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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1] 目的论判断力的方法的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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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客观实在性?为着确定性的判断力,这是诚然不能显然确实地做到的。然而为着理论上反思的判断力可否充分地做到?这是对于思辨哲学最低的要求,因为思辨哲学是负责来把道德的目的通过一单个目的这个理念和自然目的结合起来的。可是甚至这一点点还是远远多过思辨哲学所能完成的。

    我们从理论反思判断力原理的立场来谈谈罢。为了说明自然的有目的的产物,我们是否有理由来假定自然有一个最高的原因,其关于自然现实性的因果作用,或者说它的创造的活动,必须要看为是特别不同于自然的机械作用所需要的,就是说,看为是一种理性的因果作用的?如果是的话,那么,按上述的原理,我们就应该说,我们有充分的理由来以之归之于这个原始的存在者不只是在自然到处都有的目的,而且还有一个最后目的。这并不足以证明这样一个存在者的实在存在,可是,至少像在自然目的论的情况下那样,它能充分地说服我们,为了使这样一个世界的可能性成为我们所理解的,我们必须不只注意到目的,而且还必须把这种可能性的实在存在归之于一个在其基础上的最后目的。

    但是一个最后目的单纯是我们实践理性的一个概念而不能从经验的任何材料推论出来去作出自然的理论上的判定的,也不能用来认识自然的。这个概念的唯一可能的用途乃是为着实践理性按着道德律的;而且创造的最后目的就是世界的这样一种性质,它是和我们只能按照规律所确定的东西相符合的,也就是和我们纯粹实践理性在其只在应该是实践的限度内的最后目的相符合的。————那么由于以这种最后目的强使我们接受的那道德律,我们就有理由从实践观点来假定,为着把我们的力量都用于那个目的的实现,它是有其可能的,即有实行的可能性的。因之,我们也就有理由来假定事物的性质是和这样的可能性相符合的————因为这种可能性所受的条件限制不是在于我们的权力的,所以除非自然是和我们协力,这个最后目的的实现是没有可能的。因此,我们就有道德上的理由来假定既有世界,我们也就有创造的最后目的。

    然而这并不是从道德目的论到一种神学的推论,就是说,不是从道德目的论推论到世界的道德创造主的存在,而只是推论到在上面那样确定下来的创造的一个最后目的。然而为了说明这个创造,就是说明符合最后目的 的事物的实在存在,我们是否就必须首先承认有一个有理智的存在者,而其次又必须承认有一个不单纯是有理智的存在者————像是为了说明自然中我们不得不判定为目的 的这样东西的可能性所得要承认的那样————而且必须承认有一个又是道德的 ,作为世界创造主的,因而是主帝 的存在者呢?承认这点也就包含着另一个推断,其性质是这样的,因之我们看出它是单纯为着实践理性的概念性判断力的,而既然是这样,所以是适合于反思的判断力,而不适合于确定性的判断力的。诚然对我们来说,道德的实践理性在原理说来本质上是不同于技术的实践理性的。但是,虽然是这样,我们不能擅自认为谈到最高的世界原因时,同样必须有这种分别的,如果假定那个最高的世界原因是一种理智的话,而且认为这种理智方面对于最后目的来说,也需要一特种的因果作用,不同于单纯自然目的所需要的因果作用的,或者认为我们因之在我们的最后目的里不只是有一种道德的理由 来承认创造的最后目的作为一种结果,而且又有一个道德的存在者 作为创造的原始的根源。但是我们很可以说,按照我们的理性能力的性质 ,如果没有一个世界的创造主和管理者,同时又是一个道德的立法者,我们就完全不能把和道德律 与其对象有关系的合目的性的可能性变为我们所能理解的了。

    所以一个最高的道德上的立法创作者的真实性,其充分的证明只是为着 我们理性的实践使用 ,而关于它的存在,在理论上是没有确定什么的。因为理性有一个目的,只是为它自己的特种立法权所规定的。为要使这个目的成为可能的,它需要一个理念足以把一些障碍,就反思的判断力来说是足够地清除掉,而这些障碍的产生是由于我们在单纯有一个关于世界的自然概念的时候不能把这种立法权见之于实行而来的。像这样,这个理念就获得实践的实在性,虽然就思辨的知识说来,它没有任何方法使它从理论的观点为它得到什么实在性来说明自然,或者确定其最高原因的。就理论的反思判断力来说,自然目的论从自然的目的就已经充分证明了一个有理智的世界原因。就实践的反思判断力来说,道德目的论通过一个最后目的这个概念也成就了这点,因为从实践的观点看来,道德目的论是不得不把一个最后目的归之于创造的。上帝作为一个道德的创造主来看,其概念的客观实在性诚然是不能只 通过自然目的来予以证实的。可是,在关于那些目的的知识和关于道德的知识联合起来的时候,那指示我们尽我们力之所逮来追求原理的统一的准则,就使那些目的得到相当大的重要性,为的是要用上面所说的已经从理论的观点具有的实在性的理念来为判断力加强那个理念的实践实在性。

    为了防止一种很容易发生的误解起见,十分有必要来附带指出两点,第一,最高存在者的这一些属性是我们只能按类比来设想 的。因为,既然经验不能指出任何与之相类似的东西,我们怎样去研究它的性质呢?第二,这样一些属性也只能使我们能够设想到一位最高存在者,不是去认识 他或者可以去在理论上把这些属性来称谓他。因为这只是为了我们理性在其思辨方面的确定性判断力起见,才是必要的,而且也是为着要看出最高世界原因在其本身是怎样的 。但是在这里与我们有关的唯一问题就是,按照我们认识能力的结构,我们关于这位存在者得要形成什么概念,而且我们是否得要因为一个目的而假定他的存在,而这个目的是纯粹实践理性,并不联系到任何这样的假定,强要我们尽我们力之所逮来予以实现,而为着这个目的,我们同样也得要设法使之获得单纯的实践实在性,那就是说,单纯要能够把所期待的结果看为是可能的。很有可能,上述的那个概念对思辨理性来说是超出经验的范围的。而且我们用这个概念来以这些属性归之于所说的存在者,在这些属性客观使用上,可能隐藏着有一种神人同形说的。然而我们在使用这些属性时,其目的之所在不是想要这样就确定我们所不能达到的那位存在者的性质,而是想要用它们来确定我们自己和我们的意志。我们可以按我们对于它的结果所有的概念来称一个原因,虽然只关于这原因对于这结果的关系的,而我们可以这样做,但不因之就想要靠我们对于那类的原因所只知道的性质来在内部说明那个原因的原有性格,因为那些性质必须是经验给予我们的。例如我们除其他的性质以外,还把运动力(vis locomotiva)归之于灵魂,因为实际上物体的一切运动都是有其源由的,其原因是处在运动的表象里面的。但是我们这样做时,并不因之就想要把我们所知道的唯一种动力,如吸力、压力、冲力所发生的力,因而是通过连续推动的力,归之于灵魂,因为这些力总是预先假定有在空间有广袤的物的。然而我们正同样地得要假定某东西 ,是包含着一个必然的道德的最后目的的可能性和实践实在性,即可实施性的根据的。但是,按照从这根据期望所得的结果之性质,我们是可以把这个某东西设想为一位按照道德律来管理世界的存在者,而按照我们认识能力的性质,我们就不得不把它设想为不同于自然的东西之一种原因,为的只是要表达出来这位超出我们一切认识能力以上的存在者对于我们 实践理性的对象的关系 。可是在这样做时,我们并不因之想要在理论上以这类为我们熟悉的唯一因果作用,即一种知性和一种意志,归之于这位存在者。不但如此,甚至谈到我们认为是存在于这位存在者里面的因果作用的关于就我们来说是最后目的的东西,我们在客观上也不是想要把它作为存在于这位存在者里面的,从关于自然与其一切有目的的型式区分开来。与此相反,我们只是假定我们能够承认这种区别作为是我们认识能力的性质所主观上必需的,而且是对于反思的判断力有效,而不是对于客观确定性的判断力有效的。但是一涉及实践问题时,这种的限制性 原理(明智或智慧所遵从的),原是要指导我们按照某东西作为一个目的来行动的,而这个目的的可能性,按照我们认识能力的性质,只能为我们在某一定的方式上设想得到的,也就变为组织性 的了。换句话说,这个原理乃是在实践上能确定的,而同是这个原理,作为按照着来判定事物的客观可能性时,就并不是在理论上能确定的,或者换句话说,它并不是说,我们的思维能力所承认的唯一类型的可能性也可以是属于我们思维的对象的。与此相反,这条原理是一条单纯限制性的原理,为反思判断力用的。

