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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章 人类的第二性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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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不同种族的不同审美标准对女子的长期持续的选择所产生的影响————关于文明和野蛮种族中干扰性选择的一些因素————原始时代对性选择的若干有利条件————关于性选择在人类中的活动方式————关于野蛮部落中的女子所拥有的挑选丈夫的某些权利————体毛的缺乏,与胡髭的发展————皮肤的颜色————两章总述。

    我们在前一章里已经看到,就所有的未开化的种族来说,饰物、服装和外貌都是受到高度重视的东西。也看到,各族男子对他们的妇女的所以为美,各有不同的判断标准。现在我们有必要探讨一下,这种男子对妇女的美丑之辨,与从而产生的取舍之别,而所取的当然是在男子眼里最美丽的一些妇女,经过了许多世代之后,在各族之中,究竟在妇女一性身上,或男女两性身上,引起了性格上的改变没有。就哺乳动物而言,一般的规矩似乎是,不论哪一类的特征公母两性都是同样地遗传到的;因此,我们可以指望,在人类,男子一方或女子一方通过性选择所取得的任何特征也一般地会被转移到后一代,不分子女。如果性选择确曾这样地引起过任何改变,则几乎可以肯定的情况是,由于不同的种族有着各不相同的美的标准,它们也就不免于发生各不相同的变化。

    就人类说,特别是就野蛮人说,许多原因可以干扰性选择在体格或形态方面的活动。文明社会里的男子被女子所吸引,主要是通过她们心理方面一些秀美的特点、通过她们的财富,尤其是通过她们的社会地位。原因是这种社会里的男子看重社会等级,难得和比他自己的阶层低得太多的女子通婚。能娶上更美貌的女子为妻的男子,比起娶上平常些的女子为妻的其他男子来,未必有更好的机会留下一大串的子孙,其中只有要按照长子权的制度来处理遗产的少数男子不在此限。至于与此相对的选择方式,即女子对更为美好的男子所进行的选择,则文明民族的女子有着完全的自由或接近于完全的自由来从事,而半开化种族的女子则不然。然而在有选择自由的女子,当进行选择之际,在很大程度上也要受到男子的社会地位和财富的影响,而此种男子之所以有此地位和财富,多半是凭借了他们自己的智能和精力,或者凭借了他们的先辈的智能精力所产生的成果。在这题目上多作些讨论是用不着请求谅解的,因为,像德国哲学家叔本华(甲587)说过的那样,“一切恋爱公案的目的,无论公案是喜剧性的或悲剧性的,实际上要比人生任何其他的目的尤为重要。原来一桩公案转来转去,终于要转进下一代的组成这样一个问题,而不是比它更小的问题。……其为祸为福,不是任何一个人的问题,而是人的种族整个前途的问题”。 [1]

    尽管如此,我们有理由相信,在某些文明和半文明的民族里,性选择,在一小部分成员的体格和形态方面,是引起过某些少量的变化的。许多人肯定地认为,而在我看来也是肯定得有理由的,我们英国的贵族,包括,在这名词之下,一切有财富而长期以来实行长子继承权制的家族,由于许多世代以来一直从一切阶层之中挑选更为美貌的女子为妻,已经比中产阶级变得更为漂亮些了,而所谓漂亮,所据的当然是欧洲人的标准,而事实上中产阶级所处的生活环境是同等地有利于身体的完善发展的。库克说到,“在一切岛屿(太平洋各岛屿)上所看到的当地称为‘伊瑞’(eree)的人,即贵族分子”,在面貌体态上都要优越一些的这种情况“在散得维奇诸岛屿上也可以看到,并不例外”;但据我看来,这主要是由于他们的食物和生活方式更比别人好些。

    老资格的旅行家夏尔丹(甲147)在叙述到波斯人的时候说,他们的“血统,由于经常和体貌之美冠绝世界的乔其亚人(Georgian)与式耳加西人(Circassian)那两个民族交相婚配,如今是细腻改进许多了。有地位的波斯男子几乎没有一个不是由乔其亚或式耳加西母亲生下来的”。他又说,这些男子之美所以遗传的“并不是他们原有的祖先,因为如果没有上述的混血关系,这些有地位的波斯人将是纯粹的鞑靼人的后裔,而鞑靼人是奇丑的”。 [2] 下面是更为奇特的一个例子:在西西里的圣纠里亚诺地方(san-Giuliano)古代有座专供埃瑞西那金星女神(Venus Erycina)的庙,在庙里侍应的各个女祭师都是从希腊全境精选出来的美女,她们并不是因供奉香火而守身的童贞女,而据谈到这件事的戛特尔法宜 [3] 说,到现在,西西里岛上的女子,以出生在圣纠里亚诺的为最有美名,画家们都要找她们当模特儿。但所有这些例子所提供的证据是一望而知的靠不住的。

