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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公民道德:国家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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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依次研究了适用于个体与其自身、家庭群体和职业群体之关系的道德和法律规范。现在,让我们来检验个体与另一种群体的关系,这个群体的范围比其他群体都要大,实际上比目前存在的其他所有有组织的群体都要大,它就是政治群体。这里,得到认可的整个规范,其目的就是要确定这些关系应该是什么样子,形成所谓的公民道德。在我们进行此项研究之前,最重要的是确认我们所理解的政治社会是什么。

    任何政治群体观念的基本要素,就是统治者与被统治者、拥有权威的人与服从权威的人之间的关系。在社会演进之初,这种区别很有可能并不存在;只有当我们在社会中隐隐约约地感受到,并发现了这种差别的时候,才可能会有这样的假设。不过,无论如何,我们都不能把有此差别的社会误以为没有这种差别的社会。两者既在类型上不同,也需要完全不同的描述方式,我们应该把前一种范畴称为“政治的”。因为这种表达只有一个意义,它首先是一种组织,而且是最基本的组织;它是一种已经得到确定的权威(不管是稳定的,还是短暂的;不管是弱小的,还是强大的),无论任何个体,都必须服从这种权威的作用。

    不过,不仅仅在政治社会中有这种类型的权威。家庭也可以有自己的首脑,有时候他的权力也会受到家庭会议的辖制。罗马的父权制家庭就常常被比作微型的国家。我们很快会看到,尽管这种说法不很准确,但如果说治理结构是政治社会的一种与众不同的特征,那么我们对上述说法就不会产生歧义。所以,我们必须进一步去寻找它的某些特点。

    这种特点,也许就是能够使任何政治社会与其土地联系起来的特别紧密的纽带。也就是说,任何民族都与特定的疆域之间有一种持久的关系。布伦切利(Bluntschli)说:“国家必须拥有自己的国土;民族也需要乡土”。不过,至少在许多国家中,家庭也同样会受到土地的约束,即被圈画出来的区域。不过,家庭也有自己不可分割的领地,假如这一领地是不可转让的话。我们已经看到,作为世袭财产的地产有时就是家庭的核心;这种世袭财产可以使家庭获得统一性和连续性,也是家庭生活所围绕的焦点。所有政治社会中,没有一处政治疆域能够具有与之相比的地位。不过,我们或许可以赋予国家疆域非常重要的地位,但这是在相对晚近的时期出现的。一开始就去否认规模庞大的游牧社会具有任何政治特征,是比较武断的做法,有时候这种社会的结构是很精巧的。再者说,以前人们往往认为国家的首要要素是公民的人数,而不是疆域。吞并国家不是吞并领土,而是吞并该国家的居民,这意味着把居民纳入到合并的国家之中。另一方面,我们也看到,胜利者总是准备定居在被征服的国土内,而不失其自身的凝聚力或政治认同。在我们历史的整个早期阶段,首都也就是社会聚集的国土中心,在极大程度上是流动的。各个民族开始认同它们居住其中的疆域,即我们所说的这些民族的地理学表达,时间并不很长。今天,法国不仅是主要由说某种语言、遵守某种法律的个体所组成的人群,而且从根本上说是欧洲某个明确的组成部分。实际上,假使所有阿尔萨斯人都在1870年选择了法国国籍,我们也依然有理由认为法国越来越残缺、越来越败落了,一个事实就足以证明,她把国土的一部分边界割让给了国外势力。不过,这种把社会认同为疆域的做法,只有在那些最发达的社会中才能存在。当然,这里面有很多原因,一是国土获得了比较高的社会价值,或许也因为当社会其他道德上的纽带逐渐失去作用以后,地理上的联系就相对显得更重要了。倘若我们是某个社会的成员,那么在我们的心目中,这个社会本身首先就是一个界限明确的疆域,因为它根本上已经不再是一种宗教,一种特定的整体传统,或是对一个特定王朝的崇拜。