    解说

    这种道德的证明绝不是一种新发明的论证,而最多也不过是一种旧论证的新形式而已。因为在人的理性开始活动起来的时候,这种道德证明的萌芽就已是在人的心里面了,而只是随着人的理性不断的栽培,就越来越发展罢了。到了人类开始反思到是非的时候,在人们看自然的有目的性像是无关重要的时候,在人们利用这种有目的性而并不想到自然的惯常过程以外还有其他的时候,他们也就不得不发现这种不可避免的判断。不管一个人是行为诚实或行为虚伪,行为合理或行为残酷,然而到了他临终时,至少是人所能看到的,他的善行没有善报,而他的罪行却没受到惩罚,而结果总不能一直是没有分别的。好像人们内心听见一种声音说,必定是有所不同的。因之也必定有一种模糊的观念,有某东西是人们觉得不得不追求的,某东西是所说的结果完全不会与之一致的,如果他们把自然世界的进行看为是事物的唯一秩序的话,那么他们就不能满足他们心里的那种有目的的命运(Zweckbe-stimmung)的。不管人们现在对于矫正这种不合规则的东西所想出的方法所有的许许多多的观念是如何粗糙(而这种方法,和有些人想要使之成为他们对于判定自然的基本原理的那种盲目的命运,必然对于人的心灵要更大大地使之反抗),那么只有一条原理是人们能按照着它而甚至只想到自然有可能来与他们内心的道德律相一致的。那就是按道德律治理世界的一个最高原因这个原理。因为摆在人们面前作为职责的,处在人们里面的一种最后目的,和外面而没有任何最后目的的自然,而又是在它里面要实现那前面的目的的自然,这两者是处于矛盾的地位的。关于那个世界原因的内部性质,人们固然是能够想出许多无稽的东西来。但是对于世界治理中的道德关系,就那最未受到培植的理性来说,依然总是普遍可理解的,只就那理性把自己作为实践的来对待,虽然思辨理性是远远不能与之齐步前进的。而且首先引起对美和自然目的注意的,大概也就是这种对于道德的兴趣。这是卓越地能加强上面所讲的理念的,虽然它不能给它提供它的基础。它更不能没有这种对于道德的兴趣;因为只有在对于最后目的的关系上,关于自然目的的研究才获得那直接的兴趣,而这种兴趣是在对于自然的惊叹里大大的表示出来,而是没有考虑到从而得到的任何好处。

    第28(89)节 道德论证的用途

    谈到我们关于超感性的东西的一切理念,理性是局限于它的实践使用的种种条件,这个事实,涉及到上帝这个理念时是有显然的用处的。它防止神学 沉迷于见神论(Theosophie)的五里云雾中,就是说陷入于使理性模糊的超经验的概念中,而又防止神学降落到鬼神论(Dämonologie)底下去,那就是以神人同形论来表象最高存在者的方式。它又使宗教 不致陷入于巫术 (Theurgie),巫术就是一种狂热的幻想,认为一种情感能够从别的超感性的存在者传达到我们,而我们又能对它们发生影响,也就是陷入于偶像崇拜 (Idololatrie),这是一种迷信的幻想,认为一个人能用别的方法来使最高的存在者喜悅他,而不是用通过道德律的方法 [8] 。

    因为如果我们让那些要论证到处在感官世界以外的东西的人的虚妄和傲慢去确定理论上乃至最小的一点,因而去扩大我们的知识;如果许可人来妄称对于神的本性的存在与性质,对于它的知性与意志,对于这两者的规律和从而出来的种种属性以及对于世界的影响,都有其洞见;那么我就要知道,在哪里并且正在什么地方来划定理性的僭妄的界线。因为不管这种洞见是从何而来,它还是指望要扩大的,因为如所想的那样,我们只需尽力去反思就行了。然而这种僭妄,其界限只能是按照某原理来予以设定的,只是根据这个事实,就是我们发现截至现在为止,所有这种企图都失败了,这是不够的;因为那并不反证没有更好结果的可能的。但是在这情况下,唯一可能的原理,或者是承认关于超感性的东西,绝对是不能在理论上确定什么的(除非只是消极地确定),或者是假定在我们的理性里面有一种谁也不知道多么广大而为我们和我们的后代保留着的还未开发的扩展知识的矿藏。但是结果就是,谈到宗教,也就是道德,在其对于上帝作为立法者的关系上,就是如果关于上帝的理论知识必须是在前的话,那就不得不符合于神学了。这样一来,就不但是要把一位最高存在者方面的一种外在的而任意的立法输入来代替了理性的一种内在的必然的立法,而且在这种立法之中,我们对于神性的洞见所有的种种缺点都必然是伸张到道德规范而这样宗教也就与道德脱节而变质了。

    那么关于来生的期望又怎样呢?我们固然可以求教于那个最后目的,那是我们按照道德律的指示所必须要完成的,而采用它作为理性对我们的命运所作出的判断之一条引线,因之这种判断只是我们从实践的观点才看为是必须,或者说值得采纳的。可是,如果不是这样做,我们去求教于我们理论知识的能力,那么关于这点心理学的际遇也就和上述情况下神学的际遇一样了。关于我们的思维的存在者不过是一种消极的概念而已。内部感官的操作和出现的东西没有一样是能以物质来说明的;因之不管怎样运用我们理论知识的能力,也不可能在思辨的根据上,关于思维的东西的特殊性质和它死后的人格存续或中止,作出扩展的、确定性的判断。这样一来,刻下来的无非是从实践范围里所必需的观点看的关于我们存在的目的论判定和我们继续存在这种假定,作为由理性绝对交与我们的最后目的所需要的一种条件。所以在我们这种消极的结果里,就也显出一种收益,而这种收益初看起来无疑又像是一种损失似的。因为正如神学永远不能变为扩大我们知识的见神论这种所谓科学那样,理性的心理学 也永远不能变为神灵学 (Pneumatologie)这种扩大我们知识的所谓科学,然而在另一方面,心理学也没有危险会退化为一种唯物论 。与此相反,我们看到心理学始终毋宁是内部感官的一种单纯人类学,也就是在理论认识的形式上始终是单纯经验性的。但是谈到我们永远存在这个问题时,理性心理学就并不是什么理论的科学了。它必须是根据道德目的论的一单个推理,正如它的整个使用是必然由道德目的论所引起作为我们的实践命运那样。

    第29(90)节 在上帝存在的目的论证明中的保证类型

    无论一种证明是得自所要证明的东西的在经验上直接呈现出来,例如在通过观察对象或者通过实验所得到的证明那样,或者证明是验前通过理性从原理引申出来,所最需要的就是证明不是被动的说服 而是主动的确信 ,或者至少是发生确信的作用。换句话说,论证,或者说推理不应该单纯是同意的主观或者说感性的根据(那是单纯的假相),而应该是客观有效的并且是知识的逻辑根源。不然的话,知性就是诱骗而不是确证了。这一类的假相证明是在自然神学里提出来的————可能用意是极其好的,但是有意掩盖着它的弱点的。关于自然事物的起源按照目的的原理的一大堆的证据都排列在我们面前,却纯然利用人类理性的主观根据,人类理性的偏向,凡是它能这样做而没有矛盾的地方,都是思量到一单条原理而不是思量到几条原理的,而且在这条原理只能对说明一个概念所需要的一个名词或者也许较多的名词的时候,理性就加上其他的名词来予以补充,这样来用一种任意的补足方法去使事物的概念成为完整。因为很自然地,在我们发现这许多自然的产物都是叫我们看到一个有理智的原因的时候,我们何以宁可想到许多这样的原因而不去只想到一个这样的原因呢?那么,又何以在这个原因中只想到一个大的理智、能力等,而不去想到它是全智全能的,总而言之,是拥有对一切可能的事物都是有其足够的属性的呢?何以又不继续下去,不只以自然的规律与产物所需要的理智归之于这个单个的全能的原始存在者,而且把属于一个有道德的世界原因的最高道德的和实践的理性归之于它呢?因为这样来完成了这个概念,我们就有了一条原理能同样满足对自然的洞见和道德的智慧所联合需要的条件————而且不能有稍微有根据的反对意见提出来反对这种理念的可能性,如果现在在这种论证的过程中,一触动那发动心灵的道德弹簧,而以雄辩的力量来补充它的活泼兴趣(这是它完全值得有的),那就从而发生出来这个证明的客观充足性的说服力,而且在使用这种证明的大半情况下,并引起一种健全的幻觉,完全不屑去看它的什么逻辑精确性。其实是反对逻辑的批评的,把它作为好像是出于亵渎神圣的忧虑似的东西而憎恶的。————可是,如果我们只是考虑到大众的便利,实在是没有什么东西可说来反对这一切的。但是这不能而且也不应该,妨碍我们去把这个证明分析为这种论证所包含着的两种不同质的要素,一种是属于自然目的论的,而另一种是属于道德目的论的。因为把这两种要素混为一谈就使我们不能认识到这个证明的特别关键之所在,认识到这个证明得要在哪一部分并且怎样加工,使得它的有效性可以在最尖锐的考验下能够稳立不动(虽然在部分上我们是不得不承认我们的理性所洞见的是稀薄的)。因此,哲学家觉得他的职责就是要揭露这种混淆所能产生的幻相,纵然这种幻相是健全的,那就是说,如果他乃至全不考虑到诚实对他的要求的话。他必须把单纯属于被动说服的东西从导致主动确信的东西分别开来(这两者不只在程度上而且在种别上是不同的),使得心灵在这种证明中所采取的态度能够在其最大的纯洁性上清楚地呈现出来而使之坦白地受到最严酷的考验。

    可是,旨在引起确信的证明可能是属于两类之一的。它可能是为着决定对象在其自身来说 是什么的,也可能是为着决定对我们来说 ,对象是什么的,那就是说,对一般人来说,按照对象根据着来为我们人所必然加以判定的理性原理、对象是什么。换句话说,它可以是按实在来说(κα? ?λ?θειαν )的证明或者是就人来说(κα? ?νθρωπον )的证明,后的一词是在一般人这种广泛的意义上来理解的。在前一种情况下,它是依据确定性的判断力的充足原理的,而在后一种情况下,它是依据单纯反思判断力的充足原理的,在后一种情况下,证明单纯依据理论的原理;其结果永远不能是确信。但是如果证明是依据理性的实践原理,因而是依据一条普遍而必然的原理的,它就尽可要求一种从实践观点看的充足确信;也就是要求一种道德上的确信。但是如果一种证明只叫我们踏上确信的道路上,它纵然没有产生确信,其结果是要导致确信的。这种情况就是当证明只含有确信的客观根据,这种根据虽然不足以产生确定性,然而它是属于这一类的,就是不是判断的单纯主观根据只能用来说服人的。