    下面一个例子,虽是关于野蛮人的,由于它的奇特,是值得提出的。瑞德先生告诉我说,非洲西海岸一个黑人的部落,交洛富人(Jollof)“以全都长得很好看而引起人们的注意”。他的一个朋友向他们中间的一个人问道,“我所碰到的每一个人都是这样好看,不但你们的男的好看,女的也好看,这是怎么一回事?”那个交洛富人回答说:“这是很容易说明的:我们一直有这样一个习惯,就是,把我们最难看的奴隶挑出来卖掉。”在一切野蛮人中,女奴隶总要充小老婆,这一层是几乎用不着再有所说明的。不管这个黑人说得对或不对,他把他的部落的所以长得好看归功于对丑陋女子的长期持续的淘汰这样一个看法,细想起来,倒也并不怎么奇怪,因为我在别处指出过, [4] 黑人在繁育他们的家畜的时候,充分理会到选择的重要性,而我从瑞德先生那里还可以在这题目上提供更多的证据。

    野蛮人中阻止或限制性选择作用的一些原因 。————主要的几个原因是,第一,所谓共婚(communal marriage)或乱交;第二,溺杀女婴的一些后果;第三,过早的订婚;最后,对女子的贱视,以单纯的奴隶相看待。我们对这四点有必要加以比较详细地考虑。

    显然地,如果人或其他任何动物,在婚配的时候,把事情全交给机遇,或完全碰巧,而两性中的任何一性全不作取舍的主张,那就没有性选择这回事了,而某些个体,由于这一优点或那一优点而在求爱过程中对别的个体取得胜利,从而在子女身上引起一些影响的事也就无从发生了。如今人类学者已经肯定,今天还存在着实行勒博克爵士很客气地称为共婚的那种婚姻的一些部落。所谓共婚,指一个部落之中的全部男子和妇女彼此之间都存在着夫妻关系。许多野蛮人的放纵是无疑地令人吃惊的,但依我看来,在我们对他们的性交真正是杂乱无章这一点充分地予以接受以前,更多的证据是必要的。不过所有那些最仔细地研究过这题目的人 [5] ,他们的判断力要比我自己的高明得多,都认为共婚(这名词是受到各式各样的掩饰的)是全世界初元而普遍的婚姻形态,包括兄妹相婚在内。不久以前去世的斯米思爵士生前曾在南非洲做过广泛的旅行,对当地和其他地方的野蛮人的生活习惯知道得很多,他曾经向我表示过一个极为坚决的意见,认为世间绝对不存在把妇女看做大家或社群(community)的公产的任何种族。我认为他这个意见大部分是受了“婚姻”这一名词的含义的影响而得出的。在下文的全部讨论里,我对这名词的用法和自然学者的用法相同。如自然学者说某些动物是一夫一妻的,意思是指一只雄性动物为一只单一的雌性动物所接受,或选上了一只单一的雌性,而少则繁育季节的一季、多则一年和她同居,用自然界唯一的法律,强力的法律占有着她;又如他们说某一物种是一夫多妻的,意思是指公的同不止一只母的生活在一起。我们在这里所关心的只有这一种的婚姻,因为为了性选择得以进行工作,这已经足够了。但我知道上文所引到的一些作家里,有几个用到“婚姻”这一名词时,不是这样,而是把有关部落所要保护的一种被公认的权利包含进去了。

