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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记章句卷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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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杂记上

    记丧礼之变者及其小节,以篇策繁多,分为上、下篇。谓之杂者,记辑旧文,略无次序,又兼君大夫士而错纪之也。凡四十四章。

    诸侯行而死于馆,则其复如于其国,如于道,则升其乘车之左毂,以其绥复。 复,芳服反。乘,食证反。绥与 通,儒谁反。下并同。

    “行”,谓朝会在外。“馆”,主国所授舍也。生其馆则死即其寝,得专有之,不避主人矣。“乘车”,别于兵车之名。“左毂”,象屋东荣。不于庐邸者,非其所久安也。“绥”,旌旂之旄也。去其斿者,异于生也。旌旂者所以为章识,故神依之也。复之人数如其命,贰车皆君之驾,每车一人,各持其绥。

    其 有裧,缁布裳帷,素锦以为屋而行。 ,仓佃反。裧,蚩占反。

    “ ”,载柩之车饰也。若未大敛,载尸亦然,用赤色帛为覆,张之车上。“裧”,四旁垂下如檐也。“裳帷”,附柩之帷,下垂如裳。“屋”,缀裳帷上,附棺而覆之,其制:内施屋帷,外加 裧,裧露帷之半。“素锦”,白缚也。“行”,归返国也。必尽饰,忌人之恶见之也。诸侯尊,尤加华美。

    至于庙门,不毁墙。遂入,适所殡,惟 为说,于庙门外。 说,他活反,下同。

    “庙”,殡宫,盖即正寝而称“庙”者,从乎死者之辞也。“毁”,彻也。“墙”,裳帷也。裳帷不彻,锦屋亦不彻矣。所以然者,以殡必有帷有荒,因仍之,不重设也。“所殡”,两楹之间,不于西阶者,以自外来不忍宾之,故用“殷”礼也。“说 ”者, 以象宫室,在宫则可说,且不可施之殡也。

    大夫、士死于道,则升其乘车之左毂,以其绥复;如于馆死,则其复如于家。大夫以布为 而行,至于家而说 ,载以端车,入自门,至于阼阶下而说车,举自阼阶,升适所殡。

    “布”,白布。“辅车”,无辐,合大木为轮,崇减乘车之半,卑而安也。大夫裳帷用布,屋亦用锦,与诸侯同。诸侯之载亦用 车,至于阼阶下而说车,举自阼阶,皆与大夫同,错互见之。

    士 句 ,苇席以为屋,蒲席以为裳帷。

    “ ”,亦用白布,与大夫同,内饰异耳。“苇”,荻之大者,载以轵轴,不言者文略。

    右第一章。

    凡讣于其君,曰:“君之臣某死。”

    方仕而卒,其家命讣之词也。

    父母妻长子,曰:“君之臣某之某死。” 长,丁丈反。

    丧主为大夫、士者也。庶子不讣,若仕则自以其名讣,不系于父。不言“敢告执事”者,君臣恩义相属,其辞质。

    君讣于他国之君,曰:“寡君不禄,敢告于执事。”

    “不禄”,谓不终其禄也,尊之,故不斥言死。“告于执事”者,尊邻君也。按周之初制,诸侯讣皆以名,惟天子不名。但称“寡君”者,周末之僭辞,故《春秋》书“宿男卒”而胡氏以为讥,是也。

    夫人,曰:“寡小君不禄”;大子之丧,曰:“寡君之適子某死”。 大,他盖反。適,都历反。下同。

    夫人与君敌体。世子,父在斯为子,其礼降矣。云“敢告于执事”,盖与君同。

    大夫讣于同国,適者曰:“某不禄”;讣于士,亦曰:“某不禄”;讣于他国之君,曰:“君之外臣寡大夫某死”;讣于適者,曰:“吾子之外私寡大夫某不禄,使某实”;讣于士,亦曰:“吾子之外私寡大夫某不禄,使某实”。 实,盖至字之误,脂利反。

    “適”者,爵齿均也。不言告执事者,以言执事则必其有吊赙之仪当勤执事,大夫不敢徼也。“讣于适者”,邻大夫也。“士”,邻士也。“私”,交好之称。“实”,谓专来告也。按人臣无境外之交,大夫而讣于邻国,又僭称寡大夫,皆周末之僭礼尔。

    士讣于同国大夫,曰:“某死”;讣于士,亦曰:“某死”;讣于他国之君,曰:“君之外臣某死”;讣于大夫,曰:“吾子之外私某死”;讣于士,亦曰:“吾子之外私某死。”

