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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图腾信仰(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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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在另外一些部落,要吃就必须得到他们的允许。例如在凯蒂什和翁马杰拉,一旦鸸鹋氏族的人恰巧在草籽氏族的领地采集了一些这种草籽,在吃以前他就必须到草籽氏族的首领那里,对他说:“我在您的领土上采集了这些草籽。”首领就会答复道:“好吧,你可以吃。”但是,假如鸸鹋人在请求允许以前就吃了草籽,据说他就会患上疾病,并有生命危险。 [59] 甚至会有这样的情况,该图腾群体的首领一定要取一点这种食物自己吃下去,作为对方必要的付偿。 [60] 由于同样的原因,储灵珈能够给予猎手战胜相应的图腾动物的力量。例如,一个人用岩大袋鼠的储灵珈摩擦过身体,他就有更大的把握捕获岩大袋鼠。 [61] 这证明,分享了图腾生物的本性,也就被赋予了高出图腾生物一筹的权利。最后,在北昆士兰有一个卡林巴尔部落,只有本图腾的人才有权杀死图腾动物;如果图腾是一种树,就只有他们才能剥去树皮。这样,其他任何有出于自己的目的而需要图腾动物的肉或图腾树的木材的人,都必不可少地需要他们的帮助。 [62] 因此,他们就仿佛是财产所有者,当然他们所拥有的显然是一种特殊的所有权,而且我们发现他们还基本上没有形成这种所有权的观念。

    注 释

    [1] 见泰普林书中的案例:《纳里涅里部落》,第63页;霍维特:《澳洲东南部的土著部落》,第146页,第769页;菲松与霍维特:《卡米拉罗伊与库尔奈》,第169页;罗斯:《迷信,巫术与巫医》,第150节;怀亚特:《阿德莱德和因考特湾部落》,载于伍兹:《澳洲南部的土著部落》,第168页;迈耶尔:《因康特湾土著部落的礼仪与习俗》,第186页。

    [2] 瓦拉蒙加部落就是如此(《澳洲中部的北部部落》,第168页)。

    [3] 例如在瓦拉蒙加、乌拉本纳、温吉邦、尤因、沃乔巴卢克、班迪克、恩格翁巴等部落中。

    [4] 在凯蒂什部落,如果一个氏族的人吃了太多的图腾,另一胞族的成员就会借助巫术让他死掉(《澳洲中部的北部部落》,第284页;参见《澳洲中部的土著部落》,第204页;帕克夫人:《埃瓦拉伊部落》,第20页)。

    [5] 《澳洲中部的土著部落》,第202页注;斯特莱罗:《澳洲中部的阿兰达和洛里查部落》,第2卷,第58页。

    [6] 《澳洲中部的北部部落》,第173页。

    [7] 《澳洲中部的土著部落》,第207页及以下诸页。

    [8] 《澳洲中部的土著部落》,第151页。

    [9] 还应该注意,这些神话从来没有把祖先描写成是惯常以图腾为食的。相反,此类饮食是一种例外。又据斯特莱罗说,祖先平常吃的食物与相应的图腾动物的食物是一样的(见斯特莱罗:《澳洲中部的阿兰达和洛里查部落》,第1卷,第4页)。

    [10] 而且,斯宾塞和吉兰的整个理论都基于一个完全武断的假设:他们和弗雷泽一样,都认为中澳洲的部落,特别是阿兰达部落,代表了图腾制度最古老因而也最纯粹的形式。我们马上就会说到,为什么这种推测看起来基本上与我们正好相反。假如这些作者们并不拒绝把图腾视为一种宗教,因此也没有曲解图腾的神圣性的话,那么连他们自己甚至也不会轻易地接受自己的论点了。

    [11] 泰普林:《纳里涅里部落》,第64页;霍维特:《澳洲东南部的土著部落》,第145页和第147页;斯宾塞和吉兰:《澳洲中部的土著部落》,第202页;格雷:《澳洲西北和西部两次历险记》;科尔:《澳洲种族》,第3卷,第462页。

    [12] 《澳洲中部的北部部落》,第160页,第167页。仅是另一个图腾的成员还不足以担当中介人,我们将会看到,每个胞族的图腾都在一定程度上对不同图腾的胞族成员是一种禁忌。

    [13] 《澳洲中部的北部部落》,第167页。我们现在就能更容易地解释为什么当一种禁忌未被遵守时,要靠另一胞族来洗雪这种亵渎(《澳洲中部的北部部落》,第151页,注解4)。这是因为确保这一规则得到遵守是另一胞族的利益所在。实际上,他们相信如果破坏了禁忌规定,图腾物种就不会大量繁衍了。而该胞族的成员平素是以此物种为食的,因此受到影响的就是他们。这就是为什么会由他们来进行报复的原因。