    有利于说明从前曾经流行过共婚这一信念的一些间接证据是强有力的,这种论证所依据的是通用于同一部落的成员之间的一些暗示亲属关系的称谓名词,而所暗示的亲属关系或联系所涉及的不是子女和一对父母的任何一方之间,而是个体与整个部落之间。但在这里,就本书范围而言,这题目太大,也太复杂,即便摘要地加以介绍也是有困难的,我只能有限度地说明几句。有一层是清楚的,就是,在这种婚姻里,或夫妇关系很松弛的其他婚姻形态里,孩子和父亲的关系是无法知道的。但孩子和母亲的关系毕竟与此不同,尤其是在大多数的野蛮人部落里,妇女对她们的婴儿要喂上长时期的奶,因此,若说母子关系也竟然会一度被搁置不问,似乎令人差不多完全不能置信。也正因为如此,在许多例子里,世系的推算是仅仅通过母亲一边,父亲一边是受到排斥的。但在其他一些例子里,用作称谓的一些名词只表现了个人和部落的联系,连和母亲的联系都受到了排斥。这似乎说明这样一个可能的情况:一个半开化的部落,到处可以遇到各式各样的危险,同一部落的成员之间,有必要互相保卫,互相帮助,因此,成员与成员之间的联系,比起母亲与孩子的联系来,会显得如此的重要得多,终于促使表达前一种联系的称谓名词成为唯一通行的一套;不过摩尔根先生肯定地认为这看法无论如何是不够的。

    世界各地区所使用的表达亲属关系的称谓名词,据刚刚引过的那个作家的意见,可以分成两大类,分类性的和叙述性的————我们自己使用的是后一类。人类最初普遍实行过共婚和其他十分松弛的婚姻形态这一信念正是由前一类、即分类性的称谓体系大力促成的。但据我的愚见所及,单凭这一方面的根据,我们还没有必要的理由使我们相信绝对的乱交曾经存在过,我高兴地发现勒博克爵士的看法也是如此。男子和女子,像许多动物的两性一样,当初,在每一次生育后代的时候,也许曾经达成严格但却短暂的结合,在这样一种情况之下,亲属称谓也未尝不可以发生混乱,而其混乱的程度,比起乱交所引起的来,也没有多少差别。单单就性选择而言,只要父母两方在进行结合之前作过一些挑选的努力,便于事已足,至于结合的久暂,终身也好,只是一季也好,意义倒不大。

    除了从亲属称谓方面得来的证据而外,还有一些其他方面的论据指明共婚曾经在从前广泛地通行过。勒博克爵士就拿共婚或两性的共同主义作为最原始的性交形态这一点来解释 [6] 那奇异而散布得很广的外婚的习俗————外婚者,指男子取妇,不取本部落的女子,而取别一部落的。因此,一个男子除非能从一个旁近而敌对的部落中劫掠到一个女子,他将永远得不到老婆,也因此,这样一个老婆就自然而然地成为他所独占而有价值的资产。劫掠而得妻或抢亲的做法大概就是这样开始的,而由于这样的做法有其光彩之处,于是最后有可能变成一种普遍的风尚。根据勒博克爵士的见解 [6] ,我们于是也就可以理解,为什么“有必要把婚姻看做对部落礼仪的一个冲犯而要作出赎罪的表示,原来,根据古老的观念,一个人没有权利把属于整个部落的东西占为己有”。勒博克爵士随后又提供了一堆奇特的事例,说明,在古代,淫荡不堪的女子享有高度的荣誉,而据他解释,如果我们承认乱交是部落生活中最原始、因而也是长期受到尊重的习俗的话,这是可以理解的。 [7]

    婚姻关系所由发展的方式是一个模糊不清的问题,我们从三个对这个问题作过最细致的研究的专家,即摩尔根、麦克勒南先生和勒博克爵士在若干论点上的意见分歧里就可以得出这样一个推论。尽管如此,根据上文的讨论以及其他方面的证据,我们承认这样一种情况似乎是可能的, [8] 就是,婚姻,作为一种习俗,就其任何严格的意义来说,是逐渐发展出来的;也不妨承认,接近于乱交或高度散漫放纵的性交关系曾经一度在全世界极为普通地流行过。但由于全部的动物界都表现有强烈的嫉妒的感觉,又由于人和低于他的动物,特别是和人最为接近的那些物种,有着无数可以比拟的地方,我不能相信,在过去,在人达到他在动物阶梯上今天的地位以前不久,真正流行过百分之百的乱交。像我所已试图指出的那样,人肯定地是从某一种人猿似的动物传下来的。就现在存活的四手类而言,也就我们对它们的生活习惯所已取得的知识而言,有几个物种的公的是一夫一妻的,但一年之中只有一部分的时间是和母的生活在一起的,猩猩(orang)似乎就是这方面的一个例子。有若干种类的猴子,例如印度的和美洲的某几种,是严格的一夫一妻的,而夫妇是经年地不相分离的。其他是一夫多妻的,例如大猩猩(gorilla)和几个美洲的猴种,各有各的家族,分开居住。但尽管分居,同一地区之内的一些家族可能有些近乎社会性的活动;例如,有人碰见过,黑猩猩(chimpazzee)是不时以大队出来活动的。还有一些物种也是一夫多妻的,但与上面所说的不同,若干只公的,各自携带了好几只母的,合在一起生活,形同一体,有几种狒狒(baboon,即乙311)就是如此。 [9] 根据我们所知道的关于四手类动物的情况,一则此类动物的公的全都懂得争风吃醋,再则许多物种的公的都备有和情敌搏斗的特殊武器,我们甚至可以得出结论,认为在自然状态以内,乱交是极不可能之事。两性的相配虽未必维持到老,而只以一次生育为限,但如果在同类中最为强壮有力,最能保护或通过体力以外的其他手段而最能帮助他们的妻孥的一些公的动物确能挑取到一些更为美好的母的动物,就性选择来说,也就于事已足了。