    士贱,其辞略。

    右第二章。

    大夫次于公馆以终丧。士练而归,士次于公馆。大夫居庐,士居垩室。 “士次”,“士”字衍文,“次于公馆”当在“练而归”之上,盖错误。

    谓居君之丧也。大夫于既殡之后居倚庐,既葬居垩室,练而次于公馆,终丧而归。士既殡而居垩室,葬而次于公馆,练而归。倚庐,在门内,倚垣结草覆地而不涂。垩室,在门外,有檐宇,涂以垩土。均为三年之丧,而大夫之居降于嗣君,士降于大夫,君臣之义以尊卑为轻重也。

    右第三章。

    大夫为其父母兄弟之未为大夫者之丧服,如士服。士为其父母兄弟之为大夫者之丧服,如士服。 为其之“为”,于伪反。

    士之丧服,自齐衰以上与大夫异,大功以下乃同。其制不可悉考,见于《仪礼》者,则三升者大夫之斩衰也;缕如三升半而成布三升者,士之斩衰也;齐衰则大夫以上四升。士缕如五升而成布四升,大要位尊者备服,备服者服亦粗恶。士无三升之斩,四升之齐,不备服也。故晏子服粗衰三升半,而其老以为非大夫之礼,是已。于母言“为大夫”者,妻从夫爵也。不敢以己之尊加于父母兄弟,亦不敢冒父母兄弟之尊而自尊,故皆服士服。

    大夫之適子,服大夫之服。 適,都历反。

    此周末世官相承之僭。

    大夫之庶子为大夫,则为其父母服大夫服,其位与未为大夫者齿。 为其之“为”,于伪反。

    爵同则服无嫌矣,虽适长士服,己无所抑,位则自以適庶长幼序,不可逾也。

    士之子为大夫,则其父母弗能主也,使其子主之;无子则为之置后。 为之之“为”,于伪反。

    “主”,主其丧也。大夫之丧礼隆,君子不以子之爵自贵也。

    右第四章。

    大夫卜宅与葬日,有司麻衣、布衰、布带,因丧屦,缁布冠不蕤;占者皮弁。 衰,仓回反。蕤与 同,儒谁反。

    “宅”,墓地。“有司”,谓相及命龟、作龟者。“麻衣”,白布深衣。“布衰”,以三升半布为衰及负版,加于深衣胸项间。“布带”,齐衰之带。“因”,仍也。“丧屦”,盖疏履。卜以接神,故其衣冠用吉,而大夫之有司取具于家臣,固有齐衰之服,则加衰而带,屦不改,冠不 ,以不夺其凶。若占者,则大夫家不藏龟,用公家之占人,纯以吉礼接神矣。

    如筮,则史练冠、长衣以筮;占者朝服。 朝,直遥反。

    “史”,筮人。“练冠”,缟冠。“长衣”,深衣之纯以素者。筮下于卜,故纯凶。然筮宅在三月以内而服练冠,则亦变其本服矣。“朝服”,玄端服。不皮弁服者,亦以筮轻也。

    大夫之丧,既荐马,荐马者哭踊;出,乃包奠,而读书。

    “荐”,进也;柩自庙将行就道,而进马驾其乘车也。“荐马”者,谓当荐马时也。“哭踊”,马驾将行而主人哭踊也。出,柩自庙出也。“包奠”,包所奠之牲体置遣车以行也。“读书”,读赗也。士丧礼,包奠置遣车,公史读书已乃出;大夫则柩已出而后包奠,追及,读赗于门外,礼弥文也。

    大夫之丧,大宗人相,小宗人命龟,卜人作龟。

    “宗人”,家宗人也。《周礼》:家宗人上士二人,中士四人。上士,“大宗人”;中士,“小宗人”也。士之宗人无大小,故《仪礼》但言宗人命龟;大夫备官,故大宗人相而小宗人命龟。“相”,相主人莅卜。“命龟”,告所问事。“作”,灼之也。

    右第五章。

    复:诸侯以褒衣、冕服、爵弁服。夫人税衣揄狄,狄税素沙。 复,芳服反。“税”与“褖”同,叶玩反。揄,余招反。此节旧在“其余如士”之下,信从陈氏本定序于此。

    “褒衣”,受命始赐之冕服。“冕服”,其余冕也,公自衮冕以下,侯、伯 冕以下,子、男毳冕以下。“爵弁服”, 裳、纯衣、 ,人君之祭服也。言“冕弁”者,服从其冠,实不用冠也。“税衣”,黑色,夫人御于君之服。“揄狄”,通作“鹞翟”,刻缯为雉,青质,五色备,缀于衣上,侯、伯夫人之上服也。《丧大记》言夫人以屈狄,则子、男夫人之上服,互记之耳。言“税衣揄狄”者,自税衣而上至揄狄,有阙狄、鞠衣、展衣,其服五也。“素沙”者,白纺䌷,以为揄狄以下之里,妇人之服必复也。凡复之人数如其命,人持一衣,故衣皆备焉。