    可见一切足以成立一种理论的证明的论证,要就是:(1)通过逻辑上严格的三段论式的推理而得到证明的;要就是:(2)如果不是这样,就是按类推 的推理而得到结论的;如果类推的推理都没有,可是还有(3)盖然性的意见 ,或者最后就是那最微不足道的(4)作为假设 的单纯是解释的可能根据这种假定。————现在我断言,一切倾向于产生理论上的确信的论证,毫无例外都是无力来产生这一类从其最高程度到其最低程度的确信的,那就是在所要证明的命题是关于一个原始的存在者的存在的时候,就是在原始存在者作为上帝来看的时候,而上帝的意思是适合于这个概念的全部含义,也就是说作为世界有道德的 创造主,因而意思就是,通过他就同时得到创造的最后目的了。

    1.这部批判充分地说明了关于证明在其严格的逻辑形式上 ,即从普遍到特殊这种形式上,是怎样的。任何一个相应于必须要在自然以外去寻找的存在者的直观,对我们来说,都是不可能的。所以,只要那个概念是有待于用综合的述项来在理论上确定的,它对于我们来说,一直总是一个有问题的概念。因此,关于上面所说的一个存在者、绝对没有任何的认识是丝毫会扩大我们理论知识的范围的,一个超感性的存在者的特别概念没有可能在任何方式上统摄在事物的本性的普遍原理之下,而使它能够从那些原理的推论而得到被确定,因为那些原理仅只是对于自然作为感官的对象才有效的。

    2.关于两个不一样的东西,我们固然可以按其一个和其他一个的类比 [9] 而形成 它的某种概念 ,而且甚至在它们不相同的这点上来这样做;但是从它们是不相同这一点,我们不能按类比来从一个推论到其他一个,就是说,不能把这种特别不同的标志转移到其他一个,例如按照物体相互吸引与排斥的作用与反作用相等这条规律的类比,我就能想象到一个按照法律规定的国家中公民的社会关系;但是我不能把前者的特殊样子,即物理上的吸引和排斥,转移到这些社会关系上来而以之归之于那些公民,这样来构成称为国家的体系。————同样地,原始存在者的因果作用,就是它对于世界事物的关系,即对于这些事物作为自然目的看的关系,尽可按类比被设想为一种理智,看作是我们称为技巧的作品的某一定产物的形式的来源。因为这样做只是为了我们认识能力,在处理世界上事物时,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利用这个概念,谈到世界上的诸存在者,如果一种结果是认为人为的,就必须把理智归于它的原因。但是从这种事实,我们完全不能按类比来推论说,关于自然,我们在人中看到的同样因果作用也属于那完全不同于自然的存在者。其理由就是,这正是一个就它的结果来说乃是受感性条件限制的原因和一个超感性的原始存在者这两者之间的不相同之点。在这样一个超感性的存在者的概念里是含有这种不同之点的,因而其特别不同之点是不能转移到这超感性的存在者上来的。————我是必须只按知性的类比来设想神的因果作用的,而除人以外,我们不知道有任何其他存在者是有这种知性的能力的,但是人是受感官的种种条件限制的。这是事实,而由于这个事实,就禁止我们不得以应有意义上的知性来归之于上帝。 [10]

    3.在验前的判断里,意见是没有地位的。可是这种验前的判断要就是使我们能够认识某东西作为完全确实的,就要是叫我们完全不知道什么。但是乃至当我们从而出发的所与的前提是经验的,像这里所谈的自然目的那样,它们还是不能帮助我们去形成超出感官世界范围以外的任何意见,而对于这种草率的判断,我们是不能给以丝毫要求有盖然性的权利的。因为盖然性乃是可能的确实性分配到一系列的根据的那一部分,而在这个系列里的可能性的根据和确实性的充足根据比较,就是像部分和整体比较一样。这里的不充足的根据必须是能够增进到充足的程度的。但是这些根据,既然是同一个判断的确实性的决定性根据,就必须是同属于一类的。因为不然的话,在它们一起的时候,就不会形成一个有轻重的量(Grösse),像确实性那样。所以不能有一个组成部分处在可能经验范围以内,而另一部分却处在一切可能经验的范围以外,结果就是,既然纯然经验性的前提不能导致任何超感性的东西,那就没有任何东西能补足这样一个经验性的系列之不足的。所以,从这样的前提出发,企图要达到那超感性的东西,或者达到关于它的知识,是没有任何丝毫的接近的;因之在一个关于超感性的东西的判断里,如果它是依据从经验得来的一些论证的话,是没有盖然性的。

    4.如果任何东西是用来作一种假设 来说明某一所与的出现的东西之可能性,那么至少那东西的可能性必须是完全确实的。当我们在一个假设的情况下,放弃关于实在性的知识(这种知识在作为盖然的而提出的意见里是肯定的),那就让步够了,我所牺牲的是不能过于此的,我们作为一种说明的根据的东西,至少它的可能性必须是不能置疑的,否则种种空洞的幻想就无止境了。但是,如果我们是假定按照某一定的概念所决定的超感性的存在者之可能性,而没有任何东西作为根据,那就会是一种完全无根据的预先假定,因为按照依据直观的要素来说,认识所需要的条件,没有一种是被给予的。因此,剩下来作为这种可能性的标准的只有矛盾的原理,而这条原理只能证明思想的可能性而不能证明所想的对象本身。

    从而得出的结果就是:关于看作一位神的这个原始存在者的存在,或者关于看作不死的精灵灵魂的存在,对于人类理性来说,是绝对不可能从理论的观点得到任何证明以产生最低限度的保证的。而这是有其完全可理解的理由的,由于我们为要确定超感性的东西这个观念,我们没有任何可利用的材料,因为我们得要从感官世界中的事物来取得这种材料,而这种材料的性质是使它绝对不适合于超感性的东西的。所以,既然完全没有任何确定的东西,我们就只有某包含着感官世界的最后根据的非感性的东西这个概念了,这并不构成关于它的内在性质的认识而能扩大这概念的。

    第30(91)节 实践信念所产生的保证的类型

    如果我们单纯看某东西能成为我们知识的对象(res cognoscibilis),就是说,只看到我们表象能力的主观性质,我们在那种情况下并不是拿我们的概念和对象来比较而单纯是拿我们的概念和我们的认识能力以及这些能力能够从理论或实践的观点来利用所与的表象的方法来比较。所以某东西是否一个可认识得到的物这个问题,不是涉及事物本身的可能性的,而是涉及我们对它们的知识的可能性的。

    可认识得到的 东西有三种:意见的事情 (opinabile对之可有意见的),事实 (scibile可觉知的),和信念的东西 (mere credibile值得相信的)。

    1.单纯理性性念的对象,对理论的知识来说,是在任何可能的经验中完全不能被表现出来的,所以就这点来说,也就是完全不可知的东西 ,因而我们关于它们甚至不能有任何意见 的;因为如何在验前有什么意见,在其事情的本身来说,就已经是不合理的;而简直就是到纯粹幻想的道路。所以,要就是我们验前的命题是确实的,要就是它并不含有保证的成分的。因之意见的事情 总是一种至少在其自身有可能的经验知识的对象,即感官世界的对象,可是这种对象,按照单纯我们所具有的经验知识的程度来说,是我们 不可能对之有什么经验的知识的。例如我们现代物理的以太(Äther),即一种渗透一切其他实体而和它们密切地混合起来的有弹性的液体,这单纯是意见的事情,但是它在一切方面是这样一类的东西,就是如果我们的外感官尖锐到最高的程度的话,它是能够被感觉得到的,然而它总是不能在观察或实验中被表现出来的。假定其他行星有有理性的居住者是一种意见的事情;因为如果我们能够接近这些行星的话(这种事情在其自身说来,是有可能的),经验就会决定是否有这种居住者;但是,由于我们总不能接近这些行星,事情就一直属于意见的了。但是有着这种意见,认为在物质的宇宙中存在着纯粹的没有身体的能思维的精神,那就是讲虚无故事,(就是说,如果我们尽量把某些作为是实在的现象除开掉的话。)这种想法就不是什么意见的事情而单纯是一种观念而已。它就是在我们从一个思维的存在者把一切物质的东西都拿走了而只让它还保持着思维的时候,所剩下来的东西。但是,在我们把一切其他的东西都拿掉了的时候,那只在人里面,即和身体结合在一起,才为我们所知道的思维,是否还是可以剩下来,这是我们不能决定的事情,像这样的东西乃是一种牵强附会的物 (ens rationis ratiocinantis [11] ),而不是一种合理的物 (ens rationis ratiocinatae [12] ),关于后者,固然是有可能来证实它的概念的客观实在性的,至少是满足理性的实践使用的,因为这种使用有其特殊的而又在验前无疑是确实的种种原理的,因之事实上是要求有(即设定)那个概念的。