    [14] 洛里查(斯特莱罗:《澳洲中部的阿兰达和洛里查部落》,第2卷,第60页,第61页)、沃尔加亚、瓦拉蒙加、瓦尔帕里、马拉、阿努拉、宾宾加(《澳洲中部的北部部落》,第166页,第167页,第171页,第173页)等部落就是这种情况。瓦拉蒙加和瓦尔帕里部落的人可以食用,但只能取自另一胞族的成员。斯宾塞和吉兰评论说(第173页注),从中可以看出有关父系图腾和母系图腾的规则似乎不同。的确,父母双方的图腾都必须是另一胞族提供的,这样,如果是父系的图腾,也就是名正言顺的图腾,提供者是不属于本图腾的另一胞族;而如果是母系的图腾,却反而要由本胞族的成员来提供了。可能这一原则先是为父系图腾确立的,后来又习惯性地扩展到母系图腾,尽管母系图腾的情形不同。保护图腾的禁忌只有在其他胞族的请求下才能被免除,该项规则一旦确立起来也就适用于母系图腾了。

    [15] 例如瓦拉蒙加(《澳洲中部的北部部落》,第166页)、沃乔巴卢克、邦迪克、库尔奈(霍维特:《澳洲东南部的土著部落》,第146页及以下诸页)和纳里涅里(泰普林:《纳里涅里部落》,第63页)等部落。

    [16] 但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也不总是这样。在阿兰达部落,蚊子图腾的成员绝不可以杀死这种昆虫,纵然蚊子总是骚扰个不停,也只能把它们赶走(斯特莱罗:《澳洲中部的阿兰达和洛里查部落》,第2卷,第58页;参见泰普林:《纳里涅里部落》,第63页)。

    [17] 凯蒂什部落和翁马杰拉部落(《澳洲中部的北部部落》,第160页)。在某些情况下甚至会有老人把他自己的储灵珈送给一个拥有不同图腾的年轻人,以便让他更轻易地杀死他自己的图腾(《澳洲中部的北部部落》,第272页)。

    [18] 霍维特:《澳洲东南部的土著部落》,第146页;格雷:《澳洲西北和西部两次历险记》,第2卷,第228页;卡萨利斯:《巴苏陀人》,第221页。后一本书中说:“亵渎事后必须涤罪。”

    [19] 斯特莱罗:《澳洲中部的阿兰达和洛里查部落》,第2卷,第58页,第59页,第61页。

    [20] 多尔西:《奥马哈社会学》,载于《美国民族学会的第三次年度报告》,第225页,第231页。

    [21] 卡萨利斯:《巴苏陀人》。

    [22] 即使在奥马哈部落,就我们刚才引用的例子而言,也不能肯定接触禁忌确有图腾性质,因为其中有很多都与氏族的图腾动物没有直接的关系。例如在鹰图腾的亚氏族,其特有的禁忌是不许触摸野牛的头(多尔西:《奥马哈社会学》,第239页);在另一个具有同样图腾的亚氏族,他们绝不能触摸铜绿、木炭等等(《奥马哈社会学》,第245页)。

    对于弗雷泽提到的其他禁忌,例如不能说或不能看图腾动物或植物,我们并没有涉及。因为除了在贝专纳观察到的某些现象以外,我们不能确定这些禁忌是否具有图腾的渊源(《图腾制度与外婚制》,第12——13页)。弗雷泽在确认饮食禁忌或接触禁忌依赖于图腾信仰时,有些过于轻率了(在这方面,倒是有人在效仿他)。不过,在澳洲却好像有一个禁止观看图腾动物的例子。又据斯特莱罗(《澳洲中部的阿兰达和洛里查部落》,第2卷,第59页)的说法,在阿兰达和洛里查,以月亮为图腾的人不能长时间地看月亮,否则就很有可能死于敌人之手。但我们相信这是一个孤立的事实。而且我们不能忘记,在澳洲天象图腾可能不是原始的,所以这一禁忌应该是经过精心策划的产物。埃瓦拉伊部落就证明了这种情况,在那里所有的母亲和儿童都不许看月亮,而不管他们的图腾是什么(帕克夫人:《埃瓦拉伊部落》,第53页)。

