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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得·朗巴德《嘉言录》诠释 第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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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意志便是强迫他们同意他的主张,而在那个场合他们又不可能向一位能够裁判这种行动的较高级的掌权者申诉。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有人用杀死暴君的办法来解放他的国家,他是值得赞扬和奖赏的。

    世俗权力与宗教权力的关系(同上,第四十四类,第三题,第四条)

    宗教权力和世俗权力都是从神权得来的;因此世俗权力要受宗教权力的支配,如果这是由上帝如此规定的话;即在有关拯救灵魂的事情方面。在这些问题上,人们应先服从宗教权力,然后再服从世俗权力。可是,在有关社会福利的事情方面,应该服从的是世俗权力而不是宗教权力,因为按照《马太福音》(第二十二章,第二十一节)给我们的指示,“恺撒之物应归恺撒。”当然,除非是宗教权力和世俗权力集中在同一个人的身上,如集中在教皇身上,因为根据既为祭司又为国王的基督的启示,教皇的权力在世俗问题和宗教问题上都是至高无上的;而按照麦基洗德的规定,基督是永远的祭司,是万王之王和万主之主,他的权力必然不会丧失,他的统治权将永不消逝。亚门。

    《尼各马可伦理学》诠释 第一篇

    导言

    亚里士多德在《形而上学》的开头教导说,贤人应尽的责任是把一切事务安排得有条有理。这个说法可以在这样的事实中求得解释,即:智慧是理智的尽善尽美的形态,而使万物具有条理的就是理性。事实上,虽然人们可以直接靠经验了解一些事物,可是只有智能或理性才能知道使一件事物与另一件事物联系起来的法则。万物中间可以发现两种法则。一种是把一个整体或一个集合体的各部分结合起来的法则;例如,存在于一所房屋的各部分之间的法则就是如此。另一种不同的法则存在于为某种共同的目的所结合起来的事物之间。后者这一法则是根本的,因而是比较重要的。像亚里士多德在《形而上学》第四篇中所指出的那样,一支军队不同部分的共通的法则是依靠那种使全军受其司令员的约束的法则而存在的。而且,法则可以从四种不同的方面加以考察。首先存在着这样一种法则,它不是理性的产物,而只是为理性所察验;例如宇宙的自然法则便是。其次是理性在思考的过程中所产生的法则;例如当理性按照彼此的关系整理它的概念以及同这些概念相应的语句时所产生的法则,就是属于这一类。第三种是理性在思考的过程中自然而然地产生的法则。最后存在着理性通过思考而在它所引起的那些外在事物中创造的第四种法则,像在制造一只箱子或建造一所房屋时所创造的那样。因为具有思考能力的理性是靠习惯来使自己臻于完善的,各种知识便从理性所应察验的这些不同的法则中发展起来。自然哲学与理性所察验的事物的法则有关,但并不加以创造;在这方面,我们必须把形而上学包括在自然哲学的类别之下。理性本身在思考的过程中所产生的法则属于理论哲学,它牵涉到论证的各部分的相互关系和它们中间的原理的法则,或与结论有关。在自动的行动中产生的法则属于伦理学的范围。最后,理性在人所创制的外在事物中产生的法则属于机械工艺的范围。所以,我们这里所谈到的伦理学的任务是研究人类的行动,只要这些行动彼此有关并抱有某种目的。应当注意的是,我们所处理的只是那些根据人自身的创造而从人类的意志出发的人类的行动。因为有某几种人类的行动并不怎样受意志或理性的支配,而是自发地发生的。例如身体的纯生长过程就是如此。严格地说,这种动作不能称为人类的行动,所以并不属于伦理学的讨论范围。自然哲学的目的是研究运动或运动的事物,而伦理学的目的是研究针对某一目标的人类的行动;或者说得更确切些,就是在人类抱有某种目的而自动地有所行动的范围内对人类进行研究。

    还可以作进一步的考察。人天生是个营社会生活的动物————由于他有许多需要不能单靠自己的力量求得满足,他就不得不过社会生活————这一事实又必然产生另一个事实,即:人天生注定要构成一个使他能享受圆满生活的社会的一部分。这种社会生活的帮助对他来说有两层理由是必要的。首先,必须向他提供那些为维持生活所必需的东西。因此就有每个人构成其中一部分的家庭团体。我们大家都从我们的父母获得生命、食物和教育,并且一个家庭的各个成员都是像这样地用生活所需的东西互相支援的。但是,社会生活却能进一步使人达到人生的最高峰;不但能够生存,而且日子过得很圆满,幸福生活所必需的东西样样齐全。从这个意义来说,人成为其中一部分的政治社会不仅帮助他取得由一个国家的许多不同工业生产的这样一些物质福利,而且也帮助他求得精神上的幸福,例如在父母的训诫所无法控制的年轻人的任性受到公共权能的约束时就是如此。

    但值得注意的是,这种表现为政治社会的统一或家庭的统一,只是一种体系上的统一而不是一种无条件的统一。因此,其中的组成部分所能具有的活动范围与整体的活动范围不同;正如在一支军队中,一个士兵可以做出那种对于全军来说并不合适的行动。同时,整体的活动范围并不适合它的任何部分;例如全军的总的作战行动就是如此,或者像划手的联合行动所造成的一艘船的动向那样。另一方面,还存在着这样一种整体,它不仅具有体系上的统一,而且也具有综合、集合或具体结合上的统一,这种统一可以称为绝对的统一。在这种情况下,各部分的任何行动没有不同时是属于整体的行动的。在连绵不断的事物方面,整体的动作事实上与部分的动作相等同。同样地,在一个合成体或聚合体方面,任何部分的行动主要是整体的行动。因此,对于部分的研究应当包括在对于整体的研究中。另一方面,如果把那只是对于体系上的统一的研究和对于构成整体的各部分的研究放在同一项目下进行,那是不对的。由于这个缘故,道德哲学应当分成三个部分。第一部分研究作为若干个人而注定要达到某种目的的人们,这叫做僧侣的部分。第二部分涉及家庭团体,称做经济的部分;而第三部分则研究公民社会的行动,称做政治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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