    2.如果概念的客观实在性是能证明的,则和这种概念相应的对象就是事实 [13] (res facti 事实的东西),这样的证明可以由纯粹理性或由经验提供出来的,而在前一种情况下,可能是从理性的理论的或实践的材料而来的,但是在任何情况下,必须是借助于和所说的概念相应的直观的。事实的东西的实例就是几何学中大小量的数学属性,因为这些属性是能对于理性的理论使用有其验前的表象的,还有能够为经验所证实的事物或事物的性质,无论所说的经验是一个人自己的经验或者是别人的经验而有证据支持的,都同是事实的东西。可是值得注意的一点就是,说来是奇怪的,在事实的东西之中有理性的一个理念(这个理念在其自身说来是不能有任何在直观中的表象的,因而也就不能有其可能性的理论证明的);这就是自由 这个理念。自由的实在性乃是一特种的因果作用的实在性(这种因果作用的概念、在理论上来考虑会是超经验的),而作为那种的因果作用说来,它是能够通过纯粹理性的实践规律而且在按照这些规律而发生的实际行动中,因而也就是在经验中得到证实的。纯粹理性的一切理念当中,这是唯一一个,其对象是事实的东西而必须是要列入可觉知的东西(scibilia)之内的。

    3.就纯粹实践理性的守本分的使用来说,不管是作为后果或者作为根据,必须在验前想到的对象,但是就理性的理论使用来说,却是起经验的对象,它们纯是信念的事情 。通过自由在现世所实现的最高的善就是这样的;这个概念的客观实在性,对我们来说,是不能在任何可能的经验里证明的,因而是不能满足理性的理论使用的要求的,可是同时是责令我们在最可能的方法上,通过纯粹实践理性,为着实现那目的,而利用它的,因此,它的可能性是必须假定的。所责令要得到的这种结果连同我们可能想象得到的为它的可能性的唯一条件 ,即上帝的存在和灵魂的不死,都是信念的事情 (res fidei),而且是一切对象之中唯一是能这样称谓的 [14] 。因为,虽然我们得要相信我们只能从其他人的经验而来的证据所知道的东西,但是那并不使这样相信的东西本身就成为信念的事情,因为就提供那些证据的人来说,就是个人的经验而且是事实的事情,或者是要认为原本是这样的。除此以外,必定有可能通过这个途径(即历史信念的途径)来得到知识的;历史与地理的对象,像我们认识能力的性质所能使之成为至少是一切知识的一般可能题材的那样,都必须列入事实的事情之内,而不是列入信念的事情之内。只有纯粹理性的对象才能是信念的事情,而且乃至它们也不能看为是单纯纯粹思辨理性的对象;因为这并不使它们能够以任何可靠性列入对我们是可能的知识的事情或对象之内。它们原是理念,即概念,其客观实在性是人们不能在理论上予以保证的。另一方面,我们所要实现的最高的最后目的,那就是所能使我们自己配作创造的最后目的的东西的,乃是一个理念,这个理念,对我们来说,在实践的关系上,是有其客观实在性的,而且又是一种事情。但是,既然我们不能为这个概念从理论的观念使之获得客观的实在性,所以它就是纯粹理性方面的单纯信念的事情,正像上帝和灵魂不死那样,这两者乃是唯一的条件,而由于我们人的理性的性质,我们是在这些条件之下才能设想到我们自由的按照规律的使用所能得到的结果的可能性的。但是在信念的事情中的保证乃是从单纯实践观点看的一种保证。它是一种道德上的信念,对纯粹理性知识作为理论的理性知识来说,是不证明什么的,而只是对它作为实践的理性知识而且是旨在它的责任的完成的,这种信念才有所证明。它并不扩大思辨或按自爱原理的明达规则。如果一切道德律的最高原理是一条设定,那么这设定是含有它的最高对象的可能性的,因而也就含有我们能够想到这种可能性所要履行的条件的,因为这也是设定的。这并不使那对于后者的认识成为什么知识或者成为对于这些条件的存在或性质的什么意见而作为理论知识的一种类型,而只是一种单纯的假定,限于实践事情的范围,而且这些实践的事情是为着我们理性的道德用途而责令我们为着实践打算去做的。

    如果我们即令在表面上,把自然目的论这么丰富地摆在我们面前的自然目的变成一个有理智的世界原因的一种确定性的 概念的基础的话,甚至在那时,这种存在者的实在存在也不会是一种信念的事情。因为由于它的假定不会是为着我们职责的履行,而只是为了说明自然起见的,所以它就单纯是最适合于我们理性的意见和假设而已。可是所说的目的论并不导致上帝的一种确定性的概念,与此相反,这种概念只能在世界的有道德的创造主的概念中才能碰见的,因为只有这个创造主才能指定那最后目的,是我们只有在我们按照道德律替我们所规定作为最后目的,因而作为一种天职加在我们头上的东西去生活时,才能把我们自己算为是与之连属的,因此,只有通过和我们的职责的对象的关系,作为使那职责的最后目的得到完成的可能性的条件,上帝这个概念才在我们的确信中获得作为信念的事情这种特别权利。另一方面,同样这个概念不能把它的对象变为作一种事实的东西而有效的,因为对于实践理性来说,虽然职责的必然性是很清楚的,可是它的最后目的之达到,就这并不是完全在我们的权力以内的来说,只是为了理性的实践使用起见而予以假定的,因而就不像职责本身那样是实践上所必需的 [15] 。

    信念作为一种习惯(habitus)而不是作为一种行为(actus)来看,乃是理性在其确信处在理论知识所能达到的范围以外的真理的那种道德思考方式。所以它是人心坚持不变的基本原理,而按照这条原理,那必然得要作为最高的最后目的之为有其可能的条件的东西的真实性,就要由于我们不得不去追求那个目的 [16] 这个事实而假定为真的了;虽然我们看不到它的可能性,但是同样又是看不到它的不可能性的。信念,在这词的简单明了的意义来说,就是相信能达到一种意图,其促进乃是一种职责,但是其成功却是我们还不能看到 它的可能性的东西(因之也就不能看到我们设想为它的成功所必定需要的那些条件之可能性),这样一来,和特别的对象有关的信念完全就是道德的事情,只要这种对象,不是可能知识或意见的对象,因为在后一种的情况下,尤其是在历史的事情上,信念就得要称为轻信而不称为信念了。它乃是一种自由的确信,不是对于任何替理论的确定性的判断力能找得到独断的证明的事情说的,也不是对于我们认为是义务的事情说的,而是对于我们为了我们按照自由的规律摆在我们面前的意图说的。但是这并不等于说我们采取它是像我们在不充分的根据上形成一种意见那样的。与此相反,信念乃是在理性里有其基础的某东西(虽然是只在理性对于它的实践使用的关系上的),而且这个基础是满足理性的意图的 。因为如果没有这个的话,当道德的思考方式和理论的理性冲突而不能满足理论的理性对于道德对象可能性的证明这种要求,它就失去它的一切稳定性而摇摆在实践的命令与理论的怀疑之间了。所谓不轻信 就是固执一般不信任证据这条准则;但是一个人否认上述理性的理念是有效的,因为它们的实在性没有理论的基础,这个人就是无信念的 。因此,这种人是独断地进行判断的。但是一种独断的无信念是不能和控制思考方式的道德准则并列的,因为理性不能命令一个人去追求一个认为是不过一种幻想的目的。但是带有怀疑的信念 (zweifelglaube)就不同。因为就这种的信念来说,缺乏说服力是由于思辨理性的理由,这只是一种阻碍,这种阻碍是批判地看到思辨理性的限度之后就能祛除其一切对行为的影响而且能以占优势的实践保证来补偿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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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我们想要引入另一种原理来替代哲学中某些错误的尝试而且为它得到势力,那么看到这种尝试是如何并且何以注定要失败,是令人非常满意的。

    上帝 、自由 ,以及灵魂的不死 乃是一些问题,是形而上学的一切辛苦的准备旨在解决它们作为这些准备的最后而独特的标的的。可是人们认为自由这个学说只作为实践哲学的一种消极条件才是需要的,而上帝以及灵魂的性质这种学说,因为是理论哲学的一部分,就得要单独地而且分开地来证明。然后那两个概念的每一个后来又和道德律所命令的东西结合起来(而道德律只是在自由的条件下才成为可能的),而这样就产生了宗教。但是我们立刻就看到这种尝试是注定要失败的。因为从一般事物或者一个必然存在者的存在的单纯本体论的概念,我们绝对不能形成关于一个原始存在者的任何概念,而确定那原始存在者的述项只能是在经验中才被给予出来,因而是供认识之用的。但是如果这个概念是奠基于关于自然的物理合目的性的经验,那么它又不能提供任何证明,对于道德,因而对于认识一个上帝来说,是充分的。同样地,关于从经验得来的灵魂的知识(这种经验的知识只能是在今生取得的),它也不能提供一个关于灵魂的精神上与不死的性质的概念,因而是能满足道德的一个概念。神学与心灵学 (pneumatologie),作为是思辨理性所研究的科学而形成的问题来看,其概念对于我们的知识能力来说,就是超经验的,因而是不能通过任何经验的材料与述项来得到成立的。————关于上帝和灵魂(就其不死性来说)这两种概念的确定只能是通过这种述项的,也就是这些述项,虽然它们本是完全从一种超感性的来源得到它们的可能性的,可是也必须在经验中证明它们的实在性,因为只有这个方法才能使关于完全超感性的存在者的认识成为可能的。————可是在人类理性中可以找到的唯一个这种概念而这样也就确定我们外面的超感性东西的理念,使得能够构成知识,然而这知识只是从实践的观点才有其可能的。这是必然使单纯的思辨哲学感到灰心的,单纯的思辨哲学,乃至关于自由,也只能提供一个纯是消极的概念。因此,自由这个概念,作为一切无条件实践规律的根本概念,能把理性推广到自然这个(理论的)概念为其限制而无法超越的范围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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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在第二版中是没有这大段“附录”这个标题的。