    [23] 参见纸书第三卷,第二章,第2节。

    [24] 也许,任何宗教都不会把人完全作为凡俗的存在。就基督徒而言,我们每个人都有灵魂,灵魂构成了我们存在的本质,它就具有某种神圣性。我们将会看到,灵魂观念和宗教思想本身一样古老。在神圣事物的等级体系中,人的地位多少还算比较高的。

    [25] 《澳洲中部的土著部落》,第202页。

    [26] 泰普林:《纳里涅里部落》,第59——61页。

    [27] 例如瓦拉蒙加的某些氏族(《澳洲中部的北部部落》,第162页)。

    [28] 在乌拉本纳人中(《澳洲中部的北部部落》,第147页)。即使当他们对我们说最早的生物是人,那实际上也只是半人,同时还具有动物性,某些翁马杰拉人就是这样(同上,第153——154页)。这里我们发现,这种混融的思想方式令我们颇感棘手,但我们必须照此接受。如果我们试图引入一种与之相异的明晰性,那就改变了它们的本来面目(参见《澳洲中部的土著部落》,第119页)。

    [29] 在阿兰达人(《澳洲中部的土著部落》,第388页及以下诸页)及某些翁马杰拉人中(《澳洲中部的北部部落》,第153页)。

    [30] 《澳洲中部的土著部落》,第389页;参见斯特莱罗:《澳洲中部的阿兰达和洛里查部落》,第1卷,第2——7页。

    [31] 《澳洲中部的土著部落》,第389页;斯特莱罗:《澳洲中部的阿兰达和洛里查部落》,第1卷,第2页及以下诸页。毫无疑问,这是初入仪式 在这一神话主题中的反映。成年礼一方面有令年轻人成为一个完整的人的目的,另一方面也包含着实实在在的外科手术(如割礼、割阳、拔牙等)。人最初形成的过程自然也是依据相同的模式构想出来的。

    [32] 莫基部落的九个氏族(斯库克拉夫特:《美国的印第安部落》),奥杰布韦的克莱因氏族(摩尔根:《古代社会》,第180页),以及努特卡氏族(博厄斯:《加拿大自治领西北部落委员会的第六次报告。不列颠科学进步委员会》,第43页)等等都是如此。

    [33] 易洛魁人的海龟氏族就采取了这种形式。一群海龟被迫离开它们栖息的湖泊去寻找另一个家园。其中一只最大的海龟,在跋涉中难以忍受炎热,它苦苦挣扎,终于挣脱出了龟壳。这种转化过程从此自动进行,一发不可收,最终海龟变成了人,成为该氏族的祖先(史密斯:《易落魁人的神话》,载于《美国民族学会的第二次年度报告》,第77页)。乔克托部落的螃蟹氏族也是以类似的方式形成的。有一些人对生活在附近的某些螃蟹颇感惊奇,就把它们带回家中,教它们讲话和走路,最终把它们收养入人的社会(卡特林:《北美印第安人》,第2卷,第128页)。

    [34] 例如钦西安人有一个传说:在一次狩猎中,一个印第安人遇到一头黑熊。黑熊把他带回家中,教他捉鲑鱼和造独木舟。这人和熊一起待了两年,然后回到了本村。但是人们都害怕他,因为他就像是一头熊了。他不会讲话,只吃生食。后经魔草摩擦后他才渐渐恢复了原状。此后,只要他一有麻烦,他就召唤他的熊朋友,熊就会来帮他。他造了一间房子,在地基上画了一头熊。他的妹妹织了一条跳舞用的毯子,上面也有熊的图案。这就是他妹妹的后裔以熊为标记的原因(博厄斯:《夸扣特尔印第安人的社会组织和秘密会社》,第323页。参见《不列颠科学进步委员会。加拿大自治领西北部落委员会的第五次报告》,第23页,第29页及以下诸页;托特:《英属哥伦比亚斯塔鲁姆民族学报告》,载于《大不列颠及爱尔兰人类学研究所学报》,1905年,第35卷,第150页)。

    这样,我们就会看到,如果像甘奈普所说的那样(《图腾制度与比较方法》,载于《宗教史评论》,第53卷,1908年7月,第55页),把人和动物的这种神秘关系作为图腾制度的显著特点,就显得不太合适了。这种关系是其他根深蒂固的事实的神话体现,即使忽略它也不会失去图腾制度的基本特点。毋庸置疑,氏族成员和图腾动物之间总是存在着密切的关系,这虽然往往被表述为血缘关系,但并不一定就是这种关系。

    [35] 还有一些特林基特人的神话,把人与动物之间的这种源流关系表述得更为精细。据说氏族是一种混合体的后裔————如果我们可以这样说的话,也就是说,丈夫或妻子是一个动物,而氏族用的就是该物种的名字(斯万顿:《特林基特印第安人的社会条件、信仰和语言关系》,载于《美国民族学会第三十六次年度报告》,第415——418页)。

