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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论关系范畴中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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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关系”。在哲学大师的著作中看不到这样的区别。对于他来说,所有其他表达式以什么样的方式是关系词,像“原因”和“君主”这样的名就以什么样的方式是关系词。他总是或者至少常常用“主人”这个名作关系词的例子。因为除非一个人是某个仆人的主人,否则他就不能是主人。所以,对于亚里士多德来说,不存在现实关系和理由关系之间的区别。他在《形而上学》第五卷中确实区别了几种关系形式,但是现在我不探讨这种区别。知道下面的情况就足够了:对于亚里士多德来说,每个名或表达式都有这样一个名(因而包括分词)的力量,它在有意义地理解时不能真谓述任何东西,除非可以给它加上一个表达式的间接格形式,而不是加上与它相应的抽象名词,它实际上是一个关系词,处于关系这个范畴之下。这个词是仅仅表示实体或质,还是表示实体和质,这是不相关的。它是不是表示其他某种东西,是现实的还是潜在的,是肯定的还是否定的,还是其他某种方式的,同样是不相关的。例如,所有下述表达式都应该处于关系这个范畴之下:“主人”和“仆人”,“符号”和“符号表达物”,“原因”和“结果”,“生产者”和“产品”,“动因”和“被动者”,“能够发热的东西”和“能够被加热的东西”。

    但是由此得出,在亚里士多德看来,一个动词可能会处于主动或被动这个范畴或其他某个范畴,而与此相应的分词或动名词可能会处于关系范畴。他在《形而上学》第五卷论述关系的这一章中列举关系的形式时隐含着这种观点,“其他东西被说成是关系————比如能够发热的东西与能够被加热的东西,能够砍的东西与能够被砍的东西,而且一般来说,主动的与被动的。”他后来说:“事物根据一种主动的和被动的潜能与这样一种潜能的现实化而是主动的和被动的————能够发热的东西与可以被加热的东西是有联系的,因为它能够发热。而且,发热的东西是与被它加热的东西相联系的,砍的东西是与被砍的东西相联系的,如同动因与被动者相联系一样。”但是注意,发热的东西是第二类关系的一个例子。由此,我认为,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对于所有名和分词来说,如果只有可以给它们加上一个间接格的表达式,它们才能真谓述某种东西,并且它们在意义上相应于主动的和被动的动词,即不仅形式上是主动的和被动的,而且意义上(即它们表示某种东西确实作用或被作用或者某种东西做某事或被做了某事)也是主动的和被动的,那么它们都是第二种关系词。例如,“动因”和“被动者”,“原因”和“结果”,“主动的”和“被动的”,等等。

    此外,从亚里士多德在《范畴篇》关于关系这一章中的论述可以看出,它把动名词或分词归于关系范畴之下,并把与它们相应的动词归于其他范畴之下。他说:“同样,躺、立和坐也是位置,但是位置是一种关系。躺下、站立和坐下本身不是位置,但是这些名得自举出的位置。”从这段话可以看出,“站立”不是处于关系这一属中,但是“在站立着”处于关系的属中;因为如果有一个在站立着,那么它是某个人在站立着。然而,归根到底,必须把一个体现这种表达式的命题化为以下形式的命题:“这个物体的部分以这种或那种方式相互分离。”这里,相关种类的名或分词(即这样一个词,除非可以加上其他某个间接格的表达式,否则它就不能谓述某种东西)将得到明确说明。

    * * *

    [1] 原文是“secundum esse ”,英译文是“according to being”。————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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