    因此,如果我们追溯时间的流逝追溯得够远,再结合到人在今日之下的一些社会习惯而作出判断,十分近乎事实的看法是,最原始的人在本地以小群为生活单位,一群构成一个社群,社群之中,每一个男子有个单一的妻子,或,如果强有力的话,有几个妻子,他对妻子防卫得十分周密,唯恐别的男子有所觊觎。另一个可能的情况是,他当时还不是一个社会性的动物,而只是和不止一个的妻子厮守在一起,有如大猩猩一般。因为所有的土著居民“异口同声地说,在一队大猩猩之中,他们所看到的成年的公的总是只有一只,等到幼的公的成长以后,队中就发生争夺霸权的战斗,而其中最强有力的公的,在把其他公的杀死和赶走之后,就自立为社群的首脑”。 [10] 这样被赶走而比较少壮的公的,经过一段时间的流浪之后,会终于成功地找到一个配偶,别成一个社群的起点,而这样,也就避免了在同一家族之内进行过于近密的近亲婚配。

    尽管今天所看到的野蛮人是极度放纵的,也尽管它们从前有可能比较广泛地流行过共婚,许多部落却都按照一定的婚姻形态办事,不是这一种形态,就是那一种形态,这些形态要远比各文明民族所履行的为松懈,但毕竟不是没有形态可言。一夫多妻的婚姻,刚才已经说过,则几乎是每一部落中领导人物的普遍惯例。尽管如此,有一些部落,在进化阶梯上几乎是属于最下层的一些,却实行严格的一夫一妻婚姻。锡兰的维达人(Veddahs)就是这样,又据勒博克爵士的记述, [11] 他们中间有句谚语:“只有死才能把夫妻分开。”这一个族的住在坎第(Kandy)地方的一个聪明的酋长,“本人当然是个一夫多妻者,却专同妻子中的一个住在一起,直到死才分开,为此他受到了同伴的诽谤,认为是十足粗野的事,闹得满城风雨”。这,他说:“恰好像瘦猴(Wanderoo,产于斯里兰卡————译者)一样。”无论现在实行某些婚姻形态的野蛮人,一夫多妻也好,一夫一妻也好,是不是从远古以来一直保留着各自的习惯,也无论他们是不是在经历过一个乱交的时期之后,又才回到了这些形态,我不敢强不知以为知地加以猜测。

    溺婴 。————这在今天还是全世界很普通的一个习俗,但我们有理由相信,在以前的各个时代里,它的流行比现在还要广泛得多。 [12] 半开化的朴野人看到了养活他们自己和他们的孩子是件困难的事,而把他们的婴儿杀死是个简单易行的办法。在南美洲,据阿札腊说,有的部落以前把婴儿杀得太多了,而且不分男女地杀,弄得几乎灭种。在玻利尼西亚的各个岛群的岛民中间,有人知道,妇女杀死自己的婴儿,有多至四个、五个、甚至十个的,而据埃利斯说,他没有能发现一个完全没有溺过婴的妇女,所溺的至少一个。凡是流行溺婴的地方,生存竞争的严酷的程度就会相应地减轻,而部落中所有的成员便会得到大致同等良好的机会来养大他们的少数留存下来的孩子。在大多数的例子里,所溺的女婴要比男婴为多,这显然是因为,对部落来说,男的价值要比女的为大,他们长大以后,既能出力保卫它,又能养活自己。不过,妇女在抚养子女时所经受的麻烦、她们生男育女之后在容颜上所受到的损失、溺杀女婴所造成的女子比数减少和女子的身价有所提高,妇女们自己,相形之下,比较幸福的命运————这些,妇女们自己和各方面的观察家都引以为溺婴的几个辅助的动机。在澳洲,溺杀女婴至今还很普遍,葛瑞(甲283)爵士估计土著居民中,男女的比例是三对一,但别的一些观察家说是三对二。在印度东部边境上的一个村子里,麦克洛奇(甲421)上校连一个女孩子都没有能发现。 [13]

