故称瞽师。

    ②訾(z9):诽谤,诋毁。

    ③《黄帝内经·素问》:“善言古者合于今,善言天者合于人。”《荀子·性恶篇》:“故善言古者,必有节于今,善言天者,必有征于人。”陆贾《新语·术事篇》:“善言古者,合之于今,能言远者,考之于近。”《汉书·董仲舒传》:“善言天者,必有征于人,善言古者,必有验于今。”这一定是古时通行谚语,故各家都喜欢引用它。

    ④二尺四寸:指写律的竹简长度。《汉书·杜周传》叫“三尺法”,《朱博传》叫“三尺律”。《隋书·刑法志》也有“三尺律令”的话。但《后汉书·曹褒传》则云:“褒撰次礼制,写以二尺四寸简。”又《周磐传》亦云:“编二尺四寸简,写《尧典》一篇。”“二尺四寸”当是实际长度,“三尺”乃举成数而言。故所言不同。

    ⑤原罪:根据动机好坏来定罪,即《刑德篇》“论心定罪”之意。《汉书·薛宣传》:《春秋》之意,原心定罪。”又《王嘉传》:“圣王断狱,必先原心定罪,探意立情。”义与此同。

    ⑥制狱:哀怜折狱,即怜悯受刑的人。

    【译文】

    大夫说:瞎眼的乐师不知黑白,但善于辨别声音;儒生们不懂得治理国家的道理,却诽谤朝廷。善于谈论天理的人应能合乎人间的事情,善于谈论古代的人应能考察现今的实际。政令为什么要施行?法律怎样算增加呢?商汤王、周武王施行肉刑而国家得到治理,秦朝使用周朝的方法而有人就犯法。就制定法律来说,古今是一样的,有的治理好了,有的却乱了。《春秋》主张按动机来定罪,《甫刑》上怜悯罪人。现在愿听听治和乱的根本原因,周、秦为什么不同呢?

    文学曰:春夏生长,圣人象而为令①。秋冬杀藏②,圣人则而为法。故令者教也,所以导民人;法者刑法也,所以禁强暴也。二者治乱之具,存亡之效也,在上所任。汤、武经礼、义③,明好恶,以道其民④,刑罪未有所加,而民自行义,殷、周所以治也。上无德教,下无法则,任刑必诛,剔鼻盈蔂⑤,断足盈车,举河以西,不足以受天下之徒,终而以亡者,秦王也。非二尺四寸之律异,所以反古而悖民心也⑥。

    【注释】

    ①象:依照,效法。

    ②杀藏:肃杀,收藏。

    ③经礼义:以礼义为治理国家的纲领。

    ④道:同“导”,开导。

    ⑤蔂(lei):盛土的竹笼。

    ⑥悖(b8i):背离,违背。

    【译文】

    文学说:春夏万物生长,圣人效法这种现象制定政令。秋冬万物肃杀收藏,圣人模仿它施行法律。所以政令就是教化,用以引导百姓;法律就是刑罚,用以禁止强暴。二者是治理国家的工具,有使国家存亡的效果,但在于朝廷如何使用它。商汤王、周武王以礼义为治理国家的纲领,分明善恶,以开导百姓,没有施加什么刑罚,而百姓都自觉地按照礼义去做,这就是殷、周治理得好的缘故。上边不用仁德教化,下边没有法则,滥用刑罚,厉行诛杀,割下的鼻子装满了土筐,砍下的脚装满了车,以至黄河以西的地方都不够容纳天下的犯人,终于导致国家灭亡,秦始皇就是这样的。不是法律不一样,而是所作所为违反了古人的作法,背离了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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