    内子以鞠衣、褒衣、素沙,下大夫以襢衣,其余如士。 襢,时战反。

    “内子”,谓世妇以下内命妇及卿之适妻。“鞠衣”,色如鞠尘,黄绿之间,以其受命,乃得服之,故又云“褒衣”。“素沙”,亦谓其里也。“下大夫”,亦谓其妻也。“襢衣”,《周礼》作“展衣”,其色白。士妻之服,禒衣而已。“余如士”者,内子及下大夫之妻下统禒衣也。按此章“夫人税衣”之上,宜有“卿玄冕,下大夫爵弁,其余如士”之文,旧本脱尔。

    复西上。

    人多者横陈屋脊间,持褒衣者最西,以次而东。士一人复在中屋。

    右第六章。

    大夫不揄绞,属于池下。 揄,余招反。绞,何交反。属,之欲反。

    谓丧车之饰也。“揄”,画缯为雉。青黄之间曰“绞”。“池”,以竹为之,垂荒下,象宫室之承霤。人君以绞缯幕池而垂于池下,为振容。大夫幕池而已,不下垂也。按此章当备记上下丧车之饰,饰皆残脱,仅存此条,其详则见《丧大记》。

    右第七章。

    大夫附于士。士不附于大夫,附于大夫之昆弟;无昆弟则从其昭穆,虽王父母在亦然。

    “附”,与“祔”通。卒哭,庙未迁,主无所入,乃祭死者之祖,附其主以从食,祭已,复于寝,祥而后迁庙,新主乃入庙焉。附必用其所得之牲。礼,孙可降以从祖,祖不可降从孙。“不附于大夫”,祖为大夫也。“昆弟”,从祖之为士者也。“从其昭穆”,高祖之为士者也。若高祖庙已毁,则附于从高祖,虽异宫往附矣。没曰“祖”,生曰“王父”,“王”之为言大也。王父存,无所附,亦附于其昆弟或高祖之同爵者,必不紊其昭穆耳。兼言“母”者,妇于祖姑亦然也。

    妇附于夫之所附之妃,无妃则亦从其昭穆之妃。 妃与配通,淘佩反。

    “无妃”者,或王姑存,或出而不祭于庙。昭穆之妃,从祖姑及中一以上之妃也。夫存而妇或没,则亦拟夫他日之附而附之,士妻从士,不附大夫之妃也。

    妾附于妾祖姑,无妾祖姑则亦从其昭穆之妾。

    “妾”“妾祖姑”,皆谓庶子为后者之母。按妾不世祭,此盖后世之失礼。

    男子附于王父则配,女子附于王母则不配。

    “配”,祭告配食也。王母,从于夫而称,盖祖姑也。不配,不祭祖舅也。妻从夫食,夫不可从妻食,义也。

    公子附于公子。

    公子祖为诸侯,不敢附,附于从祖之为公子者。

    右第八章。

    君薨,大子号称“子”,待犹君也。 大,他盖反。

    诸侯卒哭,有王政金革之事则不避。“称子”者,辞命载书之词。“待”,谓王及邻国待之之礼。

    右第九章。

    有三年之练冠,则以大功之麻易之,惟杖屦不易。

    谓斩衰既练而遭大功之丧也。练,除首绖而冠,要绖变葛,更新遭大功,则去葛而绖麻,存大功之重也。大功不杖而仍杖者,存三年之重也。“屦不易”者,绳屦同也。易不易皆从其重,不以轻掩重也。

    有父母之丧,尚功衰,而附兄弟之殇,则练冠附。 衰,仓加反。

    “功衰”者,既练而以大功之布为衰也。“兄弟之殇”,中、下殇也,其服小功澡麻绖。 衰轻于功衰,故不以易。“练冠”,功衰之重也,独言“附”者,始死在哭次,可加澡麻绖,既葬而祔,且于祖庙,新丧之哀减,仍伸旧丧之重也。言“兄”者,赘文。殇无主后,適子主其祭。

    于殇,称阳童某甫,不名,神也。 阳疑 字之误。

    虽未有字,必为之字,事神之道也。

    右第十章。

    凡异居,始闻兄弟之丧,惟以哭对可也。其始麻,散带绖。

    “兄弟”,通大功以下言之。“哭对”者,哀深不能为辞也。“麻”者,牡麻。要为“带”,首为“绖”。“散”,垂其余不结也。凡死之明日,将小敛而绖皆散垂,三日成服而后结,今居异国,闻丧在成服之后,亦必散垂三日而后结之,如初丧然。