    由于溺杀女婴而一个部落中女子的数量减少以后,从近邻部落掠取妻子的风气就势必兴起来了。但我们在上面已经看到,勒博克爵士却把这种习俗主要归因于过去存在过的共婚,又归因于共婚不能独享,男子们在共婚时期里便已开始从其他部落掠取妇女,作为自己的专有财产。也还有些其他可归的原因,例如社群的范围小,适婚年龄的女子往往不够之类。劫掠婚的习俗在过去的不同时代里曾经有过极为广泛的流行,甚至各文明民族的祖先也不例外,我们从保留至今的许多奇特的民风和仪式里就可以得到清楚的证明,而麦克勒南先生就曾经提供一篇有趣的记录。我们自己婚礼中的“最好的人”(伴郎)似乎原先就是绑架新娘时的主要的帮凶。如今我们可以设想,只要人们习惯于通过暴力和机谋来取得妻子,则急不暇择,抓到任何女子,便已心满意足,女子的精粗美丑是在所不计的。但从别的部落获取妻子的方法一旦由劫掠而转为交易或买卖,像现在许多地方正发生的那样,则凡属成交的女子,一般说来,总该是比较漂亮之辈。然此风一开之后,无论交易所用的方式如何,部落与部落之间婚配频繁,交流不已,则又倾向于使居住在同一地区之内的所有的人的品格趋于整齐划一,而这就不免干扰了选择的力量,使不能在各个部落之间起着分化的作用。

    溺杀女婴所造成的女子数量的减少又导致另一种习尚,就是一妻多夫的婚姻,这在世界的有几个地区至今还通行,而在以前,据麦克勒南先生的看法,则几乎是普遍流行过的,但摩尔根先生和勒博克爵士是怀疑这样一个结论性的看法的。 [14] 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男子不得不同娶一个女子为妻的情况之下,可以肯定,部落中所有的妇女是没有一个不结婚的了,而男子对比较美好的女子的一番选择工夫也就用不着了。但在这些情况之下,女子一方却无疑地会拥有挑选的权利,把比较美好的男子接纳下来。例如阿札腊就叙述到过瓜那人(Guana)中间的一个妇女,说她在接纳某一个或不止一个的丈夫以前,如何精明地讨价还价,从而取得各式各样的特权,而中选的男子们又如何用心地把自己修饰得格外好看。在印度的托达人(Toda)中间,情况也是如此,这族人也是实行一妻多夫婚的,女子们对任何男子有取舍之权。 [15] 在这些例子里,一个很丑的男子大概终身找不到老婆,或很晚才能找到;但由于妻子是几个男子分享的,据我们了解所及,比较美好的丈夫,比起美好程度差些的来,不见得能留下更众多的孩子而把他们的美好遗传下去。

    过早的订婚和以妇女为奴隶 。————许多野蛮人的种族有订婚过早的风俗,女子还在婴儿时期,就已被订上婚约,这就使男女两方都无法根据体貌的美丑而进行挑选。但这并不能阻止比较美好的女子,在成长而结婚之后,被强有力的人从她的丈夫手里偷走或用暴力抢走,而这是在澳洲、美洲和其他地方时常发生的事。另一种情况也或多或少地会产生一些性选择的后果,就是,在许多野蛮人中间,妇女之所以为重要,是几乎完全因为她们能当奴隶,或供牛马般地使唤;而我们知道,不论在什么时代里,男子们总是根据他们的审美标准而选取长得最美好的女奴隶的。