    [2] 这种假设,在理性说来,可以称为一种大胆的冒险行为;可能乃至在最尖锐的科学家之中,很少人的心中未曾有时想到它的。不能说这是像异质产生 (generatio aequivoca)那样是不合理的,所谓异质产生的意思,是说有机物乃是从粗糙的无机物质产生出来的。从名词的最广泛承认的意义上说来,上述的产生依然还是同质的产生(generatio univoca),因为它所指的意思还是某有机物从另一个有机物产生出来,虽然同是在有机物这一类之内,只是在细节上不同而已。正好像是说,我们认为某些水生动物逐渐变为沼泽动物,而经过某些世代之后,这些沼泽动物又变为陆地动物,这样说法,在单纯的理性的判断中,并无验前自相矛盾之处,只是经验没有提供什么实例出来罢了。反之,就经验的范围来说,我们所知的一切产生都是同类的产生(generatio homonyma)。它不但是同质的(univoca),有别于从一种非有机的实体的产生,而且从它生出来的产物,在其结构上是和产生它的物品同一类型的,而在我们经验的范围内,并没有碰见过什么异类的产生(generatio heteronyina)。————原注

    [3] 如果自然史 这个名词,既然是已经采用,是要继续用来作为自然的描述,那么我们就可用自然的考古学 这个名词以别于艺术的考古学,来称呼“自然考古”按其字面所表示的东西,即地球过去或古代 情况的记载————这是一种事情,虽然我们不敢指望能得到确实的知识的,但是我们是有很好的根据来进行猜测的。化石的残余就是自然考古学的对象,正如粗糙雕刻的石头之类可以作为艺术考古学的对象一样。因为在这个部门里,实际上是做了一些工作,那是用地球学的名义的,正如我们所能期望的;不断地、渐渐地、这个名称就不会用来称呼一种纯是想象中的自然研究,而用来称呼一种研究是自然本身邀请我们去参加而且是号召我们去参加的。————原注

    [4] 单纯以我们所享受的东西 来衡量,我们生命的价值(那就是以我们的一切爱好的总和这个自然目的来衡量的,也就是以幸福来衡量的)是容易决定的,那是少于一无所有的。因为一切情况不改变,谁愿再次回到生命中来?谁愿再次回到生命中来,乃至按照一种新的,而且是自订的(可是还得要依照自然的过程的)计划的,如果生命还是旨在享受的呢?在上面已经说明,当生命是按照自然对我们抱有的目的的,生命是得到什么价值的,那个自然的目的是在乎我们做的是什么 ,不单纯是在于我们所享受的东西,然而在那种情况下,我们无非总是要作为达到尚没有确定的最后目的的一种手段的。那么剩下来的,只有我们自己分派到我们生命的价值,而这不是只是我们所做的,而是我们有目的去做的,这个目的是不依靠自然的,因之自然的存在只能是从属于所加在它上面的条件才成其为目的的。————原注

    [5] 以有理性的存在者在世上的幸福作为自然的目的是没有可能的,如果是的话,它也就是自然的最终的 目的了。至少是验前不明显,何以自然不是这样安排好的,因为就我们所理会到的来说,幸福乃是一种结果,是自然通过它的机械作用,就完全有其可能来产生出来的。但是道德,或从属于道德的按照目的因果作用,是绝对不是自然原因有可能产生的结果。因为决定这种因果作用去活动的原理,乃是超感性的。所以在目的的秩序中,这原理就是唯一可能的关于自然而是绝对无条件的原理,而且唯有这原理是使这样的因果作用的主体有资格成为创造的最后目的,而且成为整个自然所从属的。反之,幸福 ,正如在上节根据经验的见证所指出那样,远不是创造的最后目的 ,而且谈到自然把人作为优于其他创造物这点上,幸福乃至不成为一个自然的目的 。可能个人总是要把幸福作为他们最终的主观目的的。但是如果我在追求创造的最后目的时,提出这个问题:人是为了什么而必须存在的呢?那时我的问题是谈到最高理性对于人的创造所要求得到的这种客观的最高目的。那么,如果我们的答复是:为了有物存在使得那最高原因可显其善意,这样一来,我们就和这种条件相矛盾,这种条件是人的理性要甚至他的内心深处对幸福的想望所服从的,那就是得要和他自己的道德立法相一致。这就证明幸福只能是一个有条件的目的,因而人只能作为一个道德的存在者才是创造的最后目的;而谈到他的情况,幸福只是这情况的一附带的后果,按照他和那个目的作为他的存在的目的的一致的程度而定的。————原注

    [6] 我故意说:服从道德律。世界的最后目的并不是按照 道德律的人,就是说,并不是按照这种规律而生活的人。因为用后一种的说法就会是断言多于我们所知道的,就是断言世界的创造主有权来保证人总是会遵照道德律的。但是这就预先假定了关于自由和关于自然的一个概念(而我们只能关于自然才想到一个外在的创造主的),这个概念是意味着洞见自然的超感性基质以及这基质和通过自由的因果作用所使之在世上有其可能的东西的同一性的。这种洞见是远远超过我们理性的识别力的,只有关于服从道德律的人 ,我们才能够肯定他的存在形成世界的最后目的,而不越出我们识别力的界限。这种说法也完全和人类理性在其从道德观点来反思到世界的进程中所判定的结果相一致的。我们相信,乃至在恶人的情况下,如果我们看到无法无天的匪徒,在死以前也受到其罪行的应得惩罚,我们也就看见事物中一种明智的目的关系的痕迹了。按照我们自由因果作用这个概念,善恶行为都是以我们自己为转移的。但是我们认为治理世界最高的智慧就是在于这个事实,即善行的机会以及从善恶行为而生的后果都是按照道德律注定的。正当地说,善恶行为的后果也就是上帝的荣耀,所以神学家很适当地称之为世界的最终目的。————我们还要补充一句,当我们使用造化(Schöpfung)这词时,我们的意思只是这里我谈到的,就是世界存在 的原因,或世界上种种东西,即实体、存在的原因。这也就是这个词严格的意义————实体的现实性就是造化(actuatio substantiae est creatio)。可见这词并不意味着假定有一个自由活动的因而就是有理智的原因。这样一个有理智的原因的存在也就是我们首先要证明的。————原注

    [7] 这种道德的验证不是旨在提供上帝存在的一种客观有效的证明。这个论证的意思不是要对怀疑者证明有一位上帝,而是要证明如果这种怀疑者想要在与道德相一致的方式上进行思维,他就必须采取 这个命题的假定作为他的实践理性的一条准则。————其次,这个论证也不是旨在肯定为了道德的缘故 是必须假定世界上所有有理性的存在者的幸福是和他们的道德成比例的。与此相反,乃是因道德而需要有这个假定的。因此,它是一种主观上 而且为着道德的存在者足够的论证。————原注

    [8] 偶像崇拜(Abgötterei),在实践理性说来,总是这一种的宗教,它认为最高存在者具有一些属性,根据这些属性,人可以不用道德而用任何别的方法作为适宜的条件去符合最高存在者的意志。因为不管那种概念的形式从理论观点来看是如何纯净而不杂有感性的意象,然而从实践观点来看,有了这样的一些属性,它是被描写为一个偶像的————那就是说,最高存在者的意志的性质乃是按照神人同形论来描写的。————原注

    [9] 类比 ,在其质的意义上,就是理由与后果,即原因与结果之间的关系的同一,只要这些东西,或者那些属性,就其自身来说,即离开这种关系来说,虽然是有特殊的不同,但是作为不同后果的根源的真关系的同一仍然存在的。例如在我们把下等动物的技巧动作和人的技巧动作来互相比较时,我们把下等动物技巧动作的未知根源和人的技巧动作的已知根源,即理性来比较,就认为这未知根源是理性的一种类似物。我们在这里的意思是说,虽然下等动物的技巧能力的根源,称为本能的,事实上是特别和理性不相同的,然而比方在拿海狸的建筑和人的建筑来互相比较时,其对于结果来说,是有相同的关系的。————但是这并不使我们有理由来推理说,因为人是运用理性 来建筑的,因之海狸也必具有理性,而且称这为类比 的推理 。但是从下等动物方面的类似操作方式,其根源是我们不能直接看到的,和我们直接意识到人的操作方式的根源来比较,我们就可以完全正确地推论说,按照类比法 ,下等动物,和人一样,是按着表象 而动作的,并不是机器,像笛卡尔所说那样,而且虽然下等动物和人是有其特殊不同之点,但是下等动物也是生物,而作为生物来说是同类的。使我们有权来得出这种结论的原理就是在于这个事实,我们把下等动物在这一方面和人放在同一个类里面,其理由正是像我们在谈到人时,只就人的动作来比较而从这外表上看,就把人都算在同一个类里面那样,这里是有着同样的理由的(par ratio)。同样地,我们可以把最高的世界原因的因果作用按知性的类比来设想,如果我们是把它在世界中的有目的的产物和人的技巧动作来比较的话,但是我们不能按类比来在世界原因里面来推论出人的这种属性。因为在这里并没有使这种推理成为可能的那条原理; 即把最高存在者与人,在其各自的因果作用的关系上,包括在同一个类里面的理由这一部分(paritas rationis)。世界上诸物的因果作用,像通过知性的因果作用一样,总是在感性上受到条件的限制的,是不能转移到一个与人除作为一般存在者外没有任何在种类的概念上相同的存在者的。————原注

    [10] 这样来说,我们在这位存在者对于世界的关系的观念上,就这个概念的理论或实践的后果来说,是没有丝毫的损失的。想要研究这位存在者的在其自身是什么,乃是一种徒然无益的好奇心。————原注