    未服麻而奔丧,及主人之未成绖也,疏者与主人皆成之,亲者终其麻带绖之日数。

    上谓相去远,闻丧在成服之后,则成服于家。此则相去近,故未及小敛而即赴也。绖在死之明日,绖之明日大敛,又明日成服;今此以绖之晨至,主人将绖,然去成服二日耳。“疏者”,小功以下,则即与主人成绖,而以又明日成服;“亲者”,大功以上,则明日始绖,更二日而成服。“麻带绖”者,谓散垂也。疏者从主人,亲者各自尽也。“兄弟”者,同姓有服之词,兼从父从子而言也。

    右第十一章。

    主妾之丧,则自祔至于练祥,皆使其子主之,其殡祭不于正室。

    妻无子而卒,妾子为后,则主其丧。然殡葬之事,哀而恤之可耳,祭,礼之大者,不可屈尊莅之,其祔于妾祖姑,非正祖妣,固可不与也。“殡祭”,殡与虞祭。

    君不抚仆妾。

    “君”,对仆妾之称。“抚”,抚其尸。“仆”,厮役。

    右第十二章。

    女君死,则妾为女君之党服。摄女君,则不为先女君之党服。 为,于伪反。

    妾为女君之父母服齐衰期,服重,故所从虽亡而不已。“摄女君”者,必贵媵,若姪若娣,女君之党即其党,自以其服服之。若他国之媵,则无服,以君命摄祭主,故尊也。

    右第十三章。

    闻兄弟之丧,大功以上,见丧者之乡而哭。 上,时掌反。

    谓自远来奔丧也。“乡”者,异国则境上,同国则六乡之界也。《奔丧》篇云:“大功望门而哭。”与此异。卢氏谓是降服大功者,未知是否。

    适兄弟之送葬者,弗及,遇主人于道,则遂之于墓。

    “适”,往也;谓往送兄弟之葬也。“弗及”,适有故不得偕行,而葬毕也。“遇主人于道”,主人归而反哭也。“遂之于墓”,不随主人归虞,兄弟至戚,必自尽也。

    凡主兄弟之丧,虽疏,亦虞之。

    “疏”,谓小功以下。“虞之”,主其虞祭,终丧事也。

    右第十四章。

    凡丧服未毕,有吊者,则为位而哭,拜踊。

    “为位”,如初闻丧为位于己家。宾始吊,礼不可杀,且感触而哀更新也。

    右第十五章。

    大夫之哭大夫,弁绖。大夫与殡,亦弁绖。 与,羊洳反。

    “弁绖”,如爵弁而素,加以环绖,所以致饰章别也。“与殡”者,主人未成服而吊之也。已成服则锡衰,未成服则绖而皮弁,服为异耳。

    大夫有私丧之葛,则于其兄弟之轻丧则弁绖。 上,“则”字衍。

    “私丧”,妻子之丧。“葛”,卒哭后变服也。“轻丧”,谓三从兄弟当服缌者。大夫降旁亲,缌降而无服,则弁绖而锡衰,葛重于弁绖,然不以私丧之末掩兄弟之正服,服虽轻而情必伸也。

    右第十六章。

    为长子杖,则其子不以杖即位。 为,于伪反。下同。长,丁丈反。

    丧无二主,避尊者也。

    为妻,父母在,不杖、不稽颡。

    哀不敢极,礼不敢尽也。

    母在,不稽颡。稽颡者,其赠也拜。

    “母在”,据父殁而言。专言“不稽颡”,则杖矣。此谓適子妻丧,妻尊,母不能厌也。“稽颡”者,谓母亦没而为妻稽颡也。“赠”者,葬既窆,纳制帛于圹中,以赠死者也。凡赠皆稽颡以拜送死者,惟于妻则拜而不稽颡,盖虽为妻而稽颡于宾,终不稽颡于妻,夫道也。

    右第十七章。

    违诸侯,之大夫,不反服。违大夫,之诸侯,不反服。

    “违”,去也。“之”,往仕也。反服,谓为旧君服齐衰三月。尊卑逾等,不得成礼矣。

    右第十八章。

    丧冠条属,以别吉凶,三年之练冠,亦条属右缝。小功以下左。 属,之欲反。别,必列反。

    “条属”者,斩衰以绳,齐衰以下以布,即为武之一条而垂其余为缨,吉冠则武缨异材也。“右缝”,摄缝向右,凶尚右也。小功以下,不纯凶,故左。

    缌冠缲缨。 缲,盖澡字之误,子皓反。

    小功虽左缝而亦条属,缌冠则缨之布,虽与武同其缕数,而缨以澡治之布为之,不条属矣。

    大功以上散带。 上,时掌反。

    谓小敛未成服时,绖带散垂而不括,成服乃绞也。小功以下,初即绞括之。

    右第十九章。

    朝服十五升,去其半而缌,加灰锡也。 朝,直遥反。去,邱矩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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