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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论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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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有人也许还可以反对说:有很多东西我们可以愿意或不愿意,例如,对一个东西作或不作某种肯定,对人说或不说真话,以及诸如此类的事。这是因为他们没有认真区别欲望和意志。因为,按照那些有意志论者,意志只是精神的这样一种作用,由这种作用,我们不问好、坏,对一个东西作出某种肯定或否定;反之,欲望则是这样一种方式,它在心灵里的目的,是着眼于我们在某一东西中所见的好、坏、去追求或达成这个东西。因此,在我们对一个东西作了某种肯定或否定以后,就在我们心灵里有了一个欲望,也就是说,当我们认可或肯定了一个东西是好的时————这,按他们的说法,就是意志————才开始有追求这个东西的倾向或欲望。因此,用他们的话说,意志可以没有欲望,但是欲望不能没有先行于它的意志而存在。

    §9 以上所说的所有那些行为,因为它们之所以产生是由于有一个东西在我们看来好,它们之所以被克制是由于有一个东西在我们看来坏,只能用我们称为欲望的那些倾向予以解释,用意志这样一个名称则只能弄得越来越乱。

    ————————————————————————————————————————

    (1) 因此意志,作为一个肯定或决定,与正确信仰的区别就在于它同样可以及于一个并不真好的东西;这是因为它的信念并不是这样,以致我们清楚看到那东西不可能是这样的;而正确信仰的情形则必然如此、并且也应该必然如此,因此从正确信仰只可能产生好的欲望。

    它与意见的不同在于它有时候可以是确定的、无误的;而这是意见所没有的情形,意见之为意见在于揣测和认为大概如何如何。

    因此就它可能是确定的来说,我们可以称之为信仰,就它不能脱除错误的可能来说,可以称之为意见。

    (2) 可以肯定,一个特殊个别的意愿必须具有一个外在的、它由之而存在的原因;因为,它的存在既不属于它的本质,它必须是由于另一个东西的存在而存在的。

    有人说:特殊个别的意愿的效能之因不是观念,而是人本身的意志,而意志的作用则不能缺少悟性作为它的原因;因此意志,作为一个没有特定内容的东西,和悟性一样,并不是理性的、而是真实的东西。至于就我来说,当我认真考察这些东西时,它们在我看来都只是一些普遍的概念,从而是不能赋它们以任何真实性的。让我们假定情形是他们所说的那样;那就必须承认意愿是意志的一个式态,而各种观念则是悟性的式态;既然一个发生式态变化的东西不能是式态而是实体,由此必然得出,悟性和意志是两个不同的、有真实区别的实体。这样,如果说心灵统辖这两个实体,那就是又有第三个实体;所有这些只是使事物混乱到这样的地步,以致对它们不可能再得出任何清楚明确的观念。因为,既然观念不是在意志中,而是在悟性中的,由这一条不可逾越的规律:一个实体的式态不可能转入另一个实体,就不可能会在意志中产生任何爱恋;因为这是一个百喙不能解的矛盾:人如何能够意愿在他意愿的功能中没有丝毫观念的东西呢?

    会不会有人说:意志,因为它和悟性结合在一起,因此它知觉到悟性所思维的东西,并从而爱恋它;我们反驳说:一个知觉,既然还是一个观念,就是一个悟性的式态,这个式态,按上文所说,无论如何不可能在意志里面,尽管存在着一种像心灵和躯体之间的结合那样的结合。因为即使我们承认心灵和躯体就像(那些)哲学家们通常所说的那样结合在一起,躯体仍然是没有感觉的,心灵也是没有广袤的。否则,一个由我们的思想把两个实体结合起来而造成的妄想竟能变成一个单一的东西了,这是谬论。而且,如果我们说心灵同时统辖悟性和意志,这不但是不可思议的,而且也矛盾,因为这样我们似乎也就否认心灵是自由的了。

    为了结束这个讨论————因为我们无意去列举全部理由反驳这种有限的、被创造的实体论————我只是简略地说一下自由意志和那种不断创造论是根本不相容的;后者也就是说,在上帝中需要用怎样一个作用创造一个东西,就需要用这同一个作用去维持这个东西,否则它就一刻也不能存在;若果真如此,则我们不能说任何东西有任何自由。我们只能说,上帝创造它就是它那样;因为如果说它不能在一瞬息间维持它自己,它更不能由它自己产生任何东西。因此如果有人说心灵由它自己产生意愿,我们问:凭什么力量?不是凭前此存在过的,因为这已经不存在了;也不是凭它现在所有的,因为它绝对没有任何这样的力量可以维持或延续一个刹那,因为它是被不断创造的。既然任何东西都没有力量维持自己或产生任何东西,就不能有任何其他结论,而只能是:上帝唯一地是一切东西的作用因,并且,一切意愿决定于上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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