    [11] 即凭推理而得到的属于理论的东西。————译注

    [12] 即合乎推理的属于理论的东西。————译注

    [13] 我在这里把事实这个概念扩充到这个名词的通常意义以外,而我认为是正确的。把这个说法局限于实际上的经验是不必要的,其实也不可实行的,因为在实际上的经验里,我们所谈到的是事物对于我们认识能力的关系,而为了谈到单纯作为一种一定的知识的对象的事物,一种单纯可能的经验就已是足够了。————原注

    [14] 信念的事情并不就是信仰的条款 ,如果所谓信仰的条款是指这样的信念的事情说的,即人们能被责令来在内心或在外行上予以承认的;因之是不包含在自然神学的里面的。因为作为信念的事情来说,它们就不能像事实的事情那样依靠理论的证明的,因之它的保证乃是一种自由的保证,而只有这样,它才和主体的道德是一致的。————原注

    [15] 我们为道德责成去追求的最后目的不是职责的基础。因为职责是处在道德律里面的,而这个道德律既然是一条形式的实践原理,它的指示是无条件的,不管欲望能力的对象(意志的内容)是什么,因而是不管任何目的的。我们行动的形式性质(即我们行动的从属于普遍有效性的原理),而只有这种性质才构成我们行动的原有的道德价值的,那性质是完全为我们自己所掌握的;而且我们是能够很容易地把我们不得不按照那道德律去促进的种种目的的可能性或不可完成性都抽掉(因为这都是只构成我们行动的外在价值的)。我们这样就不去考虑它们,作为完全不是我们能掌握的东西,以便集中注意在我们能做得到的东西上面。但是我们心目中的对象,即促进一切有理性的存在者的最后目的,也就是只要和职责一致的幸福,却也是为职责的规律所加在我们身上的。可是思辨的理性并不看到那个对象的可完成性(不管我们是从我们自己的物理能力方面或从自然和我们合作方面来看它)。反之,就我们能够关于这点作出一种合乎理性的判断来说,思辨的理性不假定上帝的存在与灵魂的不死,就认为指望单纯的自然(我们里面或外面的自然)能从这种原因得到我们善行的这种结果,是一种无根据的、无聊的,纵然是善意的期望,而且若果它关于这种判断能有完全的确信的话,它就会把道德律本身看为我们理性关于实践事情的一种单纯的幻想了。但是思辨理性是完全确信这种幻想是绝不会有的,而其对象是属于自然范围以外的那些理念是可以为人所思想而没有矛盾的。因此,为着它自己的实践规律以及这规律所强使人接受的任务,因而为着道德的顾虑,它就必须承认那些理念是实在的,使得不致陷入于自相矛盾。————原注

    [16] 这是对于道德律的应许的一种信任,但是这种应许不是看为道德律本身所包含着的,而是我们放进道德律里面去的,而且是在道德上有充分的根据才这样放进去的。因为一个最后目的是不能为任何理性的规律所命令的,除非理性虽然不十分确定地也应许这最后目的是能达到的,而且与此同时又使我们有权来确信我们的理性能够想象得到这种可到达性的唯一的各种条件的可靠,信念(fides)这词就表明这点;而且这必须像是令人怀疑的,就是这种说法和这个特殊的观念是怎样输入道德哲学中来的,由于它是最初和基督教一起介绍进来的,而它的被接纳可能或许是不过摹仿基督教的言语来谄媚基督教。但是这不是独一的事例,是这个奇妙的宗教在它的陈述的极为平易性这点上用一些比道德本身所能在从前提供出来的远为确切远为纯洁的道德概念来丰富化哲学。但是一经有了这些概念的时候,理念就自动地 赞同它们而采用它们作为它自己本来就很能得到而且可以并应该输入的概念。————原注

    关于目的论的一般解说

    我们要问:道德的论证只证明上帝的存在作为实践的纯粹理性的一种信念的事情,但是何以把它列入哲学中的其他论证之内,使得哲学的其他论证一切都很容易地变为模糊,而其结果就别无其他办法,唯有在一个公平的评判者面前,哲学的理论能力自动地放弃它的一切要求了。

    哲学必须把它所有认为确实的东西首先奠基在事实上,否则这样认为确实的东西就是完全没有根据的。因之在证明中只能有这个唯一的分别就是,从事实推论出来的结果,其认为确实的东西是作为理论认识的知识 或者作为实践认识的信念 而能奠基在那事实之上的,一切事实的事情或者是属于自然概念 一类的,自然概念是在一切自然概念之先而在所与的感官对象里或者是在可能给予的感官对象里证明其实在性的;事实的事情或者是属于自由概念 一类的,自由概念充分证实它的实在性是通过理性的因果作用的,而这个就是服从道德律而且同时又服从自由通过这些规律而规定的最后目的的人的自由这个概念。这些规律和这个最后目的就使我们能够把那些包含着两者的可能性的必需条件的属性归之于自然的创造者和人,而道德规律是归之于自然的创造者,最后目的是归之于人的。所以从这个理念就能推论到上帝和灵魂的实在存在与其性质————上帝和灵魂,从别方面来说,是我们全不知道的。

    可见想要靠单纯理论的途径来得到上帝和灵魂不死的证明这种企图失败的根源是在于这个事实,就是如果循着自然概念的途径,关于超感性的东西的知识是没有可能的。另一方面,何以在循着道德的途径,也就是循着自由这个概念的途径的时候,证明就成功了,其理由就是:这里在道德的基础上的那超感性的东西(自由),通过从它出来的因果作用的确定性的规律,不只提供关于其他超感性的东西(即它的可完成性的道德最后目的与其各种条件)的知识所需要的材料,而且并证实它自己在行动中的实在性,作为事实的事情。然而也就是为着那个缘故,它只能从实践的观点提供任何有效的论证,而这也就是宗教所需要的唯一论证。

    照目前的整个情况看来,很值得注意就是:纯粹理性的三个理念,上帝,自由和灵魂不死,其中自由是唯一的一个关于超感性的东西的概念,由于在它里面所想到的因果作用,是通过它在自然中的可能结果而证明它在自然中的客观实在性的,而且通过这一点,它乃至使其他两个理念和自然的联系以及三者一起联系着来形成宗教之成为可能。并且这样一来,我们也在我们自己里面有了一条原理,是能够确定我们里面的超感性东西的理念,因果作用是关于通过这因果作用而成为可能的某些在感官世界里的结果的,这个因果作用是理性确定无疑地在道德律里面予以设定的,可是只属于理论认识的自然概念要就是形而上的,完全验前的;要就是物理的,即验后的,只有通过确定的经验,其必然性才是可想象的。因之并不预先假定任何确定经验的自然形而上学概念是本体论的。

    可是从一个原始存在者这个概念而得出的关于上帝存在的本体论证明,可以循着两种思想路线之一的。它可以从本体论的述项出发,而只有这种述项才能使那个存在者在思维中完全得到说明的,然后再进行推论出它的绝对必然的存在。或者它是从某一东西存在的绝对必然性出发,不管这是什么东西,而从这就推论出原始存在者的述项。为要使原始存在者的概念不是派生的,所以属于这个概念就有这存在者的存在之无条件的必然性,而为要使这种必然性为人可表象的,所以它的确定性就始终是通过这个概念的,然而人们是认为这两种要求一个最高实在的存在者 的本体论理念这个概念中所有的;所以就发生两种形而上学的论证。

    以自然的纯然形而上学的概念为基础的证明(严格上称为本体论证明的)原是从最高实在的存在者这个概念出发,然后从而推论出它的绝对必然存在的,因为论证是说,除非这存在者是存在的,它就缺少一种实在性,即实在的存在。————其他一种证明,又称形而上学宇宙论证明,原是从某东西的实在存在的必然性出发的(我不得不承认那点的,因为在我自己的自我意识中是有一种存在对我给予出来的),然后从而推论出它的彻底确定性作为最高实在的存在者。因为,如所论证的那样,只要凡是有实在存在的东西都是在一切方面被确定的,那么绝对必然的东西(即我们得要作为这样而认识的东西,因而是在验前认识的东西)就必须完全为它的概念 所确定;但是这样彻底的确定性只有在一个最高实在的东西的概念里才碰见的。在这里无须去揭露这两种推论中的诡辩,由于在别处已经这样做过了。现在我得要说的只是,让他们用尽一切诡辩的巧妙来为这种证明辩护,可是它们永远不会从学派下来而进入到日常生活中去,或者对单纯健康的理智能够发生任何最微小的影响。

    这个以一个自然概念为基础,而这概念只能是经验性的,可是要超出自然的范围以外作为包含着感官的一些对象的,所以这种证明只能是从自然的目的 得来的。虽然这些目的的概念无疑是不能在验前被给予出来而只能通过经验的。但是这个证明叫我们期待的乃是这种关于自然的原始根据的概念,在我们能想到的一切概念当中,只有它才适合于超感性的东西的,那就是关于作为世界原因的最高理智的概念。事实上,按照反思判断力的原理,也就是按照我们人的认识能力的性质,它是完全能做得到的,————但是,现在来说,这个证明是否能够为我们提出来关于最高的,即独立而有理智的存在者的概念,而又理解为上帝的,即世界的服从道德律的创造者的概念,因而是足够说明世界存在的最后目的这个理念的呢?这就是一切都要达到的问题,无论我们是想为着我们关于整个自然的知识得到关于这位原始存在者在理论上的一个充分概念,或者是要得到为宗教着想的一个实践概念。