    撇开疆域不谈,我们是否也应该把人口数量当作政治社会的一个特征呢?当然,我们通常不能把这种说法安给那些由少数个体构成的社会群体。即便如此,这样的分界线也是极其带有波动性的:我们怎样才能找到确切的一个点,恰好把人口集中的规模界定为政治群体呢?根据卢梭的说法,政治群体应该有一万人,而布伦切利却说,这个数目太小了。这两种估计都同样很随意。法国一个省的居民有时候比希腊和意大利的许多城邦国家还要多。可是,后者却形成了一个国家,而一个省却不配这样的说法。

    不过,这里我们还是涉及了一个与众不同的特征。当然,我们并不是说政治社会与家庭群体或职业群体的区别,是人数上的区别,因为家庭的人口密度有时候相当大,而国家的密度则可能非常小。不过,确切无疑的是,任何政治社会都是由许多不同的家庭群体或职业群体组成的,或者是由两者共同组成的。如果政治社会局限于家庭社会或家庭的范围内,就几乎可以与后者等同起来,成为家庭社会本身。但是,当政治社会由一定数量的家庭社会组成时,由此形成的集合体就不再等同于构成它的每个要素了,它是某种新的东西,需要用一个不同的词来描述。同样,政治社会也不能与任何职业群体或种姓等同起来,即使有种姓存在;相反,它往往是各种职业或各种种姓的集合体,就像它由不同家庭所构成一样。通常说来,当我们说一个社会是由各种各样的次级群体组成的,而其本身却没有成为与更大规模的社会有关的次级群体时,那么它就是一个具体类型的社会实体。于是,我们就可以把政治社会确定为由大量次级社会群体结合而成的社会,这些群体服从权威本身,并不服从任何其他正式建构起来的最高权威。

    这样,我们便可以说,政治社会能够通过次级群体的存在得到部分的辨别。孟德斯鸠在他的那个时代就已经认识到了这一点,认为能够最充分地组织起来的社会形态就是君主政体。他说,这种形态包含着“中间的、附属的和依从的权力”。 注29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我们上文所说的这些次级群体所具有的全部重要意义。它们不仅对引导特定的家庭或职业利益来说是必要的(这些利益既包括也变成了它们自己存在的理由),也构成了更高级组织的首要条件。它们与被授予主权权力并专门成为国家的社会群体决不是对立的,相反,它们的存在就是国家的前提:只有有了它们,才能有国家。没有次级群体,就没有政治权威,至少没有适合这个术语的权威。稍后,我们可以看到,能够把这两类群体统一起来的这种团结的根源究竟是什么。不过,此时此刻,我们能够把这一事实记录下来就足够了。

    当然,上述定义与人们长期以来所接受的由梅因(Sumner Maine)和古朗治(Fustel de Coulanges)提出的理论有所不同。根据这些权威们的说法,构成更具有复合色彩社会的是基本社会,基本社会是一种扩大的家庭群体,而所有构成家庭社会的个体是靠血缘纽带或继嗣纽带联系起来的,这个群体的领导者是最年长的男性祖先,即父权制家长。这就是所谓的父权制理论。如果这是事实,那么我们从一开始就会发现一种既定的权威,在所有方面都可以与我们在更复杂的国家中所发现的权威相比拟;因此,如果这种权威构成了社会的基石,而且这种社会实际上也是简单的,不是复合的,不是由许多更小的社会组成的,那么这种权威就确实是政治权威。后来形成的城邦、王国和国家的最高权威,并没有原初的、特别的特点;它们也来源于父权,并以此为模型被塑造出来。所谓政治社会,不过是更大规模的家庭而已。