    我们从上面的讨论看到,野蛮人中间所流行的几种风俗,不是在很大程度上干扰了性选择的作用,就是使这种作用完全停顿。同时在另一方面,野蛮人所不得不经受的种种生活条件,以及他们的某些习惯,却是有利于自然选择的行使。两种选择原是同时进行活动的。我们知道,野蛮人受到接二连三、周而复始的饥荒的严重磨折。他们不会用人工的方法来增加他们的食物,他们又几乎全都结婚, [16] 而且一般结得很早。因此,他们势必随时要受到严酷的生存竞争的摆布,而竞争的结果是只有胜利的才存活下来。

    在一个很早的时期里,当人在进化阶梯上到达他今天的位置以前,他的生活条件与情况中有许多是和今天野蛮人所具备的不一样的。根据人和低于他的动物的类比而加以推断,他在当时,不是和一个单一的母的生活在一起,便是一个一夫多妻者。其中最强有力和最能干的一些公的会在争取美好的母的的努力中得到最大的成功。在生活的一般的竞争中,在保卫他们的妻孥、使免于各方面的敌对事物的侵袭的努力中,也会得到最大的胜利。在这样早的时期里,人的祖先在智力上还没有进展到一个程度,足以展望前途而预见到种种意外之事;他们不会事前看到孩子生得太多,生一个,养活一个,尤其是他们的女孩子,会使有关部落遭受到更为严酷的生存竞争。他们比起今天的野蛮人来,所受到的本能的统治还要多些,而理性的控制还要少些。在那个时期里,他们大概还没有部分地丢失他们和一切低于人的动物所共有的一切本能中最为强有力的一个本能,就是,对婴幼子女的慈爱,因此,他们大概不会溺婴,男的不溺,女的也不溺。这样,妇女也就不会减少,而一妻多夫的婚配就不会实行。因为除了妇女不敷分配这一原因而外,似乎更没有别的原因足以冲破自然而普遍存在的那种情感,嫉妒,和每一个公的独自占有一个母的那种愿望。一妻多夫的婚配一旦流行,则由此作为跳板而过渡到共婚或接近于乱交的情况倒像是很自然的事。尽管,我知道,这方面的最好的专家不这样看,他们是认为乱交在时代上比一妻多夫婚为早的。在远古的时代里,过早的订婚是不会有的,因为这里面牵涉到远见的问题。当时,妇女之所以为重,也不会单单因为她们能当奴隶,或提供牛马般的劳力。如果男的和女的一样地被容许自主地进行任何选择的话,两性大概会各自进行,几乎是完全根据外表的体貌,而还不是根据一些心理的优点、资产、社会地位,来选取他们的配偶。所有的成年男女都会进行婚配,而所生的子女,在可能范围以内,都会被养大成人。因此,生存竞争会发生周期性的特别严酷的情况。总起来说,在那些时代里,性选择所遇到的一切条件大概要比后来的一个时期更为有利,在此后来的时期里,人在理智能力上是长进了,在本能上却是退步了。因此,无论性选择对于人的各个种族的所由分化、即种族差别的所以产生这一方面,以及对于人和较高级的四手类之间的种种差别的所以产生这又一方面,发生过什么影响,多少影响,这种影响大概以发生在更古远的一个时代中的为多,为更有力量,一到今天,尽管这种影响可能还没有完全消失,却是变得弱小了。

    人类中性选择的活动方式 。————就生活在上述有利条件下的原始人来说,也就今天那些进入某些形态的婚姻关系的野蛮人来说,性选择的行使所采取的方式大概有如下文所述,而于其行使之际又不免或多或少地要受到溺杀女婴、订婚过早等等的干扰。部落之中,最强有力的男子————也就是那些最能保卫他们的家属、为家属猎取最多的食物、备有最好的武器、占有最多的资产、如大量的狗或其他动物的一些男子————会比同部落中柔弱些和穷苦些的成员们养育出更大的平均数量的子女。也必定无疑的是,这样的男子一般会挑上比较美好的女子为妻。即在今日,全世界的几乎每一个部落的酋长或首领们所娶的妻子都在一个以上。曼帖耳(甲438)先生告诉我,直到最近以前,在新西兰,几乎每一个长得好看些、或有希望长得好看的女孩子都是某一个酋长的“塔铺”(————土语tapu,首领专有,不得触犯之意,可译“禁脔”————译者),别人不得染指。在非洲喀非尔人(Kaffir)中间,据汉密耳顿先生说, [17] “周围许多英里之内所有的女子,一般都归首领们优先挑选,首领们对他们这样一个特权的树立与巩固是毫不放松的”。我们已经看到,每一个族都有它自己所崇尚的美的风格,我们也知道,人都有一种自然的倾向,就他的家畜、服装、饰物和个人的修饰等方面的每一个特点加以赞赏,只要这些特点之所以为特点是在比通常的程度略胜一筹就行。既然如此,也就是说,如果我们承认上面所提出的命题,而我又看不出这些命题有什么可疑之处,那么,如果每一部落里比较有力量的男子们挑取了比较美好的女子们为妻,从而养育了高出于一般平均的子女数量,而经过许多世代以后,在这个部落的性格方面,竟然丝毫不引起一些变化,那真是一个不可解释的情况了。