    这个从自然目的论得来的论证是值得尊重的。它对于一般常识和对于最精细的思想家是有同样的说服力的;像来马尔斯(Reimarus)这样一个人,用他特有的彻底性和明确性,在他一直还没有为人超过的著作中,来详尽地缕述思想的这条路线,因而博得不朽的荣誉。————但是这种证明对于人心发生的有力影响,尤其是影响着从理性的冷靜判断所引起的宁靜而完全自愿的同意,其来源是什么,对于自然的奇异所产生的心中那种感触与提高,可以算是从说服力而来的又是什么呢?是否一切都暗示着世界原因里一个不可思议的理智的那些自然目的呢?不是的,因为这些目的是否足以成为一种根源的,由于它们不能满足理性在其探询中的需要,因为理性是问:表示种种技巧型式的自然事物,其存在是为着什么目的的?人自己又是为着什么目的而存在的呢?因为谈到人的时候,既然据我们所能设想得到的,人就是自然最终目的,那么我们就要停下来了。何以这整个自然要存在?它的一切伟大而多彩的技巧的最后目的又是什么?如果说,那是为着享受或者为着靜观,为着观察和赞赏的,如果如是而已,那不过是特别一种的享受,像是享受就是世界和人的创造的终究最后目的似的,这是不能使理性得到满足的。因为理性是以只有人才能给予其自己的个人价值为其预先假定,作为人与其生存能成为一种最后目的的唯一条件的。如果没有这种个人的价值(只有这才能是一个明确的概念),自然目的是不解决问题的。特别是这些自然目的不能提出任何明确的概念来说明最高的存在者作为一个满足一切的(因而是唯一的,而且实在可称为最高的 )存在者,而且说明它的理智按照着成为世界的原因的那些规律。

    所以自然目的论的证明,正如它又像是一个理论的证明一样,其所以能说服人,不是由于它利用自然的目的这个理念作为一个最高理智的这么多的经验上的证据。反之,它所依据的乃是道德的证据,这里处在每一个人的心中而大大地感动他,因而慢慢地就进入他的理性里面去的。人们并不能止于用这样不可思议的技巧在自然的目的中显现其自己的那个存在者,而且要把一个最后目的,因而又把智慧归之于它,虽然看见这样的自然目的是不能使人们有权利来这样做的,上述的论证是这样在它的原有缺点方面得到任意的补足的。所以唯一能发生说服力的实在是道德的证明,而且甚至这道德的证明也是从道德的考虑才能这样做的,而道德的考虑是每一个人内心感觉到与之同意的。自然目的论的证明的唯一功劳就是它引导人心在考虑世界时采取目的的途径,而这样指引它到世界的一个有理智的 创造者。在这点上,对于目的关系以及世界的像这样的一个立法者和创造者这个理念,在神学的概念形式上,虽然事实上纯是一种额外附加的,就像是很自然从自然目的论的证据发展出来了。

    在这里我们很可以让这个问题随着一般惯常的说法了。因为,如果大众健康的理解把两条不同的原理混同起来,而事实上只从其中之一条得出其正确的结论来,但是在这两条原理的分开需要深深反思的时候,那就很难把它们分别开来作为不同质的原理了。但是,不但是这样,上帝存在的道德论证,严格地说来,不但只是好像补充 自然目的论的证明而使之成为一个完整的证明的。反之,它乃是一个不同的证明用来补偿 自然目的论的证明的缺乏说服力的。因为事实上,自然目的论的论证所能做到的不过是在理性判定自然的根源以及自然的不必然的,可是值得令人惊奇的,而对我们来说,只有通过经验才能知道的那种秩序,这个时候,使理性变转其思想方向而注意到一种按照目的来发生作用的原因,而作为这种原因时也就是自然的根源(这种原因是我们按照我们认识能力的物质所必作为有理智来设想的),而且这样就使理性更易感受到道德的证明的影响。因为道德证明所需要的在本质上是不同于在自然概念中所能发现的或为自然概念所能指示我们的,因之它是需要一特种的前提与证明,完全独立于上面所讲的东西的,如果原始存在者这个概念是要对神学充分地详细说明而推论出这个存在者的存在的话。————道德的证明(它当然在我们估计到理性的实践的方面,虽然也是不可少的方面,才证明上帝的存在的),所以就总是一直保持它的全部力量,如果我们为自然目的论在世界上碰不到任何材料,或者只碰见意义暧昧的材料,我们能想象得到有理性的存在者,是在这种的自然之中的。这种自然完全不显出任何组织的痕迹,而所显出的只是单纯粗糙物质的机械作用的结果,因之看到这些结果以及一些纯然不必然的合目的的型式与关系的变化性,那就像毫无理由来推论出一个有理智的创造者。那么,在这种的自然当中就会没有发生自然目的论的机会。可是虽然在这里,理性从自然概念得不到任何指导,但是在自由的概念和以这为基础的道德观念里,是会找到根据(就实践来说是充分的),来设定一个适合于那些观念的原始存在者作为神的这种概念,而且设定自然(乃至包括我们自己的生活在内)作为符合于自由与其规律的一个最后目的,并且是在考虑到实践理性的不可或缺的命令,才这样设定的。————可是在现实的世界中有自然目的论的丰富材料来使这个世界的有理性的存在者得到令人满意这个事实(虽然是事前不需要的事实)是可以用为道德论证所期望的证实的,这是就自然的能提供什么类似理性的理念(即道德的理念)的范围来说的。因为具有理智的最高原因这个概念(这个概念对神学来说是远远不够的)通过这就获得了对反思判断力是充足的实在性,但是这个概念却不是需要来作为道德证明的基础的;而道德证明也不能用来使前一证明成为完整的。前一证明,就其自身来说,并不指出任何道德性的,而继续按照一单条基本原理推论下去,就使之成为一个完整的证明的。两条这样不同性质的原理,如自然与自由,只能产生两种不同的证明型式,而想要从自然得出道德的证明来这种企图,是会被发现为不足以证明它所要证明的。

    如果自然目的论的论证果能达到所追求的证明,其结果是对于思辨的理性非常满意,因为那就会使神学的产生有了希望————神学这个名称是我们要给予一种理论的知识关于神的性质与其存在的而且是足以说明世界的性质和道德律的特别范围的。同样地,如果心理学是足以使我们达到一种关于灵魂不死的知识,它就使心灵学有其可能,而那也同样是理性所欢迎的。但是,无论无聊的自负的好奇心如何觉得愉快,然而这两种所谓知识,在理论方面,都没有满足理性的愿望,因为那是要根据一种关于事物本性的知识的。但是自然目的论的作为神学,和心理学的作为人类学,当两者都以道德的原理为根据,即以自由为根据,因而是适合于理性的实践使用的这个时候,它们是否更好地满足它们最后的客观意图,这乃是另一问题,我们在这里是无须再行研讨的。

    但是何以自然目的论的论证没有达到神学所要求的,其理由就是它关于原始的存在者没有,而且不能提出任何概念,对于那种意图来说是足够明确的。这种明确的概念必须完全从另一方面去求得,至少也得要从另一方面通过是任意加上的东西来弥补这个概念的缺欠。你从自然种种型式与其种种的关系的伟大合目的性,推论一个有理智的世界原因出来。但是这个理智是到了什么程度?无疑你不能认为它是最高可能的理智;因为要这样做时,你就得要看透了,比你在世界上看见有其证据的理智更为伟大的一种理智是不可思议的了;那就是等于把全知归之于你自己了,同样地,你从世界的伟大推论出创世主的伟大力量。但是你将要承认,这只是对于你的理解力才有其比较上的意义的,而既然你不知道一切可能的东西而把那一切可能的来按你所知的与世界的大小进行比较,那么你就不能从这么小的一个标准来推断世界的创造者的全能等等。可见这并不使你得到适合于神学的关于原始存在者的任何明确的概念。因为那种概念只能在与一个理智相协调的种种完全性之整体里才被发现的,而在这点上,单纯经验的材料对你是不能有任何帮助的。但是没有这样的一个确定的概念,你就不能推论出来一个单一的 有理智的原始存在者;无论你的意图是什么,你只能假定这样一个存在者。诚然,人们很愿意让你有自由来任意加上什么(既然理性不提出什么有效的反对意见)而且让你说,凡是遇有这么多完善的地方,也就很可以认为一切的完善都是在一个独特的世界原因里面结合起来; 因为理性在理论上和在实践上都是能把这样一条明确的原理更好地利用的,但是那时,你不能张大其词,把原始存在者这个概念宣传为你曾加以证明的,由于你只是为着理性更好使用的打算,假定了这个概念的。所以为着以你的一连串论证的决定性为可疑的这种号称的大罪而发出悲叹或者表示毫无效果的震怒,都不过是无聊的夸张而已,这种夸张是愿意我们相信,对于你的论证有效性自由表示疑惑,就是怀疑神圣的真理,而这样在掩护之下,你的论证的弱点也就可以没有被人注意到便溜走了。

    道德目的论就不同。道德目的论的基础是不弱于自然目的论的基础的,而且是我们在事实上应该看为更占优势的,因为它是在验前以不能和我们的理性分割的原理为依据的。所以道德目的论导致神学所需要的可能性,也就是导致一个作为世界按照道德律的原因的最高原因这个明确的概念 ,因而也就导致满足我们道德的最后目的的一个原因这个概念。可是那就是一个原因,其所需要的不少于全知,全能,遍在,等等,作为属于它自然属性。我们必须把这些属性想为是和那个无限的道德最后目的结合在一起的,因而对于那个目的是相称的。所以单独道德目的论就能提供适合于神学的世界的一个唯一的 创造主这个概念。