    [36] 《澳洲中部的土著部落》,第284页。

    [37] 《澳洲中部的土著部落》,第179页。

    [38] 参见本书第三卷,第二章。参见《澳洲中部的土著部落》,第184页,第201页。

    [39] 《澳洲中部的土著部落》,第204页,第262页,第284页。

    [40] 在迪埃里和潘卡拉部落中。见霍维特:《澳洲东南部的土著部落》,第658页,第661页,第668页,第669——671页。

    [41] 在瓦拉蒙加部落,割礼时所流出的血由其母饮下(《澳洲中部的北部部落》,第352页)。在宾宾加,割阳时所用的刀上的血,必须由初成年者自己舔去(同上,第368页)。通常,生殖器流出的血被看作是格外神圣的(《澳洲中部的土著部落》,第464页;《澳洲中部的北部部落》,第598页)。

    [42] 《澳洲中部的土著部落》,第268页。

    [43] 《澳洲中部的土著部落》,第144页,第568页。

    [44] 《澳洲中部的土著部落》,第442页,第464页。这一神话在澳洲十分普遍。

    [45] 《澳洲中部的土著部落》,第627页。

    [46] 《澳洲中部的土著部落》,第466页。

    [47] 《澳洲中部的土著部落》。他们认为,如果这些礼节没有完全得到严格遵守,那个人就会大祸临头。

    [48] 《澳洲中部的土著部落》,第538页;《澳洲中部的北部部落》,第604页。

    [49] 包皮被环切下来以后,有时会像血一样也被保藏起来,并具有特殊的功效,例如可以确保某种动物或植物的丰产(《澳洲中部的北部部落》,第353页及以下诸页)。胡须和头发混在一起,也作同样处理(同上书,第604页,第544页)。这些东西在神话中也有所表现(同上,第158页)。至于脂肪,会在葬礼上使用,从而显示出了它的神圣性。

    [50] 这并不是说女人就完全是凡俗的。至少在阿兰达的神话中,她们所起到的宗教作用比在现实中要远为重要(《澳洲中部的土著部落》,第195页及以下诸页)。直到现在,她们也参与一些成年仪典。再者,女人的血也有宗教功能(见《澳洲中部的土著部落》,第464页;参见《乱伦禁忌及其起源》,载于《社会学年鉴》,第1卷,第41页及以下诸页)。

    外婚制的限制正有赖于妇女的这种复杂处境。这些我们没有讲,因为它们更直接地涉及家庭和婚姻组织的问题,而不是本文当下所要讨论的问题。

    [51] 《澳洲中部的土著部落》,第460页。

    [52] 有关瓦克尔布拉的情况,参见霍维特:《澳洲东南部的土著部落》,第146页;有关贝专纳的情况,参见卡萨利斯:《巴苏陀人》,第221页。

    [53] 有关班迪克和库尔奈的情况,参见霍维特:《澳洲东南部的土著部落》,第146页;有关阿兰达的情况,参见斯特莱罗:《澳洲中部的阿兰达和洛里查部落》,第2卷,第58页。

    [54] 霍维特:《澳洲东南部的土著部落》,第146页。

    [55] 罗斯说(《迷信,巫术与巫医》,载于《北昆士兰民族学会第5号公报》,第74节),在塔利(Tully)河地区,一个人在睡觉时或在早上起身后,要以一种相当低的声音念出他所取名的那种动物的名字。这一程序的目的在于,能够使他在狩猎中变得更加机敏、更有运气,或者得到该动物的预先警告,知道可能遭遇的危险。例如以一种大蛇为图腾的人,如果能够按期做这种祝祷,就会免受蛇咬。

    [56] 泰普林:《纳里涅里部落》,第64页;霍维特:《澳洲东南部的土著部落》,第147页;罗斯:《迷信,巫术与巫医》。

    [57] 斯特莱罗:《澳洲中部的阿兰达和洛里查部落》,第2卷,第58页。

    [58] 霍维特:《澳洲东南部的土著部落》,第148页。

    [59] 《澳洲中部的北部部落》,第159——160页。

    [60] 《澳洲中部的北部部落》。

    [61] 《澳洲中部的北部部落》,第225页;《澳洲中部的土著部落》,第202页,第203页。

    [62] 卡梅伦:《两个昆士兰部落》,载于《人的科学》,《澳大利亚人类学杂志》,1904年,第7卷,第28页,第1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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