    如果一个地域里向来所没有的一个家畜新品种被引进到这地域里来,或如果一个本地的品种曾经长期而仔细地得到培育,无论是有经济用途的品种也好,或供玩赏的也好,人们发现,在若干世代之后,只要有以前的材料可供比较,便已或多或少地起了一些变化。这种变化是一大串世代之间通过不自觉的选择得来的————所谓不自觉,指育种的人一面把品种中最惹人喜爱的个体逐代保留下来,而一面却并没有存心指望这样做。由于同样的原因,如果两个精细的育种家,多年培育着同一品种的动物,而各不相谋,平时彼此之间既不相比较,又都不用一个共同的标准来准绳,而一旦取来相比,两家的主人会吃惊地发现这品种已经发生了一些轻微的差别。 [18] 像纳图休斯所说的那样,每一个育种家已经把他自己心意上的性格————即自己的赏鉴力和判断力————印到了动物身上。那么,我们又能根据什么理由而说,每一个部落中有能力的男子们,通过长期持续地选取最引人爱慕的女子为妻,从而生养了较大数量的子女,就不能产生同样的结果呢?这也未尝不是一种不自觉的选择,因为它所引起的后果是那些选择美好女子为妻的男子们始料所不及的,是和他们的任何意愿或期待无关的。

    让我们设想一下,一个实行着某种婚姻形态的部落的成员们有机会在一个从未有人居住过的大陆上分布开来,不久之后,他们就会分裂成若干分得清楚的原群(horde),彼此被山川之类的险阻所间隔着,尤其是受到半开化民族之间那一类不断的战争的影响,而至于不相往来。这样,各个原群就不得不和各有些不同的环境条件相周旋,和养成各有些不同的生活习惯或风尚,而迟早在各自的性格上变得有些差别,差别的程度起初是不大的。这种情况一经发生,每一个分隔开的由原群变成的部落就会替它自己形成一个和别的部落略有不同的美的标准, [19] 而从这时候起,不自觉的选择,通过比较强有力而处领导地位的男子对不同女子的取舍,就开始发生作用了。这一来,部落与部落之间原有的轻微的差别,就会逐渐而不可避免地得到不同程度的增加。

    就在自然状态中的动物说,公的动物正常应有的许多特征或性状,如身材、体力、特殊的武器、勇敢、好斗,是通过战斗的法则取得的。人的半人半兽的祖先,同他的亲族,四手类一样,几乎可以肯定地是通过这法则而取得了变化的。而野蛮人,既然一直还为了占有他们的妇女而从事着战斗,一番同样的选择过程大概在大小不同的程度上一贯进行着,直到今天。其他正常属于低等动物的公的动物的一些特征,如鲜艳的色彩和各式各样的装饰,则通过母的动物的看上了眼,而为一些更惹喜欢的公的动物所取得。但也有一些例外之例,在这些例子里,公的是选择者,而不是被选择者。通过母动物的装饰比公动物还要来得华丽————这种装饰的特征的遗传是仅仅或主要传给了雌性一方的————我们就可以认出这些例外来。在人所归属的这一目的范围以内,就有人叙述到过这样一个例外,即恒河猴(乙832)。

    男子在身体与心理方面要比女子更为有力量,而在野蛮状态中,男子对女子的欺压与束缚要比任何动物中的公的对待母的厉害得多,因此,他的所以能取得选择异性的权利是不足为怪的。不论何时何地,女子总是自觉地珍惜他们自己的美好,而只要条件许可,她们会用各式各样的装饰品打扮自己,而从中取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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