    像这样,神学也就直接导致宗教 ,也就是认识到我们的职责是神的命令 。因为只有认识到我们的职责与其内容,即理性所责成于我们的最后目的,才是能够产生上帝的一个明确概念的。所以这个概念从其根源来说就是和我们对于那个存在者的义务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的。另一方面。如果不是这样,而假定我们循着理论的途径,即令达到关于原始存在者,作为自然的单纯原因的一个明确的概念,我们后来还是有相当大的困难,或者完全不可能,找得有效的证明来把一种按照道德律的因果作用归之于这个存在者而不倚靠任意插入的东西。可是,如果没有这样的因果作用的概念,那个所谓神学的概念就不能形成宗教的根基。纵然能够在这些理论的途径上,建立起一种宗教来,然而关于心术上(这是宗教的最重要的要素),它实在是一种宗教,不同于其上帝的概念以及关于上帝存在的实践信念是从道德的根本观念起源的这种宗教的。因为如果全能、全知等这些创世主的属性是从别处给予我们的概念,而且,如果照这样来看,我们只是为了把我们职责的种种概念用于我们对于这样的创造者的关系而必须假定关于这创造者的属性的那些概念,那么那些概念就不免带有强迫与强令服从的很重色彩了。但是如果不是这样,又是怎么样的呢?如果我们命运的最后目的是很自由地,而且由于我们自己的理性的告诫是以对于道德律的尊重而对我们显示出来的,那又怎样呢?那么,我们只有在我们的道德远景中接纳一种和那个目的与其达成相一致的原因,而且是以最真诚的尊敬来接纳它的,而这种尊敬是完全不同于任何不健全的惧怕的,我们并且是自愿向它屈服的 [1] 。

    但是有一种神学,对我们来说,何以是有兴趣的呢?很明显,我们是不需要它来扩大或更正我们关于自然的知识的,其实关于任何的理论的。我们只是为着宗教,也就是为着我们理性的实践的,即道德的使用,才需要神学的,而且是作为一种主观的需要才需要它的。那么,如果事情是这样,导致神学对象的一个明确概念的唯一论证本来也就是道德的论证,这并不是奇怪的,而且不但是这样,我们还不觉得从这种论证所产生的信念是有什么不足于它所要达到的目的的,只要我们承认这种论证只是在满足我们理性的道德方面,也就是从实践的观点来看才证明上帝的存在的。在这里,思辨并不显出它的力量,也不扩大其领域的范围。而且对于我们在这里肯定一种神学的为可能而觉得稀奇,认为那种肯定是和思辨理性批判 关于范畴所说的相矛盾,一经仔细检查,都会消失的。那部批判所说的是,只用于感性的对象时,范畴才能产生知识,而用于超感性的东西的时候,范畴是无法产生知识的。但是,应该注意,虽然范畴在这里是为着关于上帝的知识而被运用的,但是它们只是为了实践的起见,而不是为了理论的起见被运用的,就是说,它们不是以上帝的原本性质,而是以上帝的对我们来说不可思议的性质为目的的。————让我利用这个机会来结束对于上述的批判中那种学说的误解,那种学说是很必需的,但是它把理性归回到它应有的范围,对于盲目的独断论者是困恼的。为了这个目的起见,我在这里附加下面的解释。

    我以动力归之于一个物体,因而就通过因果作用 这个范畴来想到它,然后我也就通过同样的范畴来认识 它;那就是说,我是通过它作为一个感官对象,在它自己来说是应有的东西(作为所说的关系的可能性的条件),来确定这物体作为一般对象的概念。例如,设定我以之归于这物体的动力乃是抗力,那么即令我还没有把另一物体放在它的旁边是它对之发生这种力量的,然而我仍可把空间的一个地位来陈述它,而又以容积即这物体本身所占有的空间来陈述它,而且此外又以通过它的各部分的种种抗力来充满这个空间的这种性能来陈述它,最后还以规定充满空间的规律来陈述它。————我所说的规律是指这种规律说的,即各部分中的抗力的减少是按着这物体的容积的增加的同一比例的,而且也按着这个物体以同样的部分,通过这种力量而加大的同一比例的。————反之,如果我对于一个超感性的存在者作为原始动力 形成一个想法,而这样就使用关于世界上同样作用型式所用的因果作用这个范畴(即物质运动所用的因果作用范畴),这时我必不能设想着这个超感性的存在者是在空间的任何地位上的,或者是有广袤的,乃至不能设想它是存在于时间之内的,或者是和其他的存在者并存的。所以我没有任何思想的型式能使我了解从这个存在者作为其根源所得到的运动之可能性的条件的。结果就是,从作为原始动力的原因之述项,我是丝毫得不到关于这原因的具体知识的:我所有的表象只是关于包含有世界上的种种运动的根源的某东西而已;而这个某东西作为原因对于这些运动的关系既然并不进一步给我什么是属于作为原因的东西的性质的,所以这个原因的概念就一直是完全空洞的。其理由就是,有了只在感官世界里找到其对象的一些述项,我无疑是可以前进到必须包含着这些述项的根源的某东西之存在,但是我不能前进到关于这某东西作为一个超感性的存在者的概念的确定,这个概念是排除一切那些述项的。所以,如果我是通过一个原始动力 这个概念而使因果作用这个范畴成为确定的,它并丝毫不帮助我来认识上帝是什么。但是如果我从世界的秩序开始而前进,不只把这个超感性的存在者的因果作用设想为 一个最高理智的因果作用,而且又通过所说的概念的这种确定性来认识 它,也许我将得到更大的成功;因为那时空间与广袤这些麻烦的名词就略去了。————毫无疑问,世界上那伟大的合目的性是迫使我们要设想 这个合目的性是有其最高的原因的,而且设想这原因的因果作用是通过理智的。但是这并不使我们有权来把这种理智归之于 那个原因。(例如我们不得不把上帝的长存设想为永远在时间中存在的,因为我们关于单纯的存在,除了作为一个量,就是作为持续以外,不能有任何其他的概念的。同样地,我们必须把上帝的遍在设想为存在于一切地方,使得我们能了解互相外在的东西的直接出现。我们这样做时,并不敢擅自把这些确定性归之于上帝作为是在他里面所认识的东西。)如果我关于某些产品,是只能通过有意的合目的性,因而通过我把这合目的性设想为人的理智,才能了解的,那么我就确定了人的因果作用,但是我不必停止在这里,而是还能够把这个述项归之于人作为人的一种熟悉的属性,并且通过这种属性而认识一个人。因为我知道直观是给予人的感官的,而通过知性,直观是被带到概念之下,从而就被带到规则之下的;我又知道这种概念只包含着共同的标志,其特殊的东西是略去的,因而概念是推论的;我并知道把表象带到意识的一般形式之下的规则都是在直观之先为知性所给予的,等等。因此,我就把这种属性归之于人作为我用来识别 人的一种属性,但是,假使我现在想要想到 一个超感性的存在者(上帝)作为是理智,虽然如果我是要运用我的理性的某些功能,这不但是许可的而且是不可避免的,但是我毫无权利自以为我能够把理智归之于那个存在者,从而就由它的属性之一来认识 它。因为这样一来,我就必须略去一切上述我从而知道一个理智的种种条件。结果就是,只能用来确定人的述项,对于超感性的对象是完全不适用的。因此,我们完全不能通过任何这种确定的因果作用来认识上帝是什么。谈到一切范畴,亦复如是。除非范畴是用于可能经验的对象,它们对于知识,在理论上是毫无意义的。————但是我按照知性的类比,我是能够甚至关于一个超感性的存在者有一种想法的————其实在我考虑其他的事情的时候,我必须这样做的————然而不能从而就想去在理论上认识它。我所说的就是这个超感性的存在者的因果作用这一种型式,它是和世界上的结果有关,而这种结果是包含着道德上必需的,而对于感官的物是不能达到的一种目的的。因为在这种情况之下,关于上帝与其存在的知识,也就是神学,是通过按照类比而只设想是在他里面的这种因果作用的种种属性与确定性才成为可能的,而这种知识在一种实践的关系上是具有所需要的一切实在性的,可是也只是关于这种关系 ,即对于道德的关系。————所以一种道德的种学是完全有其可能的。因为虽然没有神学,道德有了它自己的规则诚然也可以维持下去,但是它不能有了这种规则所强使接受的最后意图而维持下去,除非是把关于这种意图的理性看为等闲。但是一种神学的伦理学(即纯粹理性的神学的伦理学)是没有可能的,因为原来不是理性本身所作出的规律,以及遵守这些规律不是理性所作为一种实践的能力的,都不能是道德的。同样地,一种神学的物理会是一种不可能的东西,因为它所提出的不会是什么自然的规律而是一个最高意志的规定,然而一种物理的神学,应该说自然目的论的神学,至少能用为神学本身的一种预备知识,由于通过自然目的的研究,其材料是丰富的,它引起我们对于最后目的的观念,这种最后目的不是自然能显示的,因之它能使我们感觉到一种神学的需要,这种神学应该确定上帝这个概念,对于理性的最高实践使用是足够的,虽然它不能产生一种神学以及足以支持这种神学的证据。

    * * *

    [1] 对于美的赞叹和自然的各式各样的目的所激起的感触,这种赞叹与感触是反思的心在有有理智的创世主的任何清楚的表象之先就能感觉得到的,这些感情在它们里面是有某东西和宗教的 感觉相似的。因此,它们就像是首先通过类似道德的批评判断型式影响到感恩以及对于未知的原因的尊敬这种道德感,因而也通过激起道德观念而影响到心。在那时,它们就引起那种赞叹的心情,这种心情所产生的兴趣是远过于单纯理论的观察所能产生的。————原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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