    然而,这种父权制理论今天已经不再适用了;它只是一个毫无事实根据的假设,既没有得到直接的观察,也遭到了众所周知的大量事实的驳斥。梅因和古朗治所描述的那种父权制家庭,从未被观察到过。同宗关系构成的群体,在多少握有权力的首领的控制下,处于一种自治状态,人们从来都没有发现过它。我们已知的带有组织痕迹,并能够辨认出某种确定权威的所有家庭群体,都是更大规模社会的一部分。同样,我们也把氏族看成是范围更大的社会集合体的一个政治分支和家庭分支。不过,有人或许会问,它们是怎样产生的呢?我们可以合理地假定,这些既定的、简单的社会形态起初并非是由更为简单的社会形态构成的;我们既可以通过逻辑和类比做出这样的假设,也可以用事实来证明它。而且,我们不能保证说,这种社会就一定会服从某种权威。有一个事实就足以通盘推翻这样的假设,一个部落中的各个氏族越是彼此独立,就越倾向于自治,就越难以发现相应于权威和任何治理权力的东西。它们混作一团,几乎完全没有什么形态,也没有什么结构,所有成员都处于同一水平。因此,胞族、氏族和家族等组织都并非先于它们结合而成的整个集合体这样的组织。然而,我们也不能反过来得出结论说,这些群体的组织是从集合体的组织中产生出来的。事实上,正如我们刚才所说的那样,它们彼此依赖,相辅相成。部分并非是最先组织起来,并根据自己的模式构成整体的,相反,部分与整体是同时组织起来的。有此前提,政治社会便意味着权威的存在:既然这种权威只有在由许多基本社会所构成的社会中才会出现,那么政治社会就必然是多细胞和多环节的。这并不是说根本就没有单环节组成的社会,而是说它们所构成的是一个不同的种类,不具有政治的特点。

    不过,其实单一的社会也可以在某些方面是政治的,而在其他方面只能构成部分的和次级的群体。在所有联邦国家中,就经常会出现这种情况。每个国家都在某种程度上是自治的,而且与没有固定结构的联邦情况相比,每个国家自治的程度会更受限制,不过尽管联邦能够降低这种程度,但并不会缩减为零。每个成员都构成一个政治社会,即真正意义上的国家,其程度仅仅与自身有关,不取决于联邦的中央权威。另一方面,就其服从某些上级机关的程度而言,它本身就是一种很平常的次级群体或局部群体,与一个地区、一个省、一个氏族或一个种姓相仿。它不是一个整体,只能作为部分而存在。这样,我们的定义就没有在政治社会与其他社会之间划出一条绝对的分界线;因为不存在也不可能有这样一条分界线。相反,事物的序列都是连续性的。大型政治社会由小型政治社会逐渐集合而成。其中,有许多过渡阶段,这些小型社会依然保留着自己本来的性质,开始发展成为某种不同类型的社会,具有新的特点,这样一来,它们的地位就变得越来越模糊了。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于记录下这种根本就不存在的连续性中的断裂,而是搞清楚能够区分政治社会,并(根据程度的“大小”)确定这些社会在多大程度上确实可以称为政治社会的各种特征。

    既然我们已经认识到用来区别政治社会的标志了,就再让我们看看与之有关的道德是什么。从上述定义出发,这些道德的根本原则,能够决定个体与其所服从的这种统治权威之间的关系。既然我们需要用一个词来表示被委托代表这种权威的特殊公职群体,为此目的,我们同意继续沿用“国家”一词。当然,通常我们并不用国家这一说法来指称治理工具,而是指整个政治社会,或者把被管理的人民与其政府结合在一起,我们自己也往往在这个意义上采用这种说法。由此,我们才会把各个欧洲国家,或者把法国称作一个国家。不过,既然社会与其机构是两种不同的事物,我们最好也要采用不同的术语。那么,“国家”尤其是指主权权威的代理机构,而“政治社会”指的是复合群体,国家是其最高机构。这样一来,公民道德所规定的主要义务,显然就是公民对国家应该履行的义务,反过来说,还有国家对个体负有的义务。要理解上述义务,我们首先就必须确定国家的性质和功能。

    当然,我们似乎已经解答了第一个问题,国家的性质已经与政治社会的性质一起得到了界定。难道国家不是整个政治社会必须服从的最高权威吗?其实,权威的说法是非常模糊的,需要加以界定。那些具有这